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龍南市農田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屬、駐市各部門:
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將《龍南市農田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組織實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農田水利工程管理,保障農田水利工程的正常運行,提高農田水利設施運行效率,發揮農田水利工程的防洪、排澇、灌溉等綜合效益,達到農業增產、農民增收的目的,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農田水利工程設施包括:(1)山塘、泵站、陂壩等水源工程;(2)渠道、管道等輸水工程;(3)閘、渡槽、涵管等渠系建筑物。
第三條 維修養護是指為保持工程原設計功能、規模和標準而開展的工程日常養護、局部維修和歲末冬修。
第四條 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維修養護工作實行市人民政府負總責,負責全市農田水利設施維修養護工作的統籌安排、資金管理、監督考核等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指導和協調轄區內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的維修養護工作。
第五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的義務,并有權制止、檢舉損害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的行為。各鄉鎮、各村民(居民)委員會應加強對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的管理,宣傳農田水利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有關文件精神。
第二章 骨干工程維修養護
第六條 骨干工程是指市域內水源工程、連接水源的灌溉渠道及渠系建筑物等農田水利灌溉工程。骨干工程名錄由市水利局提供。
第七條 骨干工程日常養護是指對工程進行經常保養和防護及單點單項費用不超過1000元的局部整修。骨干工程的維修是指及時處理工程局部、表面、輕微的缺陷和損壞,且費用超過1000元的維修。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委托第三方物業公司承擔骨干工程和田間工程的維修養護任務。
第九條 骨干工程實行“維修與養護分離”。日常養護由第三方物業公司根據養護標準進行養護;維修按“即報即修”的原則,由第三方物業公司向市水利局上報維修內容,經市水利局同意后開展維修工作;維修完成后,市水利局審核維修工程量,按照審核后工程量結算維修經費。
第十條 第三方物業公司開展骨干工程維修養護工作時,養護工作應嚴格按名錄范圍、管護內容和標準完成維修養護任務。
第三章 田間工程維修養護
第十一條 田間工程是指區域內非骨干工程的農田水利工程。一般指末級固定渠、溝(如農渠、農溝)及其所包圍的田塊內部的灌排管道和臨時灌排渠系,以及調節流量及配水的工程設施和建筑物。
第十二條 田間工程日常養護是指對工程進行經常保養和防護。田間工程的維修是指及時處理工程局部、表面、輕微的缺陷和損壞的維修。
第四章 工程冬修
第十三條 農田水利工程冬修由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負總責,第三方物業公司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鄉鎮排查統計轄區內對經常養護仍不能滿足灌溉要求的農田水利工程上報至市水利局,市水利局和市農業農村局核查后按照“輕重緩急”的原則制定年度工程維修計劃,第三方物業公司根據計劃編制年度維修方案,方案由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核定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第三方物業公司根據最終方案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鄉鎮對冬修項目進行監管指導,由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組織完工驗收。
第五章 維修養護資金管理
第十六條 農田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資金主要來源。一是統籌整合各部門上級相關資金;二是市財政統籌安排的骨干工程維修養護資金、田間工程維修補助資金;三是用水戶繳納的農業水費。
第十七條 整合資金。市財政整合中央、省、市等三級財政的精準補貼資金、高標準農田建后管護資金、農田水利工程災后救助資金等涉農資金,用于農田水利工程冬修。
第十八條 骨干工程維修養護經費。按照批復的執行水價和農業水價綜合改革任務相乘,由財政統籌安排落實,用于骨干工程的農田水利工程維修養護。按與第三方物業公司簽訂的管護協議進行支付。試行期間骨干工程運行為20元/畝·年。
