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關于促進旅行社研學旅游業務健康發展的通知
辦科教發〔2024〕1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和旅游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為促進旅行社經營研學旅游業務健康有序發展,切實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注重研學旅游正向引導。研學旅游活動應有助于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弘揚革命文化,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展現新時代偉大成就,培育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組織開展研學旅游應堅持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統一,更加注重在提升青少年綜合素養等方面的社會效益。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要把研學旅游作為推動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發展,加快實現旅游強國目標的重要內容,積極推廣研學旅游經營中的規范行為和創新舉措,引導全社會認識研學旅游活動的積極意義,理性選擇研學旅游產品。
二、豐富研學旅游資源供給。充分發揮文化、文物和旅游資源在提升青少年綜合素質中的重要作用。鼓勵文化、歷史、藝術、科技、教育、體育、自然資源等領域和工業、農業、服務業等行業面向社會提供優質研學旅游資源。加大對研學旅游資源調查摸底的力度,建設一批主題特色鮮明、課程和師資支撐有力、配套服務完善、綜合效益突出的優質研學旅游營地基地,培育一批優質研學旅游品牌和企業,打造一批優質研學旅游產品。鼓勵面向青少年群體推出更多公益性的研學旅游活動。
三、發揮研學旅游標準引領作用。文化和旅游部牽頭制定研學旅游相關產品、服務、營地、基地等標準,引導推動標準落地實施。發揮行業自律作用,鼓勵相關行業組織根據研學旅游市場發展需求,開展相關的質量標準制定工作,為消費者選擇研學旅游產品提供參考,為政府職能部門開展分類指導和管理提供積極支撐。
四、制定推廣研學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文化和旅游部會同市場監管總局制定研學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明確研學旅游課程、師資、服務安排等相關條款。積極引導旅行社在開展研學旅游業務時,參照示范文本與消費者簽訂規范的書面研學旅游合同,規范旅行社與消費者的簽約履約行為。
五、強化研學旅游安全管理。旅行社應選擇具備資質的供應商、合作商;與具備研學旅游資源的機構開展合作應注意其是否具備開放條件和接待服務能力。應對研學旅游產品進行安全評估,不得將未開發開放、缺乏安全保障的區域納入研學旅游產品。應全面落實旅行社用車“不租用未取得相應客運經營許可的經營者車輛”等“五不租”規定。
六、防范出境研學旅游風險。旅行社組織開展赴境外研學旅游活動應密切關注外交部和駐外使領館發布的海外安全提醒和旅游目的地安全風險提示,就當地安全風險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提示。應避免前往高風險地區和非出境旅游目的地國家和地區。應做好行前安全培訓,制定境外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在境外期間,應引導參與者自覺遵守目的地國家和地區的法律法規,尊重當地宗教習俗和風俗習慣。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應及時向我駐當地使領館報告。旅行社和在線旅游經營者發布研學旅游產品應對活動內容及宣傳進行嚴格把關,確保境外安排的活動、項目符合我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
七、加強研學旅游市場監管。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和相關執法機構應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加大對旅行社經營研學旅游的監督管理和服務力度,暢通舉報投訴渠道,依法查處旅行社、在線旅游經營者在經營研學旅游產品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制定研學旅游產品開發指引,加強規范引導。
八、培育研學旅游專門人才。支持將研學旅游相關從業人員納入文化和旅游行業人才培訓體系,持續提升從業人員專業素養和能力。支持有條件的職業學校開設研學旅游相關專業和設置相關課程,培養研學旅游項目開發、產品設計和活動管理專門人才。支持高校、研究機構、企業等開展研學旅游理論與實踐研究。
九、落實研學旅游主體責任。根據誰組織、誰舉辦、誰負責的原則,旅行社組織或承接研學旅游,應按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有關規定進行規范管理。研學旅游的組織者應合理安排旅游線路,將研學項目與旅游行程有機融合。研學旅游的經營者對研學旅游產品進行宣傳推廣時,應與公益、志愿、支教、助學、校外培訓、競賽等其他活動類型進行區分,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在線旅游經營者發布研學旅游產品應履行內容審核責任和告知義務,確保平臺信息內容真實準確。
學校組織研學實踐教育活動由教育主管部門負責規范管理。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