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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章之保障與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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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相關惠民政策時,應當優先考慮計劃生育家庭。

第三十一條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結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十五日;增加產假九十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三十日;在子女三周歲以下期間,給予夫妻雙方每年各十日育兒假。假期工資和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第三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職工接受計劃生育手術的,憑醫療衛生機構的證明,可按照下列規定休假,假期工資、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休假三日,七日內不安排重體力勞動;

(二)取宮內節育器的,休假一日;

(三)結扎或者復通輸精管的,休假七日;

(四)結扎或者復通輸卵管的,休假二十一日;

(五)懷孕不滿三個月施行計劃生育補救措施的,休假二十五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施行計劃生育補救措施的,休假四十二日。

同時接受兩種計劃生育手術的,假期合并計算。遇特殊情況需要增加假期的,由縣以上醫療衛生機構確定。

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確需護理的,經手術單位證明,給予其配偶護理假,視為出勤。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財政、教育、住房、就業等支持措施,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將嬰幼兒照護服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綜合采取規劃、土地、住房、財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動建立普惠托育服務體系。

第三十五條居住(小)區應當按照標準建設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及配套安全設施。

新建居住(小)區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十個托位的標準配套建設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及配套安全設施。已建成的居住(小)區未配套建設或者建設的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不符合要求的,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新建、改建、購置、置換、騰退、租賃等方式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八個托位的標準統籌配置。

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興辦托育機構,支持幼兒園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區提供托育服務。公共場所和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配置母嬰設施,為嬰幼兒照護、哺乳提供便利條件。托育機構的設置和服務應當符合托育服務相關標準和規范,托育機構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只生育一個子女,并已落實節育措施的夫妻,經雙方共同申請,其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核實,由女方或者男方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對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從其領證之日起至獨生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對于城鎮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男性滿六十周歲,女性滿五十五周歲,按照一定標準發放計劃生育獎勵金。

夫妻均為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職工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50%;夫妻一方為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職工,另一方為農民或者城鎮無業居民、個體工商戶的,由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職工所在單位負擔;夫妻均為農民或者城鎮無業居民、個體工商戶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解決。

農村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或者生育兩個女孩的父母,按照國家規定由人民政府發給獎勵扶助金。

對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婚后終身無子女的農民或者無業人員,可給予一次性投保獎勵,或者在其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時,由當地人民政府和集體經濟組織通過各種形式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助和生活上的照顧。

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再生育的,生育后不需退還已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第三十七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單位應當每年給予適當的護理假。護理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第三十八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農村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和雙女戶家庭,享受下列優待:

(一)優先列為重點扶持對象,在鄉村振興項目、資金、技術等方面給予照顧;

(二)在勞務輸出時優先推薦其家庭勞動力;

(三)多增加一人份的集體福利分配份額;

(四)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個人自繳費用,按照規定比例由人民政府負擔;

(五)在分配承包土地、幫助發展生產和審批宅基地等方面優先照顧,獨生子女的宅基地按兩人計算,但不得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上限標準;

(六)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優待政策。

第三十九條提倡和鼓勵男方到農村的女方家庭結婚落戶,女方所在地應當準予落戶。

第四十條逐步完善社會保險、醫療保障、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并采取多種社會救助制度幫助農村獨女戶、二女絕育戶解決生活困難。

第四十一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獲得扶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上述人群的生活、養老、醫療、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幫扶保障制度。

第四十二條對模范實行計劃生育單位和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對據實舉報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手術、非法銷售或者使用終止妊娠藥品等違法行為的人員,應當給予保護和獎勵。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設立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專項經費,用于對實行計劃生育公民的獎勵和社會保障。經費來源于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投入以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提供的捐助。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落實本條例規定的計劃生育獎勵與社會保障措施的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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