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江西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實施。2017年7月13日經省政府同意,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江西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贛府廳字〔2017〕87號)同時廢止。
2024年5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江西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預案體系
1.5 工作原則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重污染天氣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2.2 設區市、縣(市、區)重污染天氣應急組織機構
2.3 專家咨詢機構
3 前期準備
3.1 修訂應急減排清單
3.2 制定企業減排預案
4 監測與預警
4.1 監測與預報
4.2 會商
4.3 預警分級
4.4 預警條件
4.5 預警發布
4.6 信息報送
4.7 預警措施
4.8 預警調整和解除
5 應急響應
5.1 響應原則
5.2 省級應急響應
5.3 區域應急響應
5.4 設區市、縣(市、區)應急響應
5.5 信息公開
5.6 響應調整和終止
6 后期處置
6.1 總結評估
6.2 檔案管理
7 應急保障
7.1 資金保障
7.2 通訊與信息保障
7.3 物資裝備保障
7.4 應急科技保障
7.5 人力資源保障
8 附則
8.1 預案管理
8.2 預案實施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進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機制,做好全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工作,提高重污染天氣預警預報、應急響應能力和環境精細化管理水平,減輕重污染天氣對生產生活的影響程度,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務院關于印發〈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的通知》《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生態環境部等十五個部門關于印發〈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氣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行動方案〉的通知》《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優化重污染天氣應對機制的指導意見》《江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江西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文件,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重污染天氣的預警和應急處置工作。
本預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氣,是指根據原環境保護部《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技術規定(試行)》(HJ 633-2012),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大于200,即空氣質量指數達到5級(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天氣。
1.4 預案體系。
建立全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體系,各設區市、縣(市、區)政府(含贛江新區,下同)根據本預案,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本行政區域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政府相關部門根據職責,結合本預案,制訂應急預案或應急工作手冊,納入應急減排清單的工業企業和單位按規定編制相應的單位應急預案。
1.5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堅持以人為本,把保障公眾身體健康作為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的出發點,加強日常監測與管理,強化預警、預防工作,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氣造成的危害。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完善統一的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系統,按照區域污染程度,統籌實施區域預警和響應。各地在省政府的統一指揮下,具體組織實施本地區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
(3)科學預警,及時響應。加強全省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工作,及時準確把握空氣質量和氣象條件的變化情況,科學發布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及時啟動應急響應,采取與預警級別對應的應急響應措施。
(4)部門聯動,社會參與。在省政府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部門聯動協調機制,充分發揮各部門專業優勢,綜合采用經濟、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協同做好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完善信息公開制度,提高公眾自我防護意識及參與意識。
(5)分級管控,精準減排。針對不同治理水平和排放強度的工業企業,突出重點,精準實施差異化管控,持續推動行業治理水平整體升級,促進區域經濟高質量發展。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重污染天氣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在省政府統一領導下,成立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指揮部),組織協調和指導全省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
