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省民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管理廳、省醫保局、省殘聯、省總工會、省政務服務辦《關于落實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2024年4月16日
(此件主動公開)
關于落實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
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
省民政廳 省發展改革委 省教育廳 省司法廳 省財政廳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省農業農村廳
省衛生健康委 省應急管理廳 省醫保局
省殘聯 省總工會 省政務服務辦
為進一步健全分層分類的社會救助體系,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和救助幫扶,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單位〈關于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23〕39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考察江西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決策部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進一步強化政策銜接,凝聚工作合力,提升救助質效,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專項社會救助、急難社會救助為主體,社會力量參與為補充的分層分類社會救助體系,切實兜住兜準兜好基本民生底線,扎實推進全體人民共同富裕。
二、合理確定低收入人口范圍
(一)扎實開展低收入人口認定。
1.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按照程序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責任單位:省民政廳)
2.特困供養人員認定。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按照程序認定為特困供養人員。(責任單位:省民政廳)
3.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認定。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家庭財產狀況符合規定,且未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生活困難家庭,按照程序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責任單位:省民政廳)
4.防止返貧監測對象認定。按照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突發嚴重困難戶等防止返貧監測對象認定程序、標準,開展認定。(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
5.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當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并符合醫療、教育、殘疾康復等必需支出占家庭總收入比例超過60%或者扣減醫療、教育、殘疾康復等必需支出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兩種情形之一,家庭財產狀況符合低保邊緣家庭財產標準,且未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的生活困難家庭,認定為剛性支出困難家庭。具體認定程序可參照最低生活保障相關規定執行。(責任單位:省民政廳)
6.其他困難人員認定。暫不符合前述5類對象認定標準,確有困難且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低收入人口,認定為其他困難人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當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一年內申請社會救助未通過或兩年內因家庭經濟條件好轉退出救助范圍以及困難職工等,作為其他困難人員納入動態監測范圍。(責任單位:省民政廳)
三、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
(二)強化平臺基礎支撐。
7.加強平臺建設。按照省級組建,市、縣統一使用的原則,持續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臺建設,完善信息采集、數據共享等基本功能,優化預警指標體系,強化轉辦推送功能。通過信息平臺對低收入人口開展常態化監測預警,為各相關部門和單位分層分類開展救助幫扶提供信息查詢、推送等服務支持。平臺建設應符合數字化項目建設有關要求。(責任單位:省民政廳)
8.強化跨部門數據共享。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司法行政、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醫保、殘聯、工會等部門和單位,要通過電子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等方式,定期共享更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登記失業人員、防止返貧監測對象、重病患者、重度殘疾人、困難職工等數據以及本行業本部門救助幫扶信息數據,形成“一戶(人)一條救助鏈”,避免救助遺漏或重復救助。(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司法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管理廳、省醫保局、省殘聯、省總工會、省政務服務辦)
9.完善低收入人口數據庫。以縣(市、區)為單位,規范采集轄區內低收入人口信息,及時錄入至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臺,提高源頭數據的準確性并保持動態更新。暢通申報渠道,推廣移動端申請模式,加強“12345”社會救助服務熱線值守。(責任單位:省民政廳)
(三)加強動態監測。
10.強化“大數據比對”。依托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臺,將低收入人口數據與各部門共享數據進行交叉比對,動態掌握低收入人口就業狀況、家庭支出、困難情形等變化情況,指引基層線下摸排核實。(責任單位:省民政廳)
11.加強“鐵腳板摸排”。指導各地組織動員基層工作人員經常性走訪探視困難群眾,及時掌握其家庭狀況變化情況。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通過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方式,委托社會力量開展家計調查、協助申請等工作。(責任單位:省民政廳)
(四)分類監測及處置預警信息。
12.按需落實救助政策。對已納入社會救助范圍的低收入人口,監測發現相關社會救助政策落實不到位、產生新的救助需求的,盡快落實相應救助政策。對未納入社會救助范圍的低收入人口,監測發現家庭狀況變化,可能符合救助條件的,要告知相關救助政策,經本人申請,根據困難類型和救助需求,及時啟動相應救助程序。(責任單位:省民政廳、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司法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管理廳、省醫保局、省殘聯、省總工會)
13.規范終止監測程序。對可能不再符合救助條件的低收入人口,經家庭情況核查確認符合終止條件的,按規定終止救助。其中,符合監測條件的,終止救助后仍納入監測范圍;不符合監測條件的,同步終止監測。(責任單位:省民政廳、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管理廳、省醫保局、省殘聯、省總工會)
14.適時啟動“一事一議”。對困難情形復雜的,指導各地通過縣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以“一事一議”方式集體研究處理。(責任單位:省民政廳)
四、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
(五)扎實做好基本生活救助。
15.強化兜底保障。扎實做好基本生活救助,及時足額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供養金及特困人員照料護理補貼。對低保邊緣家庭、剛性支出困難家庭中的重殘人員、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難人員,可單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對參照單人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等其他特殊困難人員,給予相應基本生活救助。(責任單位:省民政廳)
(六)健全專項社會救助制度。
16.醫療救助(含疾病應急救助)。對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人口,落實分類資助參保政策。對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低保邊緣家庭、剛性支出困難家庭中符合條件的大病患者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因慢性病需要長期服藥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長期門診治療的費用,按規定給予相應醫療救助。對符合疾病應急救助條件的費用,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按規定支付。(責任單位:省醫保局、省衛生健康委)
