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22年5月,為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監督管理,嚴格控制工程變更,防止隨意增減建設內容,龍南市根據國家、省、贛州市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印發了《龍南市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法》(龍府發〔2022〕7號)。實施一年多以來,對促進龍南工程變更管理工作起了積極作用。為進一步理順各單位工作職責,規范工程變更工作,結合工作實際,對工程變更管理辦法進行了進一步修訂完善。
二、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政府投資條例》《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概算調整管理的通知》《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江西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贛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贛州市政府投資項目工程增量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三、主要內容
《龍南市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法》共七章二十三條,對于工程變更的適用范圍、定義、原則、類別、審批程序及各部門職責進行了明確,并對監督管理、責任追究等內容進行了規范,主要內容為規范工程變更定義,明確工程變更范圍;明確工程變更原則,理清相關單位職責;優化工程變更類別,簡化變更審批程序;強化變更監督管理,完善責任追究制度。
(一)規范明確工程變更范圍
為解決工程變更范圍難以界定的問題,結合龍南市實際,《工程變更管理辦法》第二條通過枚舉法羅列了5種變更情形,刪除了龍府發〔2022〕7號中的“無價材料價格及暫定價的簽證”情形。即工程變更范圍具體包括:
1.工程設計變更;
2.涉及工程費用增減的施工組織設計變更;
3.材料與設備的換用;
4.經政府研究決策,建設標準、使用功能的改變產生的工程量及費用的增減;
5.經本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認可的其他情形產生的工程變更。
(二)明確工程變更原則,理清相關單位職責
1.壓實工程變更主體責任,業主單位(建設單位)作為工程投資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履行項目管理主體責任,應按項目法人責任制要求,根據招投標文件及合同條款對項目工程變更進行有效控制、管理、認定、審核和報批,負責各類工程變更的資料整理和報批工作。
2.增加了市審計局、市紀委監委兩個職能部門,明確了市審計局和市紀委監委的職責,同時進一步明確市發改委(市公管辦)、市行業主管部門、市財政局、業主單位(建設單位)等職能部門和施工單位、中介服務機構的職責。
(三)完善變更審核程序,嚴格變更責任管理
1.業主單位(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需在相關部門進行現場核實前準備好以下資料:
(1)編報好工程變更報告書(報批的還需加蓋公章),報告書須包含項目基本情況、變更原因、責任分析,特別是對《龍南市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法》中因第三方中介機構的原因導致工程變更并構成需要處罰情形的,業主單位(建設單位)應明確提出處理意見建議,做到先厘清責任,再實施變更,杜絕只強調項目變更,忽略追責;
(2)發生變更的書面依據,如會議紀要、上級文件、工程變更指令單、參建方會議討論記錄等;
(3)存在多次變更的還需附歷次審批結果的證明材料,并在本次工程變更中將多次變更的同一責任人進行責任分析及變更金額占比。
(4)工程變更現場影像、圖片資料;
(5)工程變更部位的原施工圖紙和變更后的設計方案、圖紙。
2.業主單位(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完成變更程序后需送一份《龍南市工程變更現場核實意見表》《龍南市工程變更審批表》《龍南市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報告書》(簽字蓋章版原件)到市發改委(市公管辦)留存備案。
(四)優化工程變更類別及變更量價管理
第九條、第十條調整變更審批權限及程序,即明確“累計變更金額在200萬元(不含200萬元)以下且不超過合同金額10%的工程變更”及“計變更金額在200萬元(含200萬元)以上或變更金額超過合同金額10%以上的工程變更”的變更審批權限及程序。
其中“累計變更金額”為變更工程造價增加的變更為增量變更,造價減少的變更為減量變更,增加與減少都算變更金額(如累計變更金額為減少201萬則按第十條的審批程序屬于累計變更金額在200萬以上的)。
取消“工程變更累計金額為變更增加、變更減少兩項絕對值之和”條款內容。
(五)壓緊壓實業主單位(建設單位)第一責任
第十三條,強調業主單位(建設單位)對因地勘嚴重失實、非不可抗力的重大設計變更、工程預算的重大錯誤、施工簽證的違規違法等問題承擔第一責任。對違反“先立項、后預算、再招標”,“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及“集體研究、分級審批、先批后實施”的要求,審查招標文件不認真,合同條款出現嚴重偏差,監督施工單位和中介服務機構承諾執行不到位,控制項目工程變更不到位,隨意變更、簽證的;未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或者轉移、隱匿、篡改、毀棄項目有關文件、資料的,按照相關規定依紀依法予以問責。
(六)優化完善監督與處罰情形
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對監督與處罰進行了優化完善。
1.刪除“三年內不得參與本市范圍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投標活動”的責任追究;
2.新增對勘察單位、預算編制單位、第三方預算審核單位的責任追究情形,對中介服務機構監督與處罰進行了細化,從經濟與法律責任進行明確;
3.明確對施工單位的多種在工程變更當中弄虛作假的行為進行追責。
(七)新增明確未履職及紀檢監察、審計部門監督責任
新增第十六條,明確未履行工程報批手續將不予支付資金的責任。
新增第十七條,明確紀檢監察、審計部門監督責任,即市發改委(市公管辦)應每個季度將累計變更金額在200萬元(含200萬元)以上或工程變更金額超過10%以上的統計表定時發送到市紀檢監察部門備案,由市紀檢監察部門視情決定是否對業主單位(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勘察單位、監理單位進行介入調查,并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市審計局對累計變更金額在200萬元(不含200萬元)以下且不超過合同金額10%的投資項目結算按50%的比例進行復核監督,對累計變更金額在200萬元(含200萬元)以上或變更金額超合同金額10%以上的投資項目結算按100%的比例進行復核監督。
(八)新增明確相關計費方式及支付原則
新增第十九條,工程監理費以監理中標合同價為計費額,如遇工程造價增加或工期延長的,按以下方法調整工程監理費:
(一)工程施工合同價款增加30%以內的(含30%),不另增加工程監理服務費;工程施工合同價款增加30%以上的,可對增加以上的部分按原費率增加工程監理服務費;
(二)工程施工合同價款減少的,按原費率據實計算工程監理服務費。
新增第二十條,明確供參照執行的工程進度款、監理費、勘察費及設計費支付原則。
自發布之日(2024年1月28日)起施行,原《龍南市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法》(龍府發〔2022〕7號)作廢,原《龍南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龍開辦發〔2023〕50號)文件中“第四章政府投資項目變更”有關規定作廢,涉及政府投資項目變更工作以此文件規定為準。
來源:龍南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解讀人:蔡雯霞
咨詢電話:0797-3523982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