2.1.1 省指揮部組成。
省指揮部總指揮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長擔任,副總指揮由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生態環境廳廳長擔任。成員由省生態環境廳、省氣象局、省委宣傳部、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廣電局、省通信管理局等單位負責同志組成。根據應對工作的需要,必要時增加有關省級單位和部門負責同志為省指揮部成員。具體職責分工見附件2。
2.1.2 省指揮部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重污染天氣防治和應對工作的決策部署;
(2)組織編制、修訂省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研究制訂全省重污染天氣防治、監測預警和應急響應的政策措施;
(3)組織實施全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指導各地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編制和省級有關部門應急預案的制訂;
(4)指揮、協調跨區域重污染天氣的應急響應工作,督促檢查省級有關部門和設區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的落實情況;
(5)組織開展重污染天氣應急專家組、應急隊伍的建設管理以及應急物資的儲備保障等工作。
2.1.3 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重污染天氣應急辦),承擔省指揮部日常事務工作,設在省生態環境廳。省重污染天氣應急辦主任由省生態環境廳廳長擔任,副主任由省生態環境廳分管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廳領導擔任。省重污染天氣應急辦主要職責為:
(1)貫徹落實省指揮部有關重污染天氣防治、監測預警和應急響應的決策部署;
(2)承擔省指揮部的應急值守工作;
(3)根據環境空氣質量狀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召開形勢分析會議,提出預警建議和應急措施;
(4)制作省級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并按程序進行審核;
(5)配合其他部門承擔重污染天氣應急新聞發布工作;
(6)根據省指揮部部署要求,組織省級有關部門開展對各地、各部門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監督檢查和考核;
(7)承辦各地在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中需要省指揮部協調、支援的具體事項;
(8)組織開展重污染天氣應急演練、宣教培訓;
(9)負責聯系省重污染天氣應急專家組,建立省級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聯絡網絡;
(10)組織對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進行總結評估;
(11)完成省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2 設區市、縣(市、區)重污染天氣應急組織機構。
各設區市、縣(市、區)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重污染天氣應對的組織領導和應急處置工作,參照省重污染天氣應急組織機構形式,成立重污染天氣應急組織機構。
2.3 專家咨詢機構。
全省各級重污染天氣應急組織機構根據需要設立專家組,為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提供政策、技術咨詢與建議。
3 前期準備
3.1 修訂應急減排清單。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組織制定涉氣重點行業績效分級標準。各設區市應按照重污染天氣減排有關要求,編修本行政區域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清單須包括工業源、移動源、揚塵源等排放源的基本信息和相應預警級別下的減排措施。各設區市按要求完成應急減排清單修訂工作,持續推進重點行業績效分級,將修訂的應急減排清單報省生態環境廳備案,并向社會公開。
3.2 制定企業減排預案。
納入應急減排清單的工業企業,應制定“一廠一策”應急減排預案,載明企業主要生產工藝流程、主要涉氣產排污環節及污染物排放情況(含重型運輸車輛及非道路移動機械),并確定不同級別預警下的應急減排措施,明確具體停限產裝置、工藝環節和各類關鍵性指標,做到企業應急減排措施“可操作、可監測、可核查”。對生產工序簡單,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實施全廠停產、整條生產線停產和輪流停產的工業企業,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公示牌”。
4 監測與預警
4.1 監測與預報。
(1)各級生態環境和氣象部門要建立完善的環境空氣質量監測、氣象監測網絡,建立信息資源交換平臺,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2)各級生態環境和氣象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施空氣質量和氣象日常監測,同時做好數據收集處理和現狀評價;對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外、有可能對本行政區域造成重污染天氣的信息進行收集和匯總,為應急預警、響應工作開展提供決策依據。
(3)各級生態環境和氣象部門要建立會商研判機制,對環境空氣質量變化趨勢進行預報,向本級重污染天氣應急組織機構提出預警建議。
4.2 會商。
各級生態環境和氣象部門按職責分工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氣預警會商工作。預測可能出現重污染天氣時,應及時發起會商。
區域聯動預警和省級預警響應期間應增加會商頻次,必要時請有關成員單位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專家組集體參與會商。
4.3 預警分級。
根據《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技術規定(試行)》(HJ 633-2012)、《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優化重污染天氣應對機制的指導意見》,結合我省實際,按照環境質量預測結果、空氣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氣持續時間和影響范圍,將重污染天氣預警由低到高分為黃色預警、橙色預警、紅色預警。
