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部分政策的通知
贛市公管委字〔2022〕3號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繳存單位、繳存人,住房公積金業務受托銀行,房地產開發企業及相關單位:
為滿足職工的合理住房需求,促進房地產業良性循環和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我市住房公積金部分政策調整如下:
一、降低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
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款比例由現行的50%下調至30%,貸款總額不得超過所購自住住房總價的70%。
二、調整住房公積金首套房貸款政策
對擁有一套住房并已結清購房貸款的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購買商品住房且符合我市公積金貸款使用條件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執行首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三、在本市范圍內購買商品住房的可以提取父母或子女名下住房公積金
繳存職工除按原有政策規定就本人及配偶購買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外,不足部分可提取其父母或子女名下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本人及配偶沒有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可提取其父母或子女名下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四、恢復省內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及購房提取業務
實行省內住房公積金繳存異地互認和轉移接續。省內其他城市繳存職工在我市購房的,可按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我市繳存職工在省內其他城市購房的,可按我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申請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五、房地產開發項目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審核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在不動產登記部門完成抵押登記后及時發放。
以上政策調整自2022年6月1日起試行1年。試行期間,如遇國家和上級政策調整,以國家和上級政策為準。商品房以購房合同備案時間為準,二手房以契稅完稅證明載明時間為準,拆遷安置房以開具補繳差額款票據時間為準,即購房合同備案時間、契稅完稅證明載明時間和開具補繳差額款票據時間是2022年6月1日(不含)前的,按原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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