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機制》出臺背景
住房安全有保障是“兩不愁,三保障”的重要內容,是脫貧攻堅工作的重中之重。我鄉黨委、政府高度重視。
二、《機制》的目標任務
(一)繼續幫助符合條件的貧困群眾充分享受農村保障房政策;
(二)保證已建設完成的農村保障房充分使用;
三、《機制》的具體內容
1、農村保障房所有權人為桃江鄉人民政府和村集體,住戶只擁有使用權。
2、已申請保障房的農戶,在保障房完成建設達到入住要求后,須按照政府要求,及時搬遷入住,不得閑置、轉租或轉讓給他人長期居住。
3、存在以下情形的,鄉政府可收回保障房使用權:
①自愿申請保障房,政府予以安排后,不服從政府統一安排,閑置、轉租或轉讓保障房的;
②入住保障房后,家庭條件明顯改善,自建安全住房或購買商品房,住房安全有保障的;
4、閑置保障房,根據戶型,按照以下順序優先安置安排:
①四類重點人員:建檔立卡貧困戶、分散供養五保戶、低保戶、貧困殘疾人家庭;
②未納入建檔立卡貧困邊緣戶;
③子女拒不贍養,導致的老人住老房戶;
④土坯房拆除后,暫時需要過渡的農戶;
以上農戶,均需主動向村委會提出申請,鄉政府復核,鄉村兩級公示,確認符合條件后,簽訂保障房入住協議,協議期限為一年,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到期后如符合條件需繼續居住,需重新簽訂協議。重新安置人員,保障房使用權不得繼承。協議有效期間,家庭情況有變動,不再符合保障房安置條件的,應退出保障房。
5、存在第3、4條規定的不再符合保障房安置條件的情形,住戶應簽訂放棄保障房協議書。無正當理由,拒不簽訂放棄保障房協議的,經鄉政府公示5天后,強制收回保障房使用權。
附件1:放棄保障房協議書
附件2:保障房入住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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