黃色預警:預測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續48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更高級別預警條件;
橙色預警:預測日AQI>200持續48小時或日AQI>150持續72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更高級別預警條件;
紅色預警:預測日AQI>200持續72小時且日AQI>300持續24小時及以上。
4.4 預警條件。
(1)經監測預測,城市范圍內出現或將出現符合分級預警條件的重污染天氣時,各設區市、縣(市、區)啟動相應級別預警。
(2)綜合考慮氣象、地形、污染傳輸特點等因素,南昌市、九江市、宜春市、新余市、萍鄉市、上饒市、鷹潭市、撫州市為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經監測預測,有3個及以上重點城市出現或將出現符合重污染天氣預警條件時,由省重污染天氣應急辦根據預測預報情況確定區域聯動預警涉及的設區市,啟動相應級別的區域預警。
(3)經監測預測,省內3個以上相鄰的設區市城市范圍內出現或將出現符合重污染天氣預警條件時,啟動相應級別的省級預警。
4.5 預警發布。
(1)省級預警信息發布:黃色預警信息由省重污染天氣應急辦主任批準后發布;橙色預警信息由省重污染天氣應急辦主任審核后,報省指揮部總指揮批準后發布;紅色預警信息由省重污染天氣應急辦主任審核,經省指揮部總指揮同意后,報請省長簽發后發布。
(2)區域預警信息發布:由省重污染天氣應急辦主任批準或其授權省重污染天氣應急辦副主任批準后發布。
(3)設區市、縣(市、區)級預警信息發布:由設區市、縣(市、區)政府確定。
縣級以上政府通過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和12379預警信息發布專號,統一發布預警信息,原則上應提前48小時及以上發布預警信息。預警信息應明確預警級別、啟動時間、應急響應區域范圍、響應級別和響應措施等。
4.6.信息報送。
4.6.1.信息報送要求。
預警信息發布后,有關設區市、縣(市、區)應及時向上一級政府的重污染天氣應急組織機構報告。
省重污染天氣應急辦在預警信息發布或應急響應解除當天將相關信息通過空氣質量預報聯網信息管理發布平臺報送生態環境部。
4.6.2 信息報送內容。
重污染天氣信息報告分為初報、續報、終報。初報中應包括發生重污染天氣城市的預警級別、主要污染物、采取的應急措施等內容。續報在初報后每天報送,內容包括預警級別變化情況、采取的應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終報在預警解除后報送,內容包括應急響應終止情況、采取的應急響應措施效果評估情況、下一步工作計劃等。
4.7 預警措施。
當發布黃色預警后,應及時通過廣播、電視、網絡、新媒體等媒介向受影響區域公眾發布消息,告知公眾主動采取自我防護措施。提出針對不同人群的健康保護和出行建議,特別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護。
當發布橙色、紅色預警后,應在采取黃色預警措施的基礎上,要求值班人員24小時上崗、保持通訊暢通,加強監控,對重污染天氣可能發生的時間、地點、范圍、強度、移動路徑的變化及時作出預測預報,增加向社會公眾發布通告的頻次。
4.8 預警調整和解除。
各級重污染天氣應急組織機構加強跟蹤分析,預警信息發布后,應急響應前,空氣質量預測結果發生變化,與預警信息不符的,應結合實際情況及時調整預警等級或取消預警。應急響應后,當空氣質量預測結果或監測數據達到更高預警等級時,應盡早提高預警等級。當預測未來空氣質量改善到相應級別預警啟動標準以下,且將持續36小時及以上時,應降低預警等級或解除預警,并提前發布信息。
預警調整和解除程序與發布程序一致。
5 應急響應
5.1 響應原則。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重污染天氣區域范圍內的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響應工作。必要時,省政府給予指導、協調和支援。
5.2 省級應急響應。
省級預警發布后,省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和設區市應立即按照各自職責和應急預案,根據預警等級迅速開展應急響應,采取以下一項或幾項措施:
(1)召開省指揮部會議,研究部署大氣重污染防控和應急響應措施。
(2)通知大氣重污染區域范圍內的各設區市政府,實施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設區市政府可根據市級監測結果,先行啟動市級應急響應。
(3)省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迅速組織大氣重污染區域范圍內的各設區市相關部門落實各項應急措施并對執行情況開展督促檢查。
(4)省指揮部派出現場工作組和技術力量,赴大氣重污染區域指導應急處置工作,督促檢查污染減排措施的落實情況。
(5)協調大氣重污染區域周邊地區實施相關應急處置措施,并做好監督檢查。必要時,與相鄰省進行協調、溝通,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6)及時評估污染減排措施的效果,并根據監測情況及時調整應急處置措施。
5.3 區域應急響應。
區域聯動預警發布后,相關設區市、縣(市、區)政府應迅速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落實應急值守制度,做好應急人員、車輛、設備、物資的調度,并采取相應措施。設區市、縣(市、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更為具體、嚴格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措施,并抓好落實。
5.4 設區市、縣(市、區)應急響應。
根據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氣,各地應采取差異化應對措施。因細顆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氣,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條有關規定積極應對,應急減排措施應依法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指南制定。因臭氧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氣,加強對揮發性有機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監管。對因沙塵、山火、局地揚沙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氣,可視情采取加強揚塵源管控等措施。
5.4.1 黃色預警響應措施。
5.4.1.1 健康防護措施。
(1)提醒兒童、孕婦、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腦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盡量留在室內。
