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法》出臺目的
為進一步完善我鄉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制度,規范農村村民建房秩序,簡化宅基地審批流程
二、《辦法》的法律依據
三、《辦法》的具體內容
一、農村宅基地辦理申請資格條件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以戶為單位向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宅基地建房:
(一)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農村家庭,因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需要建房分開居住的;
(二)現有住房屬于危舊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三)因國家、集體建設需要遷建或者按政策實行移民搬遷的;
(四)原有住房因災毀需要重建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
(二)不符合村莊規劃的;
(三)不符合一戶一宅規定的;
(四)原有住房出賣、出租、贈與他人或者改作生產經營用途的;
(五)所申請的宅基地存在權屬爭議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予批準的情形
二、宅基地用地審批標準
嚴格落實“一戶一宅”(以戶口簿為準)的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嚴格按照《贛州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贛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4號)規定:宅基地每戶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20平方米,建筑層數不得超過3層,建筑面積不得超過350平方米。農村村民應嚴格按照批準面積和建房標準建設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積占用宅基地。經批準異地建造住宅的,應嚴格按照“建新拆舊”要求,將原宅基地交還村集體。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三、宅基地審批程序流程
因我鄉水西壩村和窯頭村全部區域已列入城市總體規劃區,宅基地審批權不屬于我鄉,原則上不得新批建房屋。灑口村、中源村、清源村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宅基地申請審批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農戶申請。符合宅基地申請資格條件的農戶,以戶為單位向組集體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1.按照要求填寫《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附件1);
2.申請人的身份證及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3.簽署《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附件2);
4.其他相關申請材料:申請原址改建、擴建房屋以及拆舊異地建房的,需提供原宅基地使用權證明申請
(二)村組審查。所在村民小組收到申請后,可先與村民委員會說明情況,村民委員會申請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本級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服務中心、規劃等有關部門組成工作組先行進行現場核查,鄉工作組主要核查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核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用途管制要求,涉及林業、水利、電力等部門的應及時征求意見;核查擬建房屋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積標準。踏勘后如實填寫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審批表(附件3),并及時告知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是否符合申請條件。符合條件的提交村民小組會議討論,會議中用地建房申請人四鄰(空地、道路等情況則由小組長簽字)需在申請書上簽署意見并簽字,留存至少兩張現場會議圖片并做好會議記錄。會后將申請理由、擬用地位置、擬占地面積、擬建房層高和建筑面積等情況在本集體經濟組織范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在《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附件1)簽署意見,連同村民小組會議現場照片、會議記錄等材料提交村民委員會審查。
村民委員會重點審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有效、擬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莊規劃、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鄰權利人意見等。村民委員會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建房申請的審查,審查通過的,審查結果在本村張榜公示7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在《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附件1)簽署意見,連同《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附件2)和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會議記錄、公示資料等一并報鄉人民政府。村級審查未通過的,應及時告知申請農戶并說明理由。
(三)鄉鎮審批。鄉鎮人民政府受理窗口收到村民委員會提交申請資料后,根據村民小組會議前踏勘結果,在材料齊全后,提交鄉黨政聯席會討論,會議討論通過的,鄉鎮人民政府將審批結果在申請人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公示7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附件4)《農村宅基地批準書》(附件5),并報市級農業農村部門、自然資源部門備案。材料不齊全的,及時通知申請人,由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四)施工放線。申請人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附件4)《農村宅基地批準書》(附件5)后,定下放線日期后需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本級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建等部門按批準用地和規劃許可指導村民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確定具體建房位置,對建房現場釘樁、放線進行監督。在完成放線后,村民住房建設方可開工。
(五)安全施工。村民建房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或者相應技能的農村建筑工匠施工,在施工中要采取安全施工措施。鼓勵引導村民在政府免費提供的農房建設樣式圖集中選擇采用住宅建筑樣式,鼓勵村民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住房施工進行監理。
(六)竣工驗收。村民建房完工后,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竣工驗收。宅基地批準后兩年內未建房的,原用地批準書失效。鄉鎮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應當組織安排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建、拆違隊等部門實地核査規劃和用地要求的履行情況,符合規劃許可和用地要求的,依法完成驗收手續,在《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驗收意見表》(附件6)提出驗收意見。
(七)確權發證。農房竣工驗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可以依法向市級或鄉鎮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核發不動產權證書。
鄉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服務中心、住建等部門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審批管理臺賬,有關資料歸檔留存,并及時將審批情況報市級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部門備案。
四、申請選址禁止的規定
(一)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
(二)公路沿線建房的,其房屋邊緣與公路用地外緣的間距為:國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縣道不少于10米,鄉道不少于5米。在高速公路沿線建房的,其房屋邊緣與高速公路隔離柵欄的間距不少于30米。
(三)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耕地區域;
(四)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五)河道湖泊管理范圍;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區域。
五、法律責任
(一)出現違規辦理現劃許可或用地許可的,其批準手續無效,由鄉人民政府負責收回。對違規辦理審批手續的單位給子通報批評;對責任人依法予以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賠償。
(二)農村村民未經批準違法建房,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未認真履行監管職責造成違法事實的,由鄉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績效考核不合格等處理,并追究相關單位的監管責任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建房戶違反《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建設用地批準書》內容建房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未認真履行監管職責造成違法事實的,鄉人民政府對有責任的相關部門,村級組織給予通報批評,并對責任人依法予以處分。
(四)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鄉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五)無權批準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六)非法批準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內容與法律法規沖突的,已法律法規規定為準。之前如有與本文件之條款不相符的,以本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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