17.教育救助。對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低保邊緣家庭、剛性支出困難家庭以及其他經濟困難家庭中符合條件的在園幼兒、在校學生,根據不同教育階段需求和實際情況,按規定采取發放助學金、生活補助,提供勤工助學崗位、助學貸款以及減免相關費用等方式,給予教育救助。落實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機制。(責任單位:省教育廳)
18.住房救助。對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城市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城市低保邊緣家庭和剛性支出困難家庭,通過配租公租房或發放租賃補貼優先給予住房救助;對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的農村易返貧致貧戶、農村低保家庭、農村分散供養特困人員、農村低保邊緣家庭、因病因災因意外事故等剛性支出較大或收入大幅縮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家庭和未享受過農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無法解決住房安全問題的其他脫貧戶,通過農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對已納入因災倒損農房恢復重建補助范圍的,不再重復享受農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19.就業救助。對符合條件的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成員,按規定落實貸款貼息、稅費減免、培訓補貼、社保補貼等政策。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通過產業發展、勞務輸出、車間吸納、以工代賑、公益崗位安置等方式進行就業幫扶,引導就業救助對象積極就業。(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農業農村廳、省發展改革委)
20.受災人員救助。對遭遇自然災害的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成員,根據受災情況給予必要的應急救助、過渡期救助、旱災臨時生活困難救助、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和遇難人員家庭撫慰、因災倒損民房恢復重建等救助;加強與其他救助政策的有序銜接,推動形成救助合力。(責任單位:省應急管理廳)
21.社保資助參保。對符合條件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困難群體,由縣(市、區)政府按100元為基數代繳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對距法定退休年齡8年內(含)、以個體身份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低保邊緣家庭、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等,因生活困難無力繼續繳費的實行助保貸款“免申即享”,幫扶其續保繳費,領取養老金前的貸款期間利息由參保地財政據實補貼。“十四五”期間,繼續落實為年滿60周歲、未領取國家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困難群體按月發放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政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不計入家庭收入。(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七)提升急難社會救助水平。
22.加強臨時救助。全面落實急難地救助、“小金額先行救助”政策措施,對遭遇突發性、緊迫性、災難性困難或突發重大公共事件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取消戶籍地、居住地申請限制。(責任單位:省民政廳)
23.強化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為離家在外、自身無力解決食宿、正在或即將處于流浪或乞討狀態的人員,包括走失、務工不著、家庭暴力受害者等臨時遇困人員,提供生活救助、返鄉救助等臨時性救助服務。(責任單位:省民政廳)
(八)積極引導多方力量參與。
24.加強公益慈善救助。建立政府救助與慈善幫扶銜接機制,加強救助需求與慈善供給的匹配對接,引導支持慈善組織依法依規向低收入人口提供救助幫扶。促進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支持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財產、開展慈善項目、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愿服務等方式,面向低收入人口開展慈善幫扶活動。(責任單位:省民政廳)
25.發展服務類社會救助。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對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訪視、照料服務;積極開展社會工作服務,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導、資源鏈接、能力提升、社會融入等服務,推動形成“物質+服務”的救助方式。(責任單位:省民政廳)
26.拓展其他救助幫扶。落實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各地可根據實際適當擴大聯動機制保障范圍。對符合條件的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成員,給予一定數額的減免優惠用水、用氣、用電量,以及減免殯葬費用等救助幫扶。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將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困難重度殘疾人家庭無障礙改造等幫扶措施延伸至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等。對屬于低保邊緣家庭和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的人員申請法律援助,免予核查經濟狀況。做好困難職工幫扶救助和普惠服務,做好有培訓需求和培訓愿望的困難職工技能培訓工作。(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省殘聯、省司法廳、省總工會)
五、組織實施
(九)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強化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政牽頭、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充分發揮社會救助工作領導小組或縣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作用,形成救助幫扶合力。加強社會救助政策宣傳,積極培養、選樹先進典型,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十)強化分工協作。要建立完善部門間工作信息反饋互通機制和業務辦理對接流程,促進工作全面落實。民政部門要統籌低收入人口認定、監測和常態化救助幫扶工作,負責基本生活救助、臨時救助等相關工作。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醫保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教育救助、就業救助、住房救助、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等相關工作。農業農村(鄉村振興)部門負責健全防止返貧動態監測和幫扶機制相關工作。殘聯組織協同做好殘疾人救助幫扶相關工作。財政部門負責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狀況、救助需求等因素,通過現有資金渠道合理安排相應社會救助資金,保障低收入人口救助幫扶工作持續開展。
(十一)強化監督檢查。各地要將社會救助政策落實情況納入綜合考核。加強社會救助資金使用監管,嚴格落實社會救助經辦人員近親屬享受社會救助備案制度,嚴查優親厚友、騙取套取等行為。要健全“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機制,全面落實救助信息公示公開制度,加強社會救助事中事后監管。申請或已獲得社會救助的家庭或人員應當按規定如實申報經濟狀況。
(十二)夯實基層基礎。要進一步健全完善低收入人口相關認定制度和救助幫扶政策等。深入實施基層社會救助能力提升工程,探索實行“一次申請、分類審核認定”等做法。將開展社會救助所需工作經費納入地方各級財政預算。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的經辦人員依法依規免于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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