(2)中小學和幼兒園減少或停止室外課程及活動。
(3)提醒一般人群減少或避免戶外活動,戶外作業者開展防護。
(4)醫療機構增設相關疾病門診、急診,增加醫護人員。
5.4.1.2 建議性措施。
(1)建議減少出行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減少小汽車上路行駛。
(2)機動車駐車時及時熄火,減少車輛原地怠速運行。
(3)排污單位控制污染工序生產,減少污染物排放。
(4)倡導不燃放煙花爆竹。
(5)倡導燃煤電廠、石化、鋼鐵、水泥、有色、焦化、陶瓷等大氣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業,根據大氣污染情況適當調整產能,減少污染物排放。
5.4.1.3 強制性措施。
(1)工業減排措施:按照當地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在確保安全生產的前提下,有計劃地實施應急減排措施。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的應急減排比例應達到全社會排放量占比的10%以上。各設區市、縣(市、區)可根據本地污染排放構成調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減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應低于上述總體要求。
(2)移動源減排措施:執行當地重污染天氣移動源應急減排清單對應預警級別減排措施。除應急搶險、民生保障工程外,未安裝密閉裝置易產生遺撒的運輸車輛停止上路。涉大宗物料運輸單位(日載貨車輛進出20輛次及以上)應制定詳細的交通運輸源頭管控方案并配備有關硬件監管設施。移動源除明確停駛方案外,還應嚴格執行源頭管控有關要求,包括加強油品儲運銷環節監管和加油加氣站油氣回收系統的使用情況排查、開展油品檢測、抽查機動車銷售企業環保達標情況,以及加大柴油貨車路檢路查及集中使用、停放地入戶檢查的頻次和力度等。加大非道路移動機械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3)揚塵源減排措施:執行當地重污染天氣揚塵源應急減排清單對應預警級別減排措施。加大施工工地灑水降塵頻次,加強施工揚塵管理;加大道路清掃保潔頻次,減少交通揚塵污染。
(4)其他減排措施:加大對燃煤鍋爐、施工工地、機動車排放、工業企業等重點大氣污染源的執法檢查頻次,確保其大氣污染物達標排放,污染防治設施高效運轉;禁止露天燒烤,嚴禁垃圾、秸稈焚燒(焚燒發電或綜合利用項目除外);未按要求安裝油煙凈化設施、排放不達標的餐飲單位停業。
5.4.2 橙色預警響應措施。
5.4.2.1 健康防護措施。
(1)提醒兒童、孕婦、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腦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內。
(2)中小學和幼兒園停止戶外活動,減少上學時間。
(3)提醒一般人群避免戶外活動,戶外作業者開展防護并縮短戶外作業時間。
(4)停止舉辦露天比賽等大型群眾性戶外活動。
(5)醫療機構增設相關疾病門診、急診,增加醫護人員。
5.4.2.2 建議性措施。
(1)建議減少出行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減少小汽車上路行駛。
(2)機動車駐車時及時熄火,減少車輛原地怠速運行。
(3)排污單位控制污染工序生產,減少污染物排放。
(4)倡導燃煤電廠、石化、鋼鐵、水泥、有色、焦化、陶瓷等大氣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業,根據大氣污染情況適當調整產能,減少污染物排放。
5.4.2.3 強制性措施。
(1)工業減排措施:按照當地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在確保安全生產的前提下,有計劃地實施應急減排措施。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的應急減排比例應達到全社會排放量占比的20%以上。各設區市、縣(市、區)可根據本地污染排放構成調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減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應低于上述總體要求。
(2)移動源減排措施:執行當地重污染天氣移動源應急減排清單對應預警級別減排措施。城市主城區內應采取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柴油貨車、三輪汽車、拖拉機等限制通行的措施;礦山、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類)等涉及大宗物料運輸的單位停止使用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重型載貨車輛(含燃氣)運輸(特種車輛、?;奋囕v等除外);施工工地、工業企業廠區和工業園區停止使用國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動機械(清潔能源和緊急檢修作業機械除外)。
(3)揚塵源減排措施:執行當地重污染天氣揚塵源應急減排清單對應預警級別減排措施。進一步加大施工工地灑水降塵頻次,加強施工揚塵管理;停止土石方作業,停止建筑拆除工程;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碼頭、堆場和攪拌站停止作業,并做好場地灑水降塵工作;進一步加大道路清掃保潔頻次,減少交通揚塵污染。
(4)其他減排措施:加大對燃煤鍋爐、施工工地、機動車排放、工業企業等重點大氣污染源的執法檢查頻次,確保其大氣污染物達標排放,污染防治設施高效運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露天燒烤,嚴禁垃圾、秸稈焚燒(焚燒發電或綜合利用項目除外);未按要求安裝油煙凈化設施、排放不達標的餐飲單位停業;根據氣象條件采取可行的氣象干預措施。
5.4.3 紅色預警響應措施。
5.4.3.1 健康防護措施。
(1)提醒兒童、孕婦、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腦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內。
(2)中小學和幼兒園放假。
(3)提醒一般人群避免戶外活動,戶外作業者臨時停止戶外作業。
(4)停止舉辦露天比賽等大型群眾性戶外活動。
(5)建議有關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根據情況實行員工休假或彈性工作制。
(6)醫療機構增設相關疾病門診、急診,增加醫護人員。
5.4.3.2 建議性措施。
(1)建議減少出行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減少小汽車上路行駛。
(2)機動車駐車時及時熄火,減少車輛原地怠速運行。
(3)排污單位控制污染工序生產,減少污染物排放。
(4)倡導燃煤電廠、石化、鋼鐵、水泥、有色、焦化、陶瓷等大氣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業,根據大氣污染情況適當調整產能,減少污染物排放。