第十九條 田間工程維修養護補助資金。由市財政局分類別統籌安排田間工程維修養護補助資金:(1)屬于高標準農田的,按照《江西省統籌整合資金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建后管護指導意見》(贛高標準農田組字〔2019〕3號)及《贛州市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建后管護實施方案》(贛市高標農〔2020〕2號)文件要求,建后管護資金由市財政局按照15元/畝·年統籌安排(高標準農田面積由市農業農村局核定);(2)農業水價改革任務面積數減去高標準農田面積數的田間工程,市財政局按照6元/畝·年統籌安排。
第二十條 農業水費。考慮到用水戶承受能力,暫定農業水費征收標準6元/畝·年,以耕地地力保護補貼面積為準,以行政村為單位進行征收。農業水費由行政村代收,繳納的水費由鄉鎮統籌轉入“三資平臺”的各行政村賬戶。農業水費用于田間工程的維修養護。
第二十一條 田間工程維修養護補助資金和農業水費用于各行政村田間工程維修養護,不得用于與維修養護工作無關事項的支出,并在“三資平臺”上接受監督和管理,定期公開收支情況。
第二十二條 農田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資金主要用于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的維修和日常養護,應當遵循“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專款專用、注重實效”的原則,管理使用必須符合《龍南市農田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資金管理細則》(附件1)的要求。
第六章 監管與考核
第二十三條 農田水利工程維修與養護工作實行行政與社會共同監管,行政監管由縣鄉兩級政府具體執行。
第二十四條 市水利局是農田水利工程中水源工程和骨干工程的業務監管部門,負責工程維修養護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和檢查等工作。市農業農村局是農田水利工程中田間工程的業務監管部門,負責工程維修養護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和檢查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 成立市農田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考核領導小組,考核組長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及各鄉鎮有關人員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水利局,按照《龍南市農田水利工程設施養護考核實施細則》(附件2)組織相關單位對第三方物業公司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撥付骨干工程和田間工程維修養護經費。
第二十六條 將鄉鎮轄區內工程管護成效納入市人民政府對鄉鎮政府的綜合年度考核。考核結果應用于高標準農田建設、水利工程建設等項目的申報。
第七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七條 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等部門要加強對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維修養護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及審計,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違規使用維修養護資金的,一經發現追回違規使用資金,并予以全市通報批評,對相關責任人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八條 對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維修養護成效顯著的鄉鎮和行政村給予通報表揚。
第二十九條 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維修養護主體因工作不到位,造成維修養護管理區域內的工程嚴重損毀,追究維修養護主體的民事責任,并對相關個人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三十條 對故意損壞農田水利工程設施、不聽勸阻尋釁滋事、毆打維修養護人員等擾亂維修養護工作的人員,視情節輕重和造成影響,由管轄地鄉鎮政府依法處理;造成重大損壞的,情節惡劣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最終解釋權歸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
附件:1.龍南市農田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資金管理細則
2.龍南市農田水利工程養護考核實施細則
附件1
