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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龍南市基層政府投資小額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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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府字〔202426

龍南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龍南市基層政府投資小額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屬、駐市各單位:

現將《龍南市基層政府投資小額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41126

龍南市基層政府投資小額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基層政府投資小額工程建設項目全覆蓋、全生命周期管理,規范公共資源交易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江西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51號)《江西省基層小額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試行)》《贛州市基層政府投資小額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基層政府投資小額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由市屬行政事業單位、鄉鎮、村(社區)等作為項目建設單位,使用財政預算資金實施的未達到依法必須招標規模標準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設備、材料等貨物項目,勘察、設計、監理、咨詢等服務項目。

市屬國有企業使用財政預算資金實施的未達到依法必須招標規模標準的工程建設項目,參照本實施辦法管理。

第三條  基層政府投資小額工程建設項目應當遵循科學決策、規范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主要圍繞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社會管理等公共領域,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第二章  項目決策

第四條  嚴格落實基層政府投資小額工程建設項目“三重一大”集體決策機制,嚴格論證項目建設的必要性。擬列入實施計劃的小額工程需經單位黨委會(黨組會)討論通過,其中市屬國有企業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通過,村(社區)等作為項目建設單位實施的項目需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報所在鄉鎮黨委會討論通過。集體決策主要圍繞項目的名稱、建設地點、建設內容、總投資、實施必要性、資金來源等內容進行討論。經討論通過的項目清單作為列入基層政府投資小額工程建設項目庫的依據。

第五條  單位主要負責人應嚴格履行“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第一責任,不得以會前醞釀、傳閱會簽、碰頭會、工作領導小組或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替代集體決策。堅決防止盲目決策,嚴禁違規決策上馬“政績工程”“形象工程”“面子工程”“半拉子工程”等,項目因未按規定履行集體決策制度和程序、借集體決策名義違規決策、盲目決策造成項目建成后未發揮效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倒查責任,對單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條  項目決策期間應落實公示公開制度,項目建設單位應主動通過網站、微信公眾號等方式及時公開項目相關內容。涉及群眾利益和公益事業的項目,應設置公示牌,采取群眾監督、老黨員評議等便于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除外。經公示無異議后,列入基層政府投資小額工程建設項目庫儲備清單。

第七條  由市發改委牽頭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各項目建設單位申報的基層政府投資小額工程建設項目庫儲備清單建立市級基層政府投資小額工程建設項目庫,明確年度投資計劃,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由市發改委牽頭,會同財政及行業主管部門等實行動態管理,統籌推進項目建設。項目動態調整原則上每季度討論一次,其中1月討論建立本年度項目庫,每季度的首月根據實際情況上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動態調整年度項目庫。

第八條  入庫項目由各項目建設單位提出,報至市發改委匯總,經發改、財政、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開展項目立項審批、勘察設計、編制預算等項目前期工作,未納入項目庫的原則上不得臨時動議。對于未列入項目庫但確有必要實施的,應按程序報批入庫后再實施。其中,對項目估算50萬元(不含)以下項目簡化入庫程序,經發改、財政、行業主管部門聯合審定,呈該項目的責任區市領導(如項目無責任區市領導則報區市分管領導或掛點領導)批準后,于每月初報市政府備案后列入項目庫。政府督查室不定期對項目庫項目進行抽查核驗,對項目的“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執行情況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進行處理。

第九條  嚴格落實項目建設條件,項目應當符合規劃、環境保護、土地使用、節約能源、資源利用等方面的有關規定。量力而行確定工程項目建設規模,對不符合規定、超出財政承受能力、未落實資金來源的不得提請決策。

第三章  項目審批

第十條  嚴格實行一項目一代碼制度,項目命名應遵循《江西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命名規則及工作要求》,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通過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申報賦碼(涉密項目除外,搶險救災項目可在實施后補辦賦碼手續)。未申請項目代碼的,一律不得辦理用地、規劃、預算審核等有關手續。

第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按規定辦理項目前期手續。在不影響項目其他審批前置要件辦理情況下,項目建設單位可合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由審批部門批復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中50萬元以下項目可由項目建設單位按照各地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統一格式文本的內容,自行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簡易文本,按程序報審批部門批復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在符合相關規定前提下,對項目性質類似、項目建設單位相同的不同項目可實施打捆審批。實行打捆審批的,項目建設單位原則上應整合為一個項目申報,申請一個項目代碼,并按一個項目依法依規開展招標采購。項目建設單位不得將應作為一個項目實施的項目,拆分成若干個項目分開交易以規避公開招標。

