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 火 令
為切實加強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預防森林火災的發生,保障
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森林資源安全,維護林區穩定,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江西省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法律、行
政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特發此令:
一、禁火時間
即日起至 2024年 4月 30日止。
二、禁火區域
全市行政區域內森林、林木、林地及距林緣 100米范圍以內
區域。
三、禁止內容
(一)禁止攜帶火種及易燃易爆物品進入禁火區;
(二)禁止在禁火區內吸煙、野炊、烤火、玩火;
(三)禁止在禁火區內未經批準擅自煉山、焚燒疫木、燒電
焊等動火作業;
(四)禁止在禁火區內燒荒、燒稻草、燒田埂草、燒草木灰等;
(五)禁止在禁火區內上墳點蠟燭、焚香燒紙、燃放煙花爆竹,放孔明燈;
(六)禁止在禁火區區域內進行其他易引發森林火災的行為。
四、凡違反本禁令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江西省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
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森林資源分布狀況和森
林火災發生規律,劃定森林防火區、發布禁火令,并向社會公布。
六、全市廣大干部群眾要積極參與森林防火,自覺遵守森林
防火規定,發現違規用火和森林火災,立即撥打森林防滅火舉報
電話。
森林火警舉報電話:12119
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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