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五個禁止”:
1.禁止攜帶火種進入林區;2.禁止燒荒、燒田坎、燒稻草、燒草木灰等;3.禁止在林區吸煙和在野外燒火取暖、驅獸、野炊、亂扔煙頭、燃放孔明燈等;4.禁止野外上墳、祭祀焚香燒紙、點蠟燭、燃放煙花爆竹;5.禁止違規煉山。
違規野外用火的法律責任: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5條規定:過失引起森林火災,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發現森林火災或野外用火請立即向當地鄉(鎮、場)或縣防火辦報告,森林火警電話:3511372、12119或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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