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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少年兒童防溺水工作的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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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府字〔2021〕6號

                 關于加強少年兒童防溺水工作的應急預案

委會、鄉屬各單位、鄉機關各辦公室、鄉綜合便民服務中心、鄉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根據《贛州市預防少年兒童溺水工作辦法》(贛市府辦發〔2015〕59號)中“預防少年兒童溺水工作由市、縣、鄉政府統籌協調,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作、鄉村為主、聯防聯控的防范工作機制”“預防少年兒童溺水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失責追責’的原則”等要求,請各村委會、鄉屬各單位、鄉機關各辦公室、鄉綜合便民服務中心、鄉綜合行政執法大隊依據《贛州市預防少年兒童溺水工作辦法》規定的相關職責內容,進一步做好2021年預防少年兒童溺水工作,保障少年兒童生命安全。

為有效預防少年兒童突發溺水事故發生,確保我鄉各項應急工作高效有序地進行,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穩定社會秩序和校園秩序,根據市委、市政府要求,結合我鄉工作實際,特制定本應急預案。

一、組織領導

 長:劉  堯  (黨委副書記、鄉長)

副組長:陳  堅  (黨委政法委員、人武部長)

 重  (副鄉長)

 菁  (副鄉長)

賴春英  (綜治辦專職副主任)

李小云  (派出所所長)

黃軼群  (思源實驗學校校長)

賴奕臻  (中心幼兒園園長)

 員:許  同  (宣傳干事)

肖書晴  (文化站長)

朱雪峰  (水利水保站長)

廖文明  (安監站長)

廖建華  (規劃所長)

張力閣  (第二人民醫院院長)

廖小英  (扶貧辦主任)

蔡春海  (關工委主任)

黃海平  (派出所副所長)

劉金坤  (綜治辦干事)

鐘正鳴  (團委副書記)

蔡文峰  (婦聯副主席)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廖菁兼任,副主任黃軼群,成員肖書晴、劉日東、廖文凱。

二、領導小組職責

1、派出所:把預防少年兒童溺水作為公共安全的重要工作內容,加強工作指導,提升應急處置能力;深入開展少年兒童溺水不穩定因素排查化解,將不穩定因素化解在源頭;加強少年兒童溺水事件的現場處置;會同水利、自然資源所嚴厲打擊非法采砂、取土以及對塘壩任意改造等行為。

2、綜治中心:將溺水隱患排查列入治安隱患排查整治的重要內容,定期排查、重點督辦、跟蹤問效,并將各村、各相關部門整治溺水隱患成效、履行職責情況納入平安建設考核重要內容,落實綜治責任查究。

  3、第二人民醫院:緊急救護等措施落實到位,做好少年兒童溺水救治工作。

4、團委:發揮青年志愿者的作用,充分利用微博、微信平臺優勢,開展形式多樣的少年兒童防溺水宣傳教育活動,加強對少年兒童的安全教育,提高少年兒童安全意識和自救自護能力。

5、婦聯:開展形式多樣的留守兒童關愛活動;組織開展留守兒童、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等防范溺水事故安全教育。

6、學校:加強預防學生溺水安全教育宣傳,層層落實防溺水教育責任。加強學生在校期間安全管理,嚴防學生在校期間私自下河游泳。學校應當在校內等易發生溺水的地方設置警示標志,全面加強防護措施。加強家校溝通聯系,督促家長落實監管責任。  

7、相關業務工作:

1)教育:牽頭調度各業務工作涉及預防學生溺水的相關職能職責落實,協調各學校開展預防學生溺水安全工作。

2)水利:按照屬地管理和職責分工,指導各村做好校園周邊水庫及河道安全警示工作;督促指導村委會排查校園周邊水庫安全隱患。

3)安監:協調督促相關部門和企業完善煤礦、非煤礦、尾礦庫及涉水危險生產區域的警示標志、防護設施。加強對取土、取石場所的安全管理,督促有關地方對閉坑礦山遺留下來的坑洼進行回填,無法回填的應設立警示標志和防護設施。

4)文化:負責利用橫幅、板報、標語、LED顯示屏等載體開展預防少年兒童溺水知識宣傳,播放預防少年兒童溺水公益宣傳廣告及相關自救知識,提醒家長或監護人關注孩子人身安全。

5)國土規劃:負責因房屋建筑施工而形成的水池、水坑的管理,加強建筑施工監管,嚴格執行“圍擋”作業,及時消除在建工地水坑隱患,嚴防少年兒童進入工地。督促建筑施工單位及時回填危險水池、水坑,無法回填的應設立警示標志和防護設施。

