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據
特困人員供養是指國家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會救助制度。其內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條件,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療,辦理喪葬事宜。特困供養人員可以自行選擇供養形式。
主要的執行政策有《民政部關于印發〈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的通知》(民發〔2021〕43號)、《江西省民政廳關于印發江西省特困人員認定實施細則的通知》(贛民發〔2021〕7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服務和探視巡訪的通知》(贛市民字〔2020〕27號)、《關于進一步做好特困供養對象和孤兒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贛民字〔2022〕55號)、《關于落實特困供養對象、孤兒醫療費用財政兜底政策的通知》(贛市民字〔2022〕3號)、《關于做好特殊困難精神障礙患者社會救助工作的通知》。
二、認定條件
持有龍南市戶籍的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難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應當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
(一)無勞動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無勞動能力:
1.60 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滿 16 周歲的未成年人;
3.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肢體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視力殘疾人;
4.因患重大疾病導致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
5.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無生活來源
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狀況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認定為無生活來源。
1.財產狀況不高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的有關規定;
2.無通過離婚、贈與等方式放棄或轉讓應得財產份額,或放棄應得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等經濟利益的行為;
3.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稱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轉移凈收入等各類收入。不計入家庭收入的情形按江西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評估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法定義務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無履行義務能力:
1.特困人員;
2.60 周歲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3.70 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保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4.重度殘疾人(一級、二級)和殘疾等級為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保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5.因患重大疾病導致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低保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6.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財產符合當地低保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7.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注:同時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和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認定條件的未成年人,選擇申請納入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圍的,不再認定為特困人員。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的,不再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三、申請材料
參照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所需材料執行。
四、申辦流程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申辦流程總體來說分為以下四個流程:
(一)申請及受理。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分為窗口申請和網絡自助申請兩種方式。窗口申請是指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戶籍所在地或者實際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社會救助服務窗口提出申請。網絡自助申請是指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使用實名制賬號登錄手機自助申請平臺申請。(方法:登入支付寶并進入“贛服通”頁面,搜索社會救助申請服務,根據個人情況選擇相應的救助事項完成申請步驟即可)。
(二)家庭經濟狀況評估、實地調查、初審公示及生活自理能力評估。鄉鎮人民政府在自受理之日起當天或1個工作日內,在系統信息收集完整后向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信息核對;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信息核對申請后發起協查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核對。同時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鄉鎮人民政府開展實地調查;在開展實地調查后2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居)民委員會設置的村(居)務公開欄或者當地網絡平臺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初審公示期間,群眾提出重大異議且能夠提供有效證明材料或者提供合理理由的,收到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公示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圍繞爭議的內容組織民主評議。公示期滿無異議的,不再組織民主評議。醫療衛生機構或第三方專業機構同步對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開展評估。
(三)審核確認及備案。申請人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初審公示、家庭經濟狀況評估、民主評議、自理生活能力評估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召開鄉鎮社會救助審核確認工作組會議,對申請人員是否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供養金額、照料護理等級作出確認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同意給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明確特困供養服務機構或照料服務人,并按要求簽訂委托照料服務協議,明確照料服務內容及各方權益,對無法確定照料服務人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員或有集中供養意愿的特困供養人員,應當在確認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安排進入相應的特困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對患有精神殘疾的特困供養人員,在取得監護人同意的前提下,應當在確認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安排到民族精神衛生福利機構或公辦精神病人醫療機構集中救治、康復和照料。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同意。審核確認結果及時在黨政聯席會議或鄉(鎮)長辦公會議上進行通報,也可由鄉鎮黨政聯席會議或鄉(鎮)長辦公會議直接作出確認決定。審核確認后2個工作日內將同意給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對象名單以函件的形式向龍南市民政局報備。
四、生活自理能力評估
醫療衛生機構或第三方專業機構依據是否具備自主吃飯、穿衣、上下床、如廁、室內行走、洗澡能力等6項指標評估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6項指標都能自主完成的,認定為具備生活自理能力;有3項以下(含3項)不能自主完成的,認定為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即半失能);有4項以上(含4項)不能自主完成的,認定為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即失能)。
已經開展老年人能力評估的地方,可以與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統籌實施。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發生變化的,本人、照料服務人、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報告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組織復核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特困人員照料護理等級,同時將變更結果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五、終止救助供養的情形
特困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當及時終止救助供養:
1.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死亡;
2.具備或恢復勞動能力;
3.依法被判處刑罰,且在監獄服刑;
4.收入和財產狀況不再符合規定;
5.法定義務人重新具備履行義務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義務能力的法定義務人;
6.自愿申請退出救助供養。
六、繼續給予救助供養的情形
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至 18 周歲,滿 18 周歲后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應當繼續給予救助供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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