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24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醫保發〔2024〕19號)要求,進一步做好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工作,省醫保局、省財政廳、省稅務局聯合印發了《關于做好2024年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贛醫保發〔2024〕7號,以下簡稱《通知》),對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籌資標準、參保擴面、待遇水平、鞏固成果等各項工作進行明確。
一、2024年全省居民醫保籌資工作如何安排?
為適應人均預期壽命不斷增長、醫療消費水平持續提升的形勢,鞏固提高居民醫保待遇水平,明確2024年城鄉居民財政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年670元,普通居民個人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400元;醫療救助全額資助參保對象(特困供養人員、孤兒)個人不繳費;醫療救助定額資助參保對象(城鄉低保對象以及過渡期內未消除風險的返貧致貧人口、脫貧不穩定人口、邊緣易致貧人口、因病納入防止返貧監測范圍的困難群眾、納入防止返貧監測范圍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個人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80元;新生兒、大學生的資助參保政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通知》同步優化大病保險籌資結構,明確各統籌地區原則上按照2024年居民醫保籌資標準的10%左右統籌安排2024年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資金。
二、如何推動居民醫保參保擴面?
《通知》從明確集中征繳期、待遇享受期、特殊人群參保政策、參保登記繳費服務等方面推動居民醫保參保擴面。
一是明確集中征繳期。根據國家文件明確的原則上2月底前完成居民醫保征繳工作的要求,我省居民醫保的集中征繳期確定為2024年9月15日至2025年2月28日。
二是規范待遇享受期。參保人員在集中征繳期內繳費的,待遇享受期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未在集中征繳期繳費的,自繳費之日起設置3個月固定待遇等待期。
例如:居民在2025年3月1日繳費的話,待遇等待期為3月1日-5月31日,6月1日之后方可享受醫保待遇。
參保人員未參保繳費或在待遇等待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承擔,其中:參保人員在待遇等待期結束前入院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由個人承擔,醫保基金不予支付;待遇等待期結束后入院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由醫保基金按規定支付。
例如:居民未在集中繳費期繳費,在3月5日繳費,那么該居民的待遇等待期為3月5日至6月4日。如果該居民在3月5日至6月4日之間辦理入院,將無法享受醫保待遇;6月5日后辦理入院,將按規定享受醫保待遇。
三是完善特殊人群參保政策。新生兒在出生90天內參保繳費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醫保待遇;出生90天后至1周歲參保繳費的,不設待遇等待期,繳費次日起享受醫保待遇;出生1周歲后參保繳費的,待遇享受時間參照普通居民執行。
例如:某新生兒于2025年1月1日出生,如其于2025年3月1日辦理參保登記,則自2025年1月1日起享受醫保待遇;如其于2025年6月1日辦理參保登記,則自2025年6月2日起享受醫保待遇。
軍人退出現役3個月以內的,醫療救助對象,宗教教職人員,職工醫保中斷繳費3個月以內,以及戶口新遷入我省、出國人員回國、服刑人員期滿釋放、大學生畢業返鄉等情形出現90天以內的,不受集中征繳期限制,不設待遇等待期。
例如:某醫療救助對象,在3月15日繳費,由于他在非集中征繳期內繳費,待遇享受時間為繳費次日,即3月16日起享受醫保待遇。
四是優化參保登記繳費服務。要求各級醫保部門建立全民參保數據庫,推行“一人一檔”參保計劃。鞏固拓展“網上辦”“掌上辦”等線上繳費服務,提供多渠道便民參保繳費服務措施,居民可通過江西智慧醫保APP、贛服通(支付寶)、“江西醫療保障”微信公眾號、“江西省稅務局”微信公眾號等渠道參保繳費。
三、居民醫保待遇保障方面有哪些具體要求?
為切實增強群眾參保獲得感,《通知》明確要求穩步提升基本醫療保障水平、增強大病保險精準保障能力、加強居民醫保生育醫療費用保障。
一是繼續鞏固住院待遇保障水平,政策范圍內基金支付比例穩定在70%左右,穩步提升門診保障水平,持續完善城鄉居民高血壓、糖尿病門診用藥保障機制,全面推動職工醫保個人賬戶家庭共濟政策落地落實。
二是合理確定大病保險起付標準、報銷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提高大病患者高額醫療費用保障精準度。
三是繼續鞏固住院分娩生育醫療費用保障水平,減輕參保居民生育醫療費用負擔。
四、如何扎實做好過渡期后半程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工作?
《通知》要求抓好醫保綜合幫扶政策落實,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貧致貧長效機制,做好農村低收入人口和脫貧人口參保工作,確保兩類人員參保率不低于99%。
一是按規定落實好醫療救助分類資助參保政策,統籌地區可結合實際情況加大傾斜救助力度。
二是常態化開展高額醫療費用負擔患者監測預警,進一步強化信息共享和部門間工作協同,積極引導慈善等社會力量參與救助保障。
為切實抓好組織實施,《通知》要求各地各有關部門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壓實工作責任、強化部門協同,增強風險意識、加強基金管理、做好宣傳解讀,推動制度政策落實落細落好,切實維護群眾醫療保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