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落實鄉村振興責任——中央農辦負責人就《鄉村振興責任制實施辦法》答記者問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鄉村振興責任制實施辦法》對外公布。實行鄉村振興責任制的總體要求是什么?辦法對落實鄉村振興部門和地方的責任分別作出了哪些規定?辦法在強化考核監督方面作出了哪些規定?中央農辦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新華社記者提問。
確保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各項重點任務落到實處
問:實行鄉村振興責任制的總體要求是什么?
答:實行鄉村振興責任制,主要目的是以責任落實推動政策落實、工作落實,確保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各項重點任務落到實處。
一是因地制宜、統籌兼顧。各地農村資源稟賦、發展階段和工作基礎不同,必須緊密結合本地區實際抓好鄉村振興責任制落實,分區分類明確職責重點,統籌推進鄉村產業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振興、組織振興。
二是條塊結合、分級負責。壓實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鄉村振興工作的主體責任,強化部門行業責任,發揮各級黨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牽頭抓總、統籌協調等作用,把分散在多個部門、多個領域的鄉村振興工作統籌抓起來,形成鄉村振興的政策合力、工作合力。
三是求真務實、注重實效。將全面從嚴治黨要求貫穿鄉村振興全過程各環節,堅持數量服從質量、進度服從實效,求好不求快,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推動鄉村振興各項工作落到為農民辦實事、解難題上,讓農民在鄉村振興中有更多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是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健全黨委統一領導、政府負責、黨委農村工作部門統籌協調的農村工作領導體制,層層落實省、市、縣、鄉、村五級書記抓鄉村振興責任要求。
制定出臺辦法,對全面推進鄉村振興落地見效具有重要意義,有助于建立健全鄉村振興責任體系,健全強有力的鄉村振興推進機制,推動形成全黨全社會合力促振興的工作格局。
進一步壓實部門責任、強化協同配合
問:辦法對落實鄉村振興部門責任作出了哪些規定?
答:辦法對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推進鄉村振興主要責任內容、責任要求和責任主體作出了具體規定。
在責任內容上,辦法明確部門推進鄉村振興8個方面具體責任,包括擬訂并組織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規劃、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
在責任要求上,辦法規定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牽頭組織開展鄉村振興重大政策研究、重大事項協調、重大任務督促落實等工作,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落實行業或者領域內鄉村振興各項任務,加強對本單位本系統鄉村振興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鄉村振興工作機制。
在責任主體上,辦法強調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黨組(黨委)對本單位本系統鄉村振興工作負主體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
問:辦法對落實鄉村振興地方責任作出了哪些規定?
答: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農村基層黨組織直接負責本地區鄉村振興工作,辦法對有關責任內容、責任要求和責任主體作出了明確規定。
在責任內容上,辦法明確了地方黨委和政府推進鄉村振興14個方面具體責任,包括確保糧食和重要農產品供給,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規劃發展鄉村產業,鼓勵和引導各類人才投身鄉村振興等。
在責任要求上,辦法分級明確了省、市、縣、鄉、村五級的具體責任要求。省級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鄉村振興工作負總責,并確保鄉村振興責任制層層落實;市級黨委和政府負責本地區鄉村振興工作,做好上下銜接,發揮好以市帶縣作用;縣級黨委和政府是鄉村振興“一線指揮部”,整合各類資源要素,組織落實好各項政策措施;鄉鎮黨委和政府應當把鄉村振興作為中心任務,“一村一策”加強精準指導服務,抓好鄉村振興資金項目落地、重點任務落實;村黨組織統一領導村級各類組織和各項工作,組織動員農民群眾共同參與鄉村振興。
在責任主體上,辦法強調省、市、縣、鄉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以及村黨組織書記,是本地區鄉村振興第一責任人,并對如何履行好第一責任人責任作出相應的部署和規定。
此外,辦法在社會動員方面也提出了明確的要求。一是深化定點幫扶。二是強化東西部協作。三是積極動員社會力量。
發揮考核監督“指揮棒”作用
問:辦法在強化考核監督方面作出了哪些規定?
答:辦法圍繞責任落實構建了一整套全方位考核監督機制,切實發揮“指揮棒”作用。
一是建立鄉村振興戰略實績考核制度。組織開展省級黨委和政府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績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作為對省級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以及有關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省級黨委和政府結合實際組織開展市縣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績考核。
二是建立鄉村振興工作報告制度。各級黨委和政府每年向上級黨委和政府報告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進展情況。各級黨委將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進展情況作為向本級黨的代表大會、黨委全體會議報告的重要內容。
三是開展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情況督查。每年對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情況開展督查。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對鄉村振興政策落實、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等實施監督。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和政府定期對下級黨委和政府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情況開展監督。
四是開展鄉村振興監測評估。有關部門建立客觀反映鄉村振興進展的指標和統計體系。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五是強化鄉村振興激勵約束。對落實鄉村振興責任到位、工作成效顯著的部門和個人,以及作出突出貢獻的社會幫扶主體,以適當方式予以表彰激勵。對鄉村振興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存在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等問題的,依法依規追責問責。同時,對鄉村振興工作中履職不力、工作滯后的,建立常態化約談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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