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南市低收入人口認定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健全完善分層分類社會救助體系,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學習運用“千村示范、萬村整治”工程經驗有力有效推進鄉村全面振興的意見》精神以及上級民政部門工作要求,推動防止返貧幫扶政策和低收入人口常態化幫扶政策銜接并軌,把符合條件的對象全部納入常態化幫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低保邊緣家庭、剛性支出困難家庭(原“支出型困難家庭”)和其他低收入人口。認定內容包括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申請前12個月內擁有的家庭收入、家庭財產以及產生的家庭剛性支出等情況。
第三條低收入人口認定應當遵循以下方法:
(一)疑點線索同步摸排。融合鄉村兩級鄉村振興部門與民政部門工作隊伍,共同開展困難群眾走訪摸排,共同對大數據比對發現的疑點線索進行入戶調查。
(二)困難對象同步認定。共同研判調查結果、共同審核困難農戶是否符合防返貧監測對象或低收入人口條件,將低收入人口認定與防返貧監測對象認定在同一會議同步完成。
(三)幫扶政策同步落實。職能部門按低收入人口“缺什么補什么”和救助幫扶政策“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分層分類落實救助幫扶政策。
(四)家境變化同步監測。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指標增加防返貧監測對象監測內容,納入常態化“鐵腳板”排查,跟蹤監測和巡訪探視。
第四條低收入人口實行鄉鎮屬地管理,部門幫扶。市民政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低收入人口的管理、指導和監督工作;負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養人員資金發放工作。市鄉村振興局負責協助做好相關工作,繼續同步開展防返貧監測對象認定,按照現行政策為防返貧監測對象落實幫扶措施。市相關職能部門負責落實現行低收入人口幫扶政策。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低收入人口的主動發現、申請受理、調查核實、審核確認、動態管理等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組織保障
第五條成立龍南市防止返貧幫扶政策和低收入人口常態化幫扶政策銜接并軌工作領導小組(下稱“市領導小組”)。市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市委、市政府分管領導任副組長,民政、農業農村、鄉村振興、財政、水利、紀委監委、人社、衛健、醫保、教育、住建、殘聯、婦聯、總工會等部門為成員單位,負責統籌指導銜接并軌改革試點工作,研究制定推進工作措施,協調解決有關重大事項,督促指導鄉鎮、各行業部門落實有關工作。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負責日常工作。
第六條鄉鎮成立低收入人口審核確認領導小組(下稱“審核確認領導小組”)。鄉鎮政府主要負責同志任組長,民政、農業農村、鄉村振興、水利、人社、衛健、醫保、教育、住建、殘聯、婦聯、工會等分管負責同志或業務負責人為成員,負責審核確認低收入人口身份。召開會議時邀請鄉鎮紀委有關負責人參加。審核確認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便民服務中心或社會事務管理局(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第三章認定標準
第七條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是指長期共同居住或共享收支的人口。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和全日制本科以上靠家庭供養且無收入來源的學生)、未分家外出從業人員、由子女贍養的老人、未長期共同居住的非義務兵役服役人員,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第八條家庭收入評估范圍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轉移性收入和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計算收入時,豁免國家規定的獎勵性補貼、“十四五”基礎養老金以及離異后事實未履行撫養義務、年老體弱且生活遇困人員的贍養收入等。
第九條家庭支出評估范圍包括日常消費(水費、電費、天然氣費、通訊費、有線電視費等)、剛性支出(因病費用、因殘費用、因學費用、必要就業成本、保障住房安全費用、保障飲水安全費用等)、高消費和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支出的項目。保障住房安全費用、保障飲水安全費用每月合計扣減金額不超過當年度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十條家庭財產評估在現有金融性資產、不動產、生產資料、非生活必需的高價值物品、債權和其他財產的規定基礎上,放寬對患有35種重大疾病、罕見病以及患心臟病、癌癥等需要經常住院治療的家庭在患病前擁有資產的認定要求。對上述人群,以下情形在認定低收入人口時可以豁免:家庭共同生活成員患病前擁有唯一機動車,且該機動車用于保障家庭成員在市域內長期就醫使用,購買價格低于當年度城市低保標準15倍的;家庭共同生活成員患病前只擁有1套貸款購買的商品房和1套農村宅基地自建房的。
第四章認定程序
第十一條低收入人口認定程序參照最低生活保障有關規定執行,主要為:
(一)申請及受理。低收入人口原則上以家庭為單位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申請方式分為窗口申請和網絡自助申請兩種方式。窗口申請是指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戶籍所在地或者實際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網絡自助申請是指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使用實名制賬號登錄手機自助申請平臺申請。