 6)關工委: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留兒童、農民工子女等防溺水安全教育。

8、各村委會:負責轄區內少年兒童溺水預防和處置工作。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少年兒童較為集中地區的宣傳教育和管控,突出抓好雙休日和節假日學生脫離學校、留守兒童遠離父母等薄弱環節的監管,對存在隱患的水塘等危險水域,做到重點水域警示標志全方位,隱患治理全覆蓋,巡邏巡查全時段。加強對轄區內水域的巡查,排查轄區內池塘、水庫、江河湖泊、積水坑地等危險區域。對屬于村管的水坑、水塘等水域,落實警示標志和防護設施,安排專人值守;對不屬于村管的水域,及時報告鄉政府落實設立警示標志、防護設施和專人看護措施;督促監護人切實擔負起對少年兒童的監護責任。

三、溺水事故發生時的應急措施

1、如果學生因游泳而發生溺水事故,第一發現者應立即呼救并設法營救,但應當注意保護自己,同時要及時報告學校。

2、學校接到學生溺水的報告后,應立即趕往事故現場,組織救援,并立即向鄉政府報告,同時撥打110、120求救。

3、動用一切器材對溺水者進行營救,給溺水者做人工呼吸,盡快救醒溺水者,減少傷亡。

4、第一時間通知溺水者家長。

5、盡快將溺水者轉移到附近的醫院去治療。

6、如果發現溺水者死亡,必須馬上如實地向鄉政府報告,鄉政府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死亡情況,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事故后的處理工作。

附件:《贛州市預防少年兒童溺水工作辦法》(贛市府辦發

      2015〕59號)

               東江鄉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0日


附件:

贛州市預防少年兒童溺水工作辦法

(贛市府辦發〔2015〕59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預防少年兒童溺水事故,保障少年兒童的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預防少年兒童溺水工作由市、縣、鄉政府統籌協調,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作、鄉村為主、聯防聯控的防范工作機制。

第三條  預防少年兒童溺水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失職追責”的原則,積極預防、依法處置。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  少年兒童的監護人是預防少年兒童溺水的第一責任人,應切實履行對孩子的監管職責。各級各部門在政府的領導下,共同做好預防少年兒童溺水工作。

(一)綜治部門:將溺水隱患排查列入治安隱患排查整治的重要內容,定期排查、重點督辦、跟蹤問效,并將各地、各相關部門整治溺水隱患成效、履行職責情況納入綜治考核重要內容,落實綜治責任查究。

    (二)宣傳部門:負責利用電視、廣播、網絡、報刊等新聞媒體開展預防少年兒童溺水知識宣傳,播放(刊登)預防少年兒童溺水公益宣傳廣告及相關自救知識,提醒監護人關注孩子人身安全。

(三)公安部門:把預防少年兒童溺水作為公共安全的重要工作內容,加強工作指導,提升應急處置能力;深入開展少年兒童溺水不穩定因素排查化解,將不穩定因素化解在源頭;加強少年兒童溺水事件的現場處置;會同水利、國土(礦管)部門嚴厲打擊非法采砂、取土以及對塘壩任意改造等行為。

(四)教育部門:把預防少年兒童溺水工作列入學校安全工作年終考評;督促指導學校加強學生在校期間管理;指導學校通過公共安全教育課、校園宣傳、主題教育等方式加強預防溺水安全集中教育;督促指導學校通過家校互動平臺、家長會等方式強化家校聯系,增強學生家長或其他監護人預防少年兒童溺水的安全意識。

    (五)水利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和職責分工,指導各地做好校園周邊水庫及河道安全警示工作;督促指導各縣(市、區)排查校園周邊水庫安全隱患。

    (六)水務部門:根據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許可,在市、縣兩級采砂辦的監管下,切實做好河道采砂安全生產工作,督促采砂業主回填因采砂形成的危險水域,無法回填的應設立警示標志和防護設施。

    (七)安監部門:協調督促相關部門和企業完善煤礦、非煤礦、尾礦庫及涉水危險生產區域的警示標志、防護設施。

(八)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港口、航道、碼頭的預防少年兒童溺水工作。切實加強渡口安全管理,加強安全巡查,落實安全措施,確保少年兒童的渡運安全。

(九)建設部門:負責因房屋建筑施工而形成的水池、水坑的管理,加強建筑施工監管,嚴格執行“圍擋”作業,及時消除在建工地水坑隱患,嚴防少年兒童進入工地。督促建筑施工單位及時回填危險水池、水坑,無法回填的應設立警示標志和防護設施。

(十)國土礦管部門:加強對取土、取石場所的安全管理,督促有關地方對閉坑礦山遺留下來的坑洼進行回填,無法回填的應設立警示標志和防護設施。

(十一)城市園林綠化部門:加強對轄區公園內水塘、湖泊及水上游樂場所設施的安全管理,在公園內水塘、湖泊的醒目位置設立警示標志,并加強巡查管理工作。

(十二)旅游部門:加強景區內水上游樂場所設施及水上運動安全管理,在景區水域設立警示標志和安全宣傳欄。

(十三)體育部門:加大公共游泳場館建設力度。加強游泳場館的監督管理,定期組織安全檢查,督促各游泳館(池)做好安全防范、衛生消毒、持證上崗值勤巡視、緊急救護等措施落實到位。督促各場館(池)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溺水搶救操作規程、溺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游泳設施、設備、器材安全檢查制度、救生員持證上崗、定期培訓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對未取得縣級以上體育部門經營高危性體育項目許可的游泳場館一律不得經營開放,在檢查中發現安全隱患的定期整改或停業整頓。各縣(市、區)游泳館向中小學生實行成本優惠價開放。

