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護】防止耕地“非農化”“非糧化”政策解讀
一、什么是耕地“非農化”?
答:指的是耕地被用于農業生產以外的生產經營活動。
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于堅決制止耕地“非農化”行為的通知》,堅決制止各類耕地“非農化”行為,明確提出六個嚴禁:
1、嚴禁違規占用耕地綠化造林。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種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綠化裝飾以及其他破壞耕作層的植物。
2、嚴禁超標準建設綠色通道。道路沿線是耕地的,鐵路、公路兩側用地范圍以外綠化帶寬度不得超過5米,其中縣鄉道路不得超過3米。不得違規在河渠兩側、水庫周邊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超標準建設綠色通道。交通、水利工程建設用地范圍內的綠化用地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須做到占補平衡。禁止以城鄉綠化建設等名義違法違規占用耕地。
3、嚴禁違規占用耕地挖湖造景。禁止以河流、濕地、湖泊治理為名,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不準在城市建設中違規占用耕地建設人造濕地公園、人造水利景觀。
4、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擴大自然保護地。新建的自然保護地應當邊界清楚,不準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目前已劃入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內的永久基本農田要納入生態退耕、有序退出。
5、嚴禁違規占用耕地從事非農建設。加強農村地區建設用地審批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管理,堅持農地農用。不得違反規劃搞非農建設、亂占耕地建房等。
二、什么是耕地“非糧化”?
答:相比“非農化“,“非糧化”更加嚴格地細化了糧食種植的政策,特指小麥、水稻和玉米這三大主糧以外的種植,也就是說土地在確保這幾大主糧的種植面積后,才能種植棉花、大豆、花生或其他雜糧和經濟作物,不可以用作種樹、挖塘、建廠房、養殖設施等非糧食作物。
“非糧化”具體表現為:
1、大規模流轉耕地不種糧食,被盲目用來擴大城鎮面積,開發樓盤、修建道路;有的被用來作為開發區,建廠房;還有的隨意提高林帶標準;或者將大好農田隨意用來退耕還林、還草。
2、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從事林果業。本來是糧食主產區,被農戶自作主張,隨意用來種花植樹。
3、挖塘養魚、非法取土。永久基本農田,被隨意用來進行搞養殖,挖塘養魚。
4、閑置、荒蕪永久基本農田等。對于耕種不方便、種地經濟效益較小的地塊,或者邊遠山區、梯田區、農田灌溉不配套地區,部分農戶既不流轉,也不自種,隨意撂荒,因而造成了土地浪費。
針對該現象,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于防止耕地“非糧化”穩定糧食生產的意見》(國辦發〔2020〕44號),提出四個禁止:
1、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種植苗木花卉草皮。
2、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種植水果茶葉等多年生經濟作物。
3、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挖塘養殖水產。
4、禁止閑置、荒蕪永久基本農田。
三、耕地“非農化”、“非糧化”要承擔什么責任呢?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等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破壞基本農田的行為,有權責令糾正。
(3)《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占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等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復原種植條件,處占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或者挖塘養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積處耕地開墾費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