第十二條  各要素保障部門應結合實際,適當優化辦理項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能評、財政投資評審、施工許可等手續,并盡可能壓縮審批時限。推行區域綜合評估方式,支持采取容缺后補、告知承諾等便利化措施。法律法規及行業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項目審批部門應認真落實工作職責,充分掌握項目情況,嚴格審批把關,不得違規拆分項目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未經審批的,不得開展招標采購、開工建設、竣工驗收、工程款支付等工作。項目行業主管部門應定期開展全市部門鄉(鎮)業務培訓,分年度、分行業印發公開項目審批等手續辦理工作指引,著力提升基層項目管理業務水平。

第四章  項目招標采購

第十四條  鼓勵項目建設單位通過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采取招標方式確定施工單位、供應商或服務機構。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并依法監管。項目建設單位選擇其他交易方式的,應采用以下方式進行。

(一)單項合同估算價100萬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項目,單項合同估算價50萬元及以上的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項目,應進入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小額工程交易專區等平臺,依法依規采用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等方式進行交易。

(二)單項合同估算價50萬元及以上、100萬元以下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項目,應通過省政府采購電子賣場、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等平臺選擇比選、隨機抽取、競價等簡易競爭性方式進行交易。

(三)單項合同估算價50萬元以下的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和服務項目,可通過省政府采購電子賣場、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等平臺,采取直購方式進行交易。對單項合同估算價50萬元以下的工程,村集體經濟組織具備依法建設、生產能力的,可依法依規發包給村集體經濟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承接項目后,不得轉包、違法分包。

(四)同一項目建設單位實施的性質類似項目,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等,可通過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等,采取批量集中方式采購,鼓勵開展二次競價。屬于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以工代賑項目,新型經營主體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主實施的農田建設等特殊類型項目,以及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政府采購工程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及政策對必須招標工程限額標準或政府采購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作出調整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五條  在實施招標采購前,應完成項目決策依據、審批文件、資金證明、項目設計圖紙(按項目實際需要提供)等相關技術資料、預算編制及審核資料、擬發布的招標采購公告及招標采購文件等前期手續,嚴禁項目“未批先招”“違規發包”“圍標串標”。相關單位應加強中介服務機構監管。項目建設單位應落實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依法依規組織實施招標采購,對交易過程和結果負總責。不得通過化整為零、進行肢解、壓低預算等方式規避招標,不得以戰略合作、招商引資、集體決策等理由“明招暗定”“先建后招”,不得違規收取或變相收取招標文件費、報名費等費用。

第十六條  實施招標采購應當通過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等提前公開意向、公告信息、公示結果,其中,公告信息時間不少于3個工作日。屬于涉密采購、集采機構統一組織的批量集中采購、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小額零星采購,以及因搶險救災等不可預見原因急需招標采購的,可不提前公開意向,但應當落實所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公告公示要求。公告信息應包括項目名稱、內容、范圍、規模、資金來源,需求資格能力要求等。

第十七條  基層政府投資小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采購交易保證金不應超過項目合同估算價的2%,履約保證金不應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5%,鼓勵信用評價結果為優秀的企業實行免繳保證金。

第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內部管理制度,明確決策程序,合理確定招標采購方式,依法依規組織實施。

項目招標采購后不得隨意增加工程量,如結算價與合同價分屬不同招標檔次的,視作規避招標不可抗力導致的增加除外處理。

第十九條  各部門按職責對小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采購情況、合同履行情況、違法違規情況等進行監督和查處。對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采購活動中產生的不良信息,依法記入對應主體的信用檔案。

第五章  建設監管

第二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施工前應充分論證、完善設計,并嚴格按立項批復的內容和審定的預算組織施工單位施工。要建立以項目建設單位為中心,施工、監理、勘察、設計及其他有關單位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責任體系,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施工單位派駐現場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員必須與合同承諾的人員一致,不得擅自變更。