(十四)衛生計生部門:督促各游泳館(池)的衛生消毒、緊急救護等措施落實到位,做好少年兒童溺水救治工作。

(十五)氣象部門:及時提供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加強對少年兒童氣象災害防御知識的科普教育。

(十六)婦聯:建設留守兒童之家,開展形式多樣的留守兒童關愛活動;組織開展留守兒童、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等防范溺水事故安全教育。

(十七)團委:發揮青年志愿者的作用,充分利用微博、微信平臺優勢,開展形式多樣的少年兒童防溺水宣傳教育活動,加強對少年兒童的安全教育,提高少年兒童安全意識和自救自護能力。

(十八)關工委: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留守兒童、農民工子女等學生防溺水安全教育。

(十九)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少年兒童溺水預防和處置工作。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少年兒童較為集中地區的宣傳教育和管控,突出抓好雙休日和節假日學生脫離學校、留守兒童遠離父母等薄弱環節的監管,對存在隱患的水塘等危險水域,做到重點水域警示標志全方位,隱患治理全覆蓋,巡邏巡查全時段。

(二十)村(居)委會加強對轄區內水域的巡查,排查轄區內池塘、水庫、江河湖泊、積水坑地等危險區域。對屬于村管的水坑、水塘等水域,落實警示標志和防護設施,安排專人值守;對不屬于村管的水域,及時報告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相關部門落實設立警示標志、防護設施和專人看護措施;督促監護人切實擔負起對少年兒童的監護責任。

(二十一)學校應加強預防學生溺水安全教育宣傳,層層落實防溺水教育責任。加強學生在校期間安全管理,嚴防學生在校期間私自下河游泳。學校應當在校內等易發生溺水的地方設置警示標志,全面加強防護措施。加強家校溝通聯系,督促家長落實監管責任。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五條  各級政府要切實履行預防少年兒童溺水工作職責,健全少年兒童溺水聯席會議機制,完善隱患排查整改、督導檢查、考評考核、責任追究等制度。

第六條  各級政府定期召開防溺水工作專題會議,加強對主汛期、節假日及學生上下學等時段安全風險的研判,加強對江河湖泊、水塘水庫、積水坑地等危險區域集中排查整治和監管。

第七條  各級政府把預防少年兒童溺水工作作為對當地相關部門安全考評的重要內容,列入日常監管和年度考評。

第八條  各相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加強對本地預防少年兒童溺水工作的督導檢查,幫助解決管理中的問題。

第四章  事故處理和責任追究

第九條  各地、各有關部門上報少年兒童溺水事故信息要及時、真實、準確,特別是對人員身份、發生原因、應急處置方面要規范表述。

第十條  發生少年兒童溺水事故,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是學生的應按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規定,妥善處理。下列情形發生的學生溺水事故,學校行為并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在放學后、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生的。

第十一條  發生少年兒童溺水事故,縣、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協調安監、公安、教育、衛健委等部門以及社會救援力量對少年兒童溺水事故進行救援并開展必要的調查。

第十二條  校內及學校組織的校外教育教學活動中,發生學生溺水事故,學校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救護受傷害學生,并及時通知受傷害學生的監護人,協助做好保險理賠等善后事宜。

第十三條  校外或非教育教學時間發生少年兒童溺水事故,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公安、衛健委和村(居)委會等部門(單位)應及時采取措施幫助少年兒童的監護人救助受傷少年兒童,及時通知少年兒童的監護人。少年兒童的監護人以及與事故發生有關的第三人,應當對受傷害少年兒童采取救助措施。

第十四條  少年兒童溺水事故發生后,當地公安等部門應當及時了解事故原因,保護事故現場,收集相關證據。

第十五條  應溺水少年兒童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申請,并經相關事故責任方同意可以協商處理少年兒童溺水事故。當事人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的,相關主管部門應告之依法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少年兒童溺水事故處理結束后,相關部門應按規定將事故處理結果報當地政府。

第十七條  建立預防少年兒童溺水事故的工作責任追究制,對因組織領導不力、不認真履行職責、日常管理不善、對少年兒童溺水事故處置不當造成少年兒童溺水事故多發或不穩定事件的地方和部門,要依法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八條  在少年兒童溺水事故處理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侮辱、毆打、扣留相關人員、教職工或者學生及監護人;

(二)侵占、破壞學校和相關單位房屋、設施、設備;

(三)妨礙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黨政機關工作秩序和相關單位正常經營和生活。

第十九條  已發生的少年兒童溺水事故,應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責任,依法依規妥善處理,堅決摒棄“花錢買平安”的做法。對以鬧取利,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違法犯罪行為,堅決予以打擊,絕不姑息。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教育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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