5.4.3.3 強制性措施。
(1)工業減排措施:按照當地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在確保安全生產的前提下,有計劃地實施應急減排措施。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的應急減排比例應達到全社會排放量占比的30%以上。各設區市、縣(市、區)可根據本地污染排放構成調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減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應低于上述總體要求。
(2)移動源減排措施:執行當地重污染天氣移動源應急減排清單對應預警級別減排措施。經指揮部同意,可采取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等更加嚴格的機動車管控措施。
(3)揚塵源減排措施:執行當地重污染天氣揚塵源應急減排清單對應預警級別減排措施。進一步加大施工工地灑水降塵頻次,加強施工揚塵管理;停止建筑工地室外作業,停止建筑拆除工程;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碼頭、堆場和攪拌站停止作業,并做好場地灑水降塵工作;進一步加大道路清掃保潔頻次,減少交通揚塵污染。
(4)其他減排措施:加大對燃煤鍋爐、施工工地、機動車排放、工業企業等重點大氣污染源的執法檢查頻次,確保其大氣污染物達標排放,污染防治設施高效運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露天燒烤,嚴禁垃圾、秸稈焚燒(焚燒發電或綜合利用項目除外);未按要求安裝油煙凈化設施、排放不達標的餐飲單位停業;根據氣象條件采取可行的氣象干預措施;增加公共交通運輸運力,保障市民出行。
5.5 信息公開。
通過發布權威信息、媒體訪談、新聞發布會等多種方式,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地向社會發布大氣重污染和應急響應工作信息,及時回應社會關注。
信息公開的主要內容包括:大氣重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圍、可能持續的時間、潛在的危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到影響的區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議。
5.6 響應調整和終止。
應急響應期間,根據預警級別變化及時調整應急響應級別和措施。
預警解除即響應終止。
6 后期處置
6.1 總結評估。
應急響應終止后需對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情況進行總結、評估。相關設區市原則上在應急終止后3個工作日內將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工作總結報省重污染天氣應急辦。
省級預警響應終止后,省重污染天氣應急辦視情組織開展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總結評估。
總結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重污染天氣發生成因技術分析、預警信息發布情況、應急響應啟動情況、采取的措施及落實情況(應急減排比例等)、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措施等。
根據應急處置總結報告和應急過程評價,各級重污染天氣應急組織機構對應急預案進行評估,并適時修訂。
6.2 檔案管理。
各地、各部門應做好重污染天氣前期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響應、總結評估等各環節檔案管理工作,便于開展事件調查和總結經驗教訓等工作。
7 應急保障
7.1 資金保障。
完善與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需求相適應的財政保障機制,根據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有關要求,將相關必要工作經費納入各級預算予以保障。
7.2 通訊與信息保障。
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和完善應急指揮系統,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信器材,確保本預案啟動時省重污染天氣應急辦和各成員單位的聯絡暢通。
7.3 物資裝備保障。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各自的職能與分工,配備種類齊全、數量充足的應急儀器、車輛和防護器材等硬件裝備,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保養,保持良好工作狀態。
7.4 應急科技保障。
省重污染天氣應急辦要加強應急專家隊伍建設,加快完善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體系,加強重污染天氣預警預報技術研究,與省政府應急平臺、省生態環境廳大氣自動監測及省氣象局天氣預報等系統聯網,并充分利用無線和衛星通信系統等先進科技手段,加強對重污染天氣的監測分析和指揮協調能力。
7.5 人力資源保障。
各級重污染天氣應急組織機構成員單位應配備專門人員負責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提高應對重污染天氣的組織、協調、實施和監管能力,保證預警和響應工作落實。
8 附則
8.1 預案管理。
(1)預案宣傳。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應充分利用互聯網、電視、廣播、報刊等新聞媒體及信息網絡,加強重污染天氣應急法律法規、健康防護等宣傳,及時、準確發布重污染天氣有關信息,正確引導輿論。
(2)預案培訓。各地、各有關部門應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培訓制度,通過編發培訓材料、舉辦培訓班、開展工作研討等方式,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
(3)預案備案。設區市、縣(市、區)政府應按要求及時修編本行政區域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報上一級政府生態環境部門備案,并抄送上一級政府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
(4)預案演練。各地、各部門應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并及時總結評估,持續完善應急措施和機制。
8.2 預案實施。
本預案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