(二)家庭經濟狀況評估、實地調查及初審公示。鄉鎮人民政府在自受理之日起當天或1個工作日內,在系統信息收集完整后向市民政局申請信息核對。市民政局自收到信息核對申請后發起協查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核對。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鄉鎮鄉村振興部門與民政部門工作人員同步開展實地調查,并在開展實地調查后2個工作日內,共同研判提出初審意見,同時將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居)民委員會設置的村(居)務公開欄或者當地網絡平臺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初審公示期間,群眾提出重大異議且能夠提供有效證明材料或者提供合理理由的,收到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在公示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圍繞爭議的內容組織民主評議。公示期滿無異議的,不再組織民主評議。
(三)審核確認及備案。申請人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在初審公示、家庭經濟狀況評估、民主評議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召開鄉鎮低收入人口審核確認領導小組會議,對申請家庭是否納入低收入人口作出確認決定,對符合相應低收入人口類型條件的申請家庭,給予確認相應的低收入人口身份。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不予同意。審核確認后1個工作日內將同意給予低收入人口名單以函件的形式報送至市民政局、市鄉村振興局。
第五章身份標識
第十二條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認定。根據本辦法確定的家庭成員的收入、支出和財產狀況,符合現行認定標準的,認定為低保對象。同時,符合防返貧監測條件的,增加“防返貧監測對象”標識。
第十三條特困人員的認定。根據本辦法確定的家庭成員的收入、支出和財產狀況,符合現行認定標準的,認定為特困人員。同時,符合防返貧監測條件的,增加“防返貧監測對象”標識。
第十四條低保邊緣家庭的認定。根據本辦法確定的家庭成員的收入、支出和財產狀況,符合現行認定標準的,認定為低保邊緣家庭。同時,符合防返貧監測條件的,增加“防返貧監測對象”標識。
第十五條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的認定。根據本辦法確定的家庭成員的收入、支出和財產狀況,符合現行認定標準的,認定為剛性支出困難家庭。同時,符合防返貧監測條件的,增加“防返貧監測對象”標識。
第十六條其他低收入人口的認定。家庭經濟狀況暫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低保邊緣家庭、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條件,但確實存在重大困難的家庭,由審核確認領導小組報市領導小組認定為其他低收入人口。同時,符合防返貧監測條件的,增加“防返貧監測對象”標識。
第六章政策幫扶
第十七條低收入人口的救助幫扶政策按現行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鄉鎮審核確認領導小組1個工作日內將審核確認的低收入人口信息報送至市民政局、市鄉村振興局。
第十九條市民政局、市鄉村振興局1個工作日內將人員信息推送至農業農村、人社、衛健、醫保、教育、住建、殘聯、婦聯、總工會等部門,由相關職能部門負責落實幫扶政策,建立政策落實臺賬,每季度反饋至市民政局、市鄉村振興局。
第七章監測管理
第二十條低收入人口的動態調整按現行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低保邊緣家庭、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低收入人口預警監測在現有基礎上增加住房和飲水是否安全、有無勞動能力監測指標,同時將“兩不愁三保障”落實情況納入鄉鎮、村(居)“鐵腳板”排查范圍,常態化進行跟蹤監測和巡訪探視。
第八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市民政局負責對鄉鎮審核確認領導小組審核確認、動態調整的低收入人口以及職能部門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由鄉鎮負責收集低收入人口檔案資料,鄉鎮、村(居)各保存一份。包括身份證復印件、核對授權資料、審核確認表、民主評議資料、審核確認記錄、相關佐證材料等。
第二十四條有關工作人員在審核認定過程中違反相關規定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規依紀依法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申請家庭應當如實填報信息,及時報告家庭人員和重大經濟狀況變化情況,自覺配合有關單位調查核實家庭經濟狀況。對通過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資格認定的,由鄉鎮取消認定資格,依法追回非法所得,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六條建立容錯糾錯機制,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的工作人員,經有關部門調查認定,依法依規予以免責。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有關行政文書,由市民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市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涉及的規定按上級最新文件要求執行。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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