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和發展氣象事業,防御、減輕氣象災害,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氣象科技更好地轉化為生產力,進一步規范我省氣象科技服務市場,根據“江西省氣象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具體內容:
第一條 從事氣象科技服務的單位,應向江西省氣象局提交申請書和有關人員學歷證書、技術職稱證書,并填寫《氣象科技服務資格證書》申請表。江西省氣象局業務發展處負責資格審核。
第二條 從事氣象科技服務必須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江西省氣象管理規定》,在江西省氣象局核準的服務范圍內開展氣象服務;不允許向公共媒體傳播氣象信息。
第三條從事氣象科技服務的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于2人,要有相關的專業學歷和中級以上氣象專業技術職稱。專業學歷應為大專以上的天氣動力、氣候、農業氣象、大氣物理、大氣化學專業畢業。
2、從事氣象科技服務的專業人員必須從事專業工作5年以上;從事天氣預報服務的必須熟悉MICAPS系統操作;并通過江西省氣象局組織的上崗考試。
3、能夠從當地氣象臺站獲取有關氣象資料包括氣象實時資料。
4、裝備信息接收系統:主要有計算機通信終端或PCVSAT系統、傳真機等,能夠從氣象臺站獲取氣象資料或接收氣象廣播資料。
5、裝備MICAPS系統,并能夠應用該系統分析天氣形勢,掌握氣象要素變化,制作各類專業天氣預報。
6、裝備基本氣象儀器,主要有經過氣象計量檢定的壓、溫、濕等測量儀器;根據服務需要,裝備其它觀測記錄儀器。
第四條 省氣象局業務發展處受理申請后,應在30天內對申請單位的技術和裝備情況進行審查,必要時要進行實地審查;根據審查結果提出初步審核意見,提交局長辦公會審定。
第五條:根據局長辦公會審定結果,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發放氣象科技服務資格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將告知理由。
第六條 資格證書實行年檢制度,年度檢查不合格或用戶投訴較多、過失嚴重的將吊銷資格證書。
第七條 根據省物價部門規定,技術裝備審查收取技術審核費,申領資格證書收取工本費。
第八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氣象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