第二十一條  鼓勵項目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總價包干合同。合同(含補充協議)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采購文件、施工單位的響應文件一致。與響應文件不一致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依規進行處罰。項目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總價包干合同的,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不得變更簽證追加投資。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況確有必要變更的,應按規定嚴格履行變更簽證手續。

第二十二條  未按規定程序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模和增加建設內容。

第二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認真履行主體職責,嚴格控制項目實施進度和質量,做好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及時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的問題,督促施工單位加強施工現場管理,確保工程的質量和工期等。

第二十四條  實行監理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對點多面廣、小而散的工程可打包統一聘請監理單位。鼓勵連片鄉(鎮)分領域聘請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開展監理活動,交通、住建、水利等部門應做好行業指導工作。加強對監理單位的考核和管理,監理單位應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等實施監理,對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內容的,應及時要求整改,不得降低施工和監理標準;對拒不整改的,應及時報告當地主管部門和項目建設單位。對所監理項目獲得優良工程獎的,發包人可根據獎項等級給予監理人項目監理費用一定的獎勵。在鄉村實施的50萬元以下的一般項目,項目建設單位可以采用村民監督理事會等形式開展監督。

第二十五條  嚴格控制工程變更,防止隨意增減建設內容,工程變更審批事項須進行確認,并按照《龍南市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法》(龍府發〔20242號)(后續該文件如有變化,以最新規定為準)規定辦理相應的概算、預算調整和工程變更引起造價增減的報批手續。

第二十六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不得虛增工程量簽證,嚴格控制增加投資的變更簽證。對存在虛增工程量行為的,追究相關單位及個人責任;項目確需變更的,須按程序履行變更事項審查確認。變更簽證追加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總合同價的10%,追加投資超過10%,但合同價不足1萬元的應結合實際情況進行處置。與當地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項目變更,在符合實際和尊重群眾意愿,且不突破合同估算價前提下,以實際發生工程量作為變更依據。對未履行變更手續的,工程價款結算時應不予認可,不予支付資金。

第二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落實建設工程質量首要責任、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主體責任。施工單位應落實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相關責任及工傷保險參保主體責任,遵守施工規范,嚴把進場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檢驗關,禁止降低質量標準和安全生產條件。不得隨意變更規劃方案、工程設計、工程量,不得搞“陰陽圖”、“報大建小”、突破工程概預算,不得掛靠、轉包、違法分包,不得拖欠工人工資,不得違法違規更換項目管理人員。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江西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2020年版)的通知》中行業歸口監管分工,負責對所屬行業項目實施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可委托咨詢單位提供招標代理、勘察、設計、監理、造價、項目管理等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咨詢服務單位應配備相應執業能力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并在合同中明確,其中負責人應有相應的執業資格。

第六章  竣工驗收

第二十九條  竣工驗收由項目建設單位自行組織,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施工單位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后,項目建設單位應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組成驗收組進行竣工驗收,并要求施工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工程結算資料匯編,整理合同文件和技術檔案。對建設規模較小且簡單的項目,可簡化驗收流程,集中組織竣工驗收。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進行結算評審。對涉及公共利益的民生工程,應主動公開工程建設計劃和驗收標準,鼓勵群眾參與項目驗收,提升工程驗收質量。

第三十條  竣工驗收根據國家工程驗收規范要求進行。驗收完畢后,參加驗收的人員現場填寫驗收報告并簽名。

第三十一條  工程驗收不合格的,項目建設單位應責成施工單位限期整改,并根據合同及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對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交付使用,不得進行結算評審,并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驗收過程中,應嚴格核實施工單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單,對于施工單位提供虛假工程量的情況,視情節嚴重程度,上報行業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對施工單位進行處罰。

第三十三條  項目建設完成后,原則上施工單位應在一年內申請和通過竣工驗收、完成結算審核并投入使用,行業另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主動加強項目竣工驗收活動監管,對發現不符合竣工驗收條件、違規驗收、竣工驗收程序和內容不符合規定、報送的竣工驗收信息弄虛作假的,責令項目建設單位進行整改。對無故拖延竣工驗收、未按合同履約、驗收把關不嚴、串通虛增工程量、工程質量差、抬高工程造價等違反相關規定的,應當依規依紀依法進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  項目通過驗收后,項目建設單位應做好項目合同文本、簽證資料、施工圖紙、設計變更、照片影像等過程資料的收集整理并將項目結算在規定時間內報財政部門評審。結算評審工作由財政部門牽頭負責,由第三方中介機構對項目進行審核并出具審核結果,審核結果經財政部門復核后出具結算批復。對第三方結算審核中介機構的選取和監管措施及結算審核、財政復核等具體要求,由財政部門另行制定文件并報政府同意后執行。

