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2022年12月24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一、《辦法》出臺的背景
我省氣象災害多發頻發。2018年3月4日,南昌市遭受了歷史罕見的強對流災害性天氣襲擊,大部分地區出現短時8級以上雷雨大風,局地出現短時強降水天氣,大風引發了建筑物倒塌、沉船等事故,造成了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達3000多萬元;2021年6月13日,永修縣云山旅游度假村突遇山洪,30余名游客被困;2022年7月以來,我省出現持續晴熱高溫少雨天氣,更是遭受特重干旱災害。據不完全統計,2019至2021年,全省因氣象災害或者由氣象災害引發的次生災害造成3100余萬人受災,死亡78人,直接經濟損失超730億元。氣象災害對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造成了重大影響。
我省高度重視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2014年9月制定《江西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建立了重點單位制度,至今共確定重點單位4000多家。多年來,通過加強對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服務、指導和監督,取得了一定的氣象災害防御效果。但還存在重點單位確定范圍、確定標準和流程不統一,重點單位氣象安全主體責任不夠清晰,行業主管部門對重點單位落實氣象安全職責指導、監管不到位等問題。通過立法,確定、指導和監督重點單位履行氣象災害防御法定職責,提升氣象災害防御能力,以點帶面提升全省氣象災害治理水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對有效防御氣象災害、減輕災后損害,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辦法》出臺的意義
一是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防災減災救災體制機制改革意見,踐行安全發展理念的重大舉措。隨著全球氣候變暖,極端天氣頻繁發生,自然災害風險進一步加劇。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完善公共安全體系,提高防災減災救災和急難險重突發公共事件處置保障能力。《辦法》的出臺對提升氣象災害應對能力,實現“從注重災后救助向災害風險預防轉變,從應對單一災種向綜合減災轉變,從減少災害損失向減輕災害風險轉變”,助力江西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有重大作用。
二是提升氣象災害防御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需要。我省氣象災害種類多、頻率高,危害重。由于不同單位遭受氣象災害風險性以及應急管理脆弱性的差異,重點單位防御能力和水平的提高將直接關系到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程度。《辦法》明確完善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管理制度和標準,加強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的宣傳警示教育,加大對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的培訓、指導和服務,壓實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御主體責任,提高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風險防范意識,增強全社會抵御氣象災害的綜合防御能力,是助力江西高質量跨越式發展的具體舉措。
三是規范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管理,加強專業服務的需要。《辦法》明確在氣象災害防御過程中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的職責,強化對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經費保障,明確建立健全協調機制和聯合檢查結果通報機制,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行業、本領域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理工作,有針對性地為重點單位提供專業服務,有利于提升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應對氣象災害能力,減輕氣象災害對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影響。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六章三十條,主要內容為:
(一)科學、客觀確定重點單位。一是明確重點單位的確定應當綜合考慮單位所處的氣象災害風險區域、地理位置、地形、地質、地貌和單位的重要性、工作特性等因素。二是采用“列舉加概括”的方式規定了重點單位的范圍,并明確油庫、氣庫、彈藥庫、危險化學品倉庫、加油加氣站的經營管理單位以及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場所的生產單位直接確定為重點單位。三是規范了重點單位確定程序,明確重點單位的確定應當經評審后由政府審定并公布。四是建立了重點單位的退出、更新機制,要求重點單位目錄至少每兩年更新一次。
(二)落實重點單位的氣象災害防御責任。一是明確重點單位應當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氣象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本單位氣象災害防御責任部門、責任人及其職責。二是細化了重點單位的氣象災害防御措施,明確重點單位應當制定應急預案、開展演練和培訓、加強防御設施建設、組織自查巡查,有效應對和處置突發事件。三是明確了在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生效期間,重點單位應當根據相應的標準規范或者防御指南采取防御措施;同時,為應對我省多發易發的大風、暴雨、雷電、高溫、寒潮等氣象災害,針對不同類別的重點單位,細化了應當采取的重點防御措施,有效應對各類氣象災害。
(三)加強對重點單位防災減災救災的服務、指導和監督。一是規定氣象主管機構、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編制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御指南,加強對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御的培訓、指導。二是結合我省是農業大省、旅游強省向重點單位提供適應重點單位生產需求的個性化氣象服務;鼓勵通過保險服務為重點單位分擔氣象災害風險;鼓勵將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御能力和水平評價結果作為相關保險費率的核定因素。四是強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重點單位的監督檢查,監督重點單位落實好氣象災害防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