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國氣象局印發《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氣象設施命名更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氣象設施命名、更名審批的辦理條件、審批流程和監管措施,確保審批工作規范實施。《辦法》將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氣象設施,是指位置固定、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指示意義,且所在場址未被登記為法人住所地的氣象探測設施、大型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等。
《辦法》共24條。在命名、更名審批方面,《辦法》詳細規定了申請條件、受理層級、申請時限和申請材料等要求。根據行業標準《氣象觀測站分類及命名規則》,該項審批實行兩級審批權限,即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分別負責。
在審批流程方面,《辦法》明確了申請材料審查、技術審查(含現場踏勘)、征求意見以及做出審批決定等環節。審批機關將嚴格按照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在必要時組織技術審查(含現場踏勘),確保審批決定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此外,《辦法》還對氣象設施名稱監督管理提出了明確要求,包括氣象設施命名、更名和注銷后的報送備案,名稱公開以及監督檢查等。
中國氣象局要求,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要高度重視《辦法》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工作;做好有關法規、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維護氣象法律法規體系統一性和權威性;加大《辦法》貫徹落實和監督檢查力度,確保各項規定有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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