龍南市農田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資金管理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農田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資金使用與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農田水利工程安全高效運行,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實施意見》(贛府廳發〔2016〕39號)和省水利廳、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江西省2020年度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贛水農水字〔2020〕10號)等相關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農田水利工程維修養護是指為保持工程原設計功能、規模和標準而開展的工程日常維護、局部整修和冬修。日常維護是指對工程進行經常保養和防護;局部整修是及時處理工程局部、表面、輕微的缺陷和損壞,保持工程的完整、安全與正常運用;冬修是每年(或周期性)進行的、對經常養護所不能解決的工程損壞的修復。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積極籌集落實農田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資金,穩定維修養護資金渠道,確保農田水利工程有效運行:一是統籌整合各部門上級相關資金;二是市財政局統籌安排的骨干工程維修養護資金、田間工程維修補助資金;三是用水戶繳納的農業水費。
第四條 龍南市農田水利工程管護主體為第三方物業公司。第三方物業公司負責骨干工程和田間工程的日常養護、維修和農田水利工程冬修。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央、省、市級等上級財政轉移支付的農田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資金的使用和管理,也適用于本級財政用于農田水利維修養護資金。
第二章 使用范圍
第六條 農田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資金使用范圍為農田水利工程、量測水設施及灌溉信息化設施的維修養護,基層水利單位開展農田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必要的儀器設備購置。
第七條 農田水利工程主要包括山塘工程、引水堰工程(引水流量小于1m3/s)、渠道工程、水閘工程、泵站工程和機電井工程(裝機容量小于1000千瓦)、高效節水灌溉工程等。具體維修養護內容如下:
(一)山塘工程
山塘維修養護包括壩體工程、輸水設施、泄水建筑物的維修養護。壩體維修養護項目主要有壩頂整修、土方養護、砼護坡空蝕和裂縫處理、排水棱體翻修、排水溝整修、草皮護坡補植、壩坡雜草樹木清除等;輸水設施維修養護項目主要有放水閘門檢修、放水涵管清淤疏通和維護等;泄水建筑物維修養護項目主要有溢洪道控制段砼維修養護和漿砌石翻修、平板閘門維修養護、泄水渠砼維修養護、消能段砼維修養護和漿砌石翻修等。
(二)引水堰工程
引水堰維修養護包括堰體工程、防沖設施和上下游連接段工程的維修養護。堰體工程維修養護項目主要有堰體破損整修、堰體表面裂縫修補等;防沖設施維修養護項目主要有消力池、護坦、海漫等建筑物的破損整修等;上下游連接段維修養護項目主要有擋墻的維修養護、清淤等。
(三)渠道工程
渠道的維修養護包括土石方工程、防滲工程、預制構件、險工險段、渠系建筑物和便民設施的維修養護。維修養護項目主要有土石方整修、雜草清除、渠底清淤、裂縫修補、破損預制砼構件更換、險工險段加固、渠系建筑物維修等。
(四)水閘工程
水閘的維修養護包括水閘建筑物、閘門、啟閉設備和電機設備的維修養護。維修養護項目主要有水閘清淤、砼部件修補、金屬構件防腐處理、機電設備維護、門行走、導向、止水等裝置維修更換等。
(五)泵站工程和機電井工程
泵站工程和機電井工程維修養護包括進出水池、泵房、管道、機電設備的維修養護。維修養護項目主要有泵站清淤、砼部件修補、金屬構件防腐處理、機電設備維護等。
(六)高效節水灌溉工程
節水灌溉工程維修養護包括管網工程、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維修養護項目主要有管道、閥門、閥門井(蓋)、計量設施維修及防腐處理等。
第八條 量測水設施與灌溉信息化設施維修養護包括量水建筑物、量測水設備、灌溉信息化硬件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灌溉信息化軟件系統的更新維護。
第九條 水利服務體系開展農田水利維修養護所必要的儀器設備購置,一般指水準儀、全站儀、測距輪、手持GPS、對講機、發電機、割草機等儀器設備。
第三章 資金分配
第十條 骨干工程維修養護資金。維修養護資金用于骨干工程的維修養護工作。骨干工程維修養護資金=20元/畝×改革面積(13.8萬畝),由市財政局統籌安排。
第十一條 田間工程維修養護補助資金。維修養護補助資金用于田間工程的維修養護工作。維修養護補助資金=6元/畝×改革面積(除高標準農田外),由市財政局統籌安排,其中屬于高標準農田的田間工程,建后管護資金按15元/畝·年進行統籌安排。
第十二條 農業水費。農業水費由行政村代收,繳納的水費交至鄉鎮,鄉鎮將水費及社會捐贈資金統籌轉入“三資平臺”各行政村賬戶。每年10月底前完成農業水費的征收工作。
