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擔本單位升放氣球活動主體責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同為安全第一責任人,明確安全責任部門和人員,落實升放氣球安全責任;將升放氣球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標準等相關內容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制度、應急演練及安全教育培訓中。
二、每年6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升放氣球年度報告報資質認定機構。
三、開展升放氣球活動前向升放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其中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至少提前五日、升放系留氣球至少提前兩日,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提前兩日向當地飛行管制部門提出升放申請,以上申請獲得許可后按批準的時間、地點、種類和數量等開展升放氣球活動;取消升放活動的,及時向許可機構報告;更改升放時間、地點或者數量的,按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四、在許可機構批準的范圍內開展升放氣球活動。
五、升放氣球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儲運氣體及充灌、回收氣球嚴格遵守消防、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關規定;
(二)升放氣球的地點與高大建筑物、樹木、架空電線、通信線和其他障礙物保持安全的距離,避免碰撞、摩擦和纏繞等;
(三)在升放氣球的球體及其附屬物上設置識別標志;
(四)升放氣球符合適宜的氣象條件;
(五)系留氣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離50米范圍內建筑物頂部的除外;
(六)升放系留氣球確保系留牢固;
(七)系留氣球升放的高度超過地面50米的,加裝快速放氣裝置。
(八)升放氣球由取得《升放氣球資質證》單位的作業人員進行操作,現場有專人值守。
六、持續滿足《升放氣球管理辦法》的資質條件。
七、制定完善升放氣球意外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在升放氣球過程中,如發生無人駕駛自由氣球非正常運行、系留氣球意外脫離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立即停止升放活動,啟動應急預案,及時向飛行管制部門、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并做好有關事故的處理工作。加裝快速放氣裝置的系留氣球意外脫離系留時,在保證地面人員、財產安全的條件下,快速啟動放氣裝置。
八、完善資料檔案和安全管理制度,對從事升放氣球活動的作業人員做好安全培訓和警示教育;定期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操作培訓。
九、配合氣象主管機構開展行政檢查、事故調查等工作,對責令整改的事項按期限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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