審計局負責對項目結算評審結果按一定比例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十六條  建立收集、整理、移交、保管、利用等制度,實行一項目一檔案,做好項目檔案立卷歸檔,確保各環節全流程可查可溯。檔案資料包括但不限于集體決策、項目審批、招標采購、合同文本、資金支付、建設管理、竣工驗收等。所有工程資料及憑證應有經辦人、責任人簽字,實行全流程電子化的項目應形成電子檔案并歸檔。

第七章  資金管理與使用

第三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加強項目財務管理,嚴格按照投資計劃、年度預算、工程進度、合同約定申請和支付資金,做好財務決算的編制、審核、報批工作。項目實施過程中,嚴格監理、業主代表等現場人員對工程進度款支付的簽字確認,嚴禁以不符合實際工作量的工程進度提前支付工程款。未經批準嚴禁改變資金的使用性質。項目結算價原則上不得超過批復投資額,超過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項目建設資金應嚴格落實工程價款結算要求,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制度執行。項目未納入基層政府投資小額工程建設項目庫的,不得撥付工程進度款,不得進行竣工財務決算。對不符合要求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要核減、停止撥付或收回建設資金。嚴厲打擊套取資金、擠占挪用、多付稅金、超額支付等行為。

第三十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財政管理有關規定使用財政性資金,項目建設目標和內容不變,項目總投資有結余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將結余資金退回。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落實主體責任,加強項目決策、報批、建設、招標采購、建設監管、竣工驗收、資金管理與使用等全過程管理。市發改委統籌推進項目管理,負責可研報告審批、指導協調招投標等工作;財政部門負責項目預決算評審、財政資金預算管理、政府采購監管等工作;教體、自然資源、住建、交通、水利、農業農村、文廣旅、衛健、生態環境、林業、行政審批、民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項目審批、投訴處理,以及招標投標、工程施工、質量安全、竣工驗收、項目檔案管理等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強日常監管,采取“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常態化開展監督檢查,依法依規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情節嚴重的從嚴處罰并通報曝光。對同一企業一定時間段內在同一區域或同一行業實施多個項目的,進行重點監管。

第四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建立履約信用結果反饋機制,按照“一項目一評價”的原則對項目各主體進行履約信用評價。對項目實施中弄虛作假影響工程質量安全的施工、監理、設計、勘察單位及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名單,并將信用成果應用于項目招標采購。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嚴肅查處弄虛作假等行為,并及時將查處情況通報中介超市等平臺管理機構,由其按規定采取清退出庫等處理措施。

第四十三條  各相關部門應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加強業務協同,形成監管合力,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采取行政處罰、暫停項目執行、暫停資金撥付等處理措施,并及時將行政處罰信息推送省公共信用信息等平臺,依法對嚴重失信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發現串通投標等犯罪線索或者國有單位、公職人員違紀違法線索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或紀檢監察機關。

第四十四條  各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上級利用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等數字技術,依托全省統一的大數據資源平臺,加強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贛州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以及相關行業監管等平臺的互聯互通和數據共享,完善行業部門在線監管功能,為紀檢監察與審計機關提供在線監督通道,構建基層政府投資小額工程建設項目全生命周期智慧監管體系。

第四十五條  各部門應通過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贛服通”、公共資源交易、行業監管等各類平臺,暢通投訴舉報渠道,積極收集問題線索,依法依規調查處理。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以及村(社區)作為項目建設單位實施的工程建設項目,應主動接受社會與輿論監督。積極探索項目現場違規違法行為有獎舉報機制,激發群眾監督的積極性和精準性。

第四十六條  各部門應建立健全基層政府投資小額工程建設項目違規責任追究制度和責任倒查機制,明確責任追究情形、依據、啟動機制、程序、方式、標準和職責。對相關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實施辦法,造成財政預算資金損失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嚴肅追究責任,切實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必糾責。

第九章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本辦法若與相關法律法規或上級相關文件規定不一致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市發改委會同有關部門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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