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
那么,勞動者具體有哪些法定假期?
休假期間待遇如何支付?
用人單位未安排休假會面臨什么后果?
對于這些問題,
勞動關系雙方應有清晰的認識。
休息日屬于無薪日
休息日又稱公休假日,是勞動者滿一個工作周后的休息時間。我國職工的休息時間標準為工作5天、休息2天。
勞動者全年的休息日為104-106天,休息日期間無薪。換言之,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按月發放工資時,休息日屬于無薪日。但是,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上班又未給予調休的,應當按照200%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法定節假日有不同類別
法定節假日是由國家法律、法規統一規定的用以開展紀念、慶祝活動的休息時間,也是勞動者休息休假的一種。法定節假日包括全體公民法定節假日以及部分公民法定節假日。
我國現行全體公民法定節假日為11天。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全體公民法定節假日為有薪日,在這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出勤標準向勞動者發放工資;未安排勞動者休假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正常發放工資的前提下,額外支付三倍工資作為加班費。
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和紀念日及執行規則包括: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周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規定放假日期。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部分公民節假日是否有薪,要根據不同情況來確定:如節假日適逢工作日,無論休假或上班,均正常發放工資;如適逢休息日,休假的則為無薪日,用人單位安排上班又未調休的,按照200%的標準支付工資。
未休年休假
可“額外”獲二倍工資
帶薪年休假簡稱年休假,是勞動者連續工作滿1年后每年依法享有的保留職務和工資的一定期限連續休息的假期。
年休假為有薪日,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按照休假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用人單位未安排勞動者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也就是,對于未休的年休假,用人單位應當額外支付2倍工資。
探親假制度落實仍存難度
探親假,是指與父母或配偶分居兩地的職工享有的與父母或配偶團聚的假期。
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請休探親假需同時具備三個條件:一是所在單位為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也就是說,民營企業、外資企業可以不安排探親假。二是申請休假的職工是工作滿1年的“固定職工”。但是何為“固定職工”,法律并未作出相關解釋。筆者認為,固定工應當是指目前所謂的“體制內人員”。三是與親屬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這里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
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享受工資。這里的“標準工資”即基本工資。基本工資不明確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來確定,但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但是,探親假的落實在實踐中始終存在一定難度,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缺乏罰則規定,即當用人單位拒絕安排勞動者探親假時,如何懲處用人單位,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而且,我國的工時制度已由探親假制度出臺時的每周工作6天休1天,調整為工作5天休2天,在公休日延長、交通運輸快速便捷的情況下,如何認定“與父母或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團聚”這一假期享受條件,還存在很多困惑。
婚喪假期間工資照發
婚喪假規定最早見于1959年原勞動部《對企業單位工人、職員加班加點、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間工資待遇的意見》,其中規定“不論工人職員請婚喪假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超過三個工作日以上的其超過的天數,不發給工資”。1980年,原國家勞動總局和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進一步規定,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直系親屬”是指父母、配偶及子女,勞動者的其他親屬死亡的,是否給予喪假,由用人單位自行決定。
除基本婚假3天外,不少地方還給予勞動者獎勵婚假。勞動者結婚后,應當在多久時間內提出婚假申請,法律并未作出明確規定。筆者認為,用人單位有制度規定的,按制度規定執行;制度未規定的,勞動者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
婚喪假期間“工資照發”,這里的工資,地方有規定標準的,按地方規定執行;地方未規定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來確定,但同樣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男女職工均有“產假”
廣義的產假,包括基本產假、獎勵產假以及陪產假。
對于基本產假,主要見于《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法律對于生育時面臨不同情況的女職工,給予不同的基本產假。基本產假適用于所有生育或流產的女職工,包括違規生育的女職工(但地方有明確規定的除外)。關于基本產假期間的工資問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這里的“產假前工資”,應當是指產假前上年度月平均工資;如果生育津貼低于產假前工資的,應當由用人單位補足。
對于獎勵產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獎勵產假的時間、待遇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來規定。獎勵產假僅適用于“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女職工”。獎勵產假期間的工資,也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規定執行。
陪產假又名陪護假,即依法登記結婚的夫妻,女方在享受產假期間,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時間看護、照料對方的權利。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并未對陪產假作出明確規定,具體要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陪產假僅適用于合法生育的男職工。關于陪產假的工資,地方法規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地方未規定的,應當參照產假待遇的規定執行。
育兒假及護理假待遇
需依據地方規定
2021年8月20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國家支持有條件的地方設立父母育兒假。”自此,育兒假的概念被寫入法律。但這一假期是否強制以及工資待遇標準如何,需根據地方法規來確定。勞動者欲了解這一權利的,可以查閱單位所在省份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護理假包括獨生子女護理假以及子女護理假。與育兒假類似,護理假在國家層面的法律中也未作出強制性規定,是否強制休假也要結合地方法規來確定。
其他休息休假權利別忽視
除上述法定假日外,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可以申請病假,并享有相應的醫療期保護權利;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給予停工留薪期。
此外,勞動者依法參加社會活動的,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社會活動包括: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鎮)、區以上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出任人民法庭證明人;出席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作活動占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其他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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