第十三條 工程冬修資金。市人民政府組織各相關部門,整合各級財政相關的涉農維修養護資金。市水利局和市農業農村局每年10月底完成《農田水利工程冬修項目計劃書》,市財政局核定整合資金規模,市水利局和市農業農村局核定農田水利工程冬修任務,提交給市人民政府審核批復。
涉農資金是指按照“渠道不亂、用途不變、集中投入、各負其責”的原則下達的納入整合范圍內的中央、省、市財政資金及縣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各級財政資金。
第四章 資金使用管理
第十四條 農田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資金實行報賬制,專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作他用,不得弄虛作假,虛列支出。
第十五條 農田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資金僅用于維修養護項目的人工費、材料費、機械使用費等重點支出。
(一)人工費:是指實施工程日常管理和維修養護項目中相關人員的勞務性費用。
(二)材料費:是指實施工程維修養護項目中所需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的費用。
(三)機械使用費:是指實施工程維修養護項目中所發生的機械設備運行、維護和租賃等費用。
(四)儀器、設備、工具費用:主要是支持各鄉鎮配備用于農田水利建設、管理、維修養護所需的測量儀器、設備、工具。
(五)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的其他開支項目。
第十六條 農田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資金不得用于購置交通工具、樓堂館所建設以及應由部門預算安排的基本支出等。
第十七條 骨干維修養護資金主要用于骨干工程的維修和日常養護。骨干工程維修按季度報賬,實行考核制度。維修養護合同金額的20%資金作為績效資金,與考核情況掛鉤。
年度考核80分為合格,考核等級合格以上的撥付剩余20%的合同金額;年度考核在80分以下的,每下降1分,相應扣除合同額的1%,以此類推,直至20%全部扣完。
第十八條 田間維修養護補助資金主要用于田間工程的維修和日常養護。田間維修養護補助資金按季度報賬,實行考核制度。維修養護合同金額的20%資金作為績效資金,與考核情況掛鉤。
年度考核80分為合格,考核等級合格以上的撥付剩余20%的合同金額;年度考核在80分以下的,每下降1分,相應扣除合同額的1%,以此類推,直至20%全部扣完。
收繳的用水戶農業水費及社會捐贈資金由鄉鎮統籌轉入“三資平臺”各行政村賬戶。各行政村村財鄉管會計負責在“三資平臺”中開設“田間工程維修養護資金”明細科目進行專項核算,專項資金嚴格按照農田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資金管理有關要求進行支出。用水戶農業水費可以結余累積,各行政村統籌使用。
第十九條 工程冬修資金。由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按照相關的文件要求,由第三方物業公司完成農田水利工程冬修任務,委托第三方審計單位進行決算審計,市水利局組織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局和有關鄉鎮,根據《龍南市**年農田水利工程冬修技術方案》和審計報告,對年度冬修項目進行驗收。驗收通過后市財政局根據審計決算額度進行撥款。
第二十條 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鄉鎮應督促農田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實施主體,按期保質保量完成維修養護項目。
第二十一條 市級水利部門應建立農田水利工程維修養護項目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信息反饋制度。
第五章 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二條 市財政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及受益鄉鎮加強轄區內農田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及時掌握項目實施進度、質量、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建立維修養護資金使用管理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在維修養護資金使用管理中違規違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農田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資金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紀委、鄉鎮、群眾等監督,接受審計部門的專項檢查。
附件2
龍南市農田水利工程養護考核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提高我市農田水利工程設施養護水平,推進農村水利工程設施養護一體化進程,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考核對象為第三方物業公司;考核范圍為第三方物業公司所負責養護的農田水利工程設施。
第三條 考核成立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長為組長的考核組,成員單位包括: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市發改委等部門和各鄉鎮。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四條 考核一年一次,每年年末進行年終績效評估。年終績效評估主要包含鄉鎮的評價和考核組的考核。
第五條 鄉鎮的評價:鄉鎮對轄區內農田水利工程設施養護情況開展評價,主要有管護人員組織到位情況、渠道過水斷面清淤情況、水陂管護情況、渠道邊砍雜情況、塌陷、沖刷、破壞渠道及時培土情況。
第六條 考核組的考核:每年12月考核組對全市的農田水利工程設施養護情況開展隨機抽查,通過現場查看渠道清淤、水陂清淤、渠道砍雜、塌陷、沖刷、破壞渠道及時培土等情況,和管護人員進行交流,了解其對崗位的熟悉程度、工作開展情況等,結合各部門平時掌握的情況進行評分,得出年終績效考核平均分。
第三章 考核評分
第七條 考核按百分制執行,鄉鎮考核平均分,占總分值的50%;四部門考核,占總分值的50%;年度考核總分達到80分為合格,達到85分為良好,達到90分為優秀。
第四章 考核扣分
第八條 納入養護的農田水利工程設施出現媒體曝光、當地群眾到市級及以上部門上訪的,經調查核實確因工作不到位的每次扣減考核總分數,出現在市級層面每次扣減考核分2分,出現在贛州市級層面每次扣減考核分5分,出現在省級及以上層面的每次核減考核分10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反映工作不到位,市級每起扣減考核總分1分,贛州市級每起扣減考核總分2分,省級每起扣減考核總分3分。
第五章 結果應用
第九條 考核情況由考核辦公室匯總向考核領導小組報告,領導小組確認無誤后在市級有關媒體進行公示,作為支付年度養護經費的依據。
第十條 年度考核為合格的全額撥付養護經費,年度考核為良好的獎勵養護主體實際養護經費1%的工作經費,年度考核為優秀的獎勵養護主體實際養護經費總額2%的工作經費;年度考核在80分以下的,每下降1分,相應扣除養護主體實際養護經費的1%,以此類推。
第十一條 連續兩年年度考核達不到80分的,對養護主體終止養護合同。
附表:1.龍南市骨干工程/田間工程養護情況鄉鎮考評表
2.龍南市骨干工程/田間工程養護情況考評表
3.龍南市農田水利工程養護考核總評表
附表1 龍南市骨干工程/田間工程養護情況鄉鎮考評表 |
|||||||
序號 |
項目 |
分值 |
評價 |
得分 |
|||
好 |
良 |
中 |
差 |
||||
1 |
人員組織到位情況 |
20 |
18 |
17 |
16 |
10 |
|
2 |
渠道清淤,確保過水 |
35 |
32 |
31 |
30 |
25 |
|
3 |
水陂管護情況 |
15 |
12 |
11 |
10 |
9 |
|
4 |
砍雜工作 |
10 |
9 |
8 |
7 |
6 |
|
5 |
塌陷、沖刷、破壞渠道及時培土 |
20 |
19 |
18 |
17 |
10 |
|
合計 |
|
||||||
考評單位(蓋章) |
**鄉鎮 |
附表2 龍南市骨干工程/田間工程養護情況考評表 |
|||||||
序號 |
項目 |
分值 |
評價 |
得分 |
|||
好 |
良 |
中 |
差 |
||||
1 |
管護人員訪談 |
10 |
9 |
8 |
7 |
5 |
|
2 |
渠道清淤 |
40 |
36 |
35 |
34 |
26 |
|
3 |
水陂清淤 |
10 |
9 |
8 |
7 |
5 |
|
4 |
渠道砍雜 |
20 |
18 |
17 |
16 |
12 |
|
5 |
塌陷、沖刷、破壞渠道及時培土 |
20 |
18 |
17 |
16 |
12 |
|
合計 |
|
||||||
考評單位(蓋章) |
龍南市水利局/龍南市農業農村局/龍南市財政局/龍南市發改委 |
龍南市農田水利工程養護考核總評表
第一部分 |
鄉鎮日常考評情況 |
|||||||||||||||||
鄉鎮 |
**鎮 |
**鎮 |
鎮 |
鎮 |
鎮 |
|
|
|||||||||||
分數 |
|
|
|
|
|
|
|
|||||||||||
小計 |
平均分 |
|
折算系數 |
0.5 |
折算分 |
|
||||||||||||
第二部分 |
市級年終考評情況 |
|||||||||||||||||
單位 |
市發改委 |
市水利局 |
市財政局 |
市農業農村局 |
||||||||||||||
分數 |
|
|
|
|
||||||||||||||
小計 |
平均分 |
|
折算系數 |
0.5 |
折算分 |
|
||||||||||||
第三部分 |
媒體曝光、上訪、人大建議、政協提案等扣分情況 |
|||||||||||||||||
曝光、上訪 |
省級10分/次 |
贛州市級5分/次 |
市級2分/次 |
|||||||||||||||
分數 |
|
|
|
|||||||||||||||
人大、政協 |
省級3分/次 |
贛州市級2分/次 |
市級1分/次 |
|||||||||||||||
分數 |
|
|
|
|||||||||||||||
小計 |
扣分 |
|
||||||||||||||||
總分 |
第一到第三部分合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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