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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龍南市行政爭議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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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共同推進行政爭議的實質性化解工作,加強各部門在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方面的協同配合,推動提升政治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積極打造行政爭議解決新平臺,構建多元化矛盾糾紛化解機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要求,探索創新行政爭議化解新模式、新路子,從源頭上預防、化解行政爭議,提高法治化水平,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工作目標

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和效果導向,突出“訴源治理”,

加強府院聯系,通過綜合治理,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最大限度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和初始階段,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三、工作內容

(一)成立市行政爭議化解中心

市行政爭議化解中心由市司法局牽頭,市法院、市檢察院組成,有關行政機關參與,市行政爭議化解中心設在市司法局。

(二)成立工作專班

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司法局應成立行政爭議化解工作專班,根據各自職能定位,履行工作職責:

1.市法院要積極提起行政爭議訴前調解,盡力促成行政爭議各方達成一致,最大限度提高調解及協調撤訴結案率;要加強與市司法局、市檢察院資源共享和數據對接工作,建立緊密配合的行政爭議多元化解銜接機制。

2.市檢察院要積極做好法律監督工作,監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要積極參與市行政爭議多元化解,圍繞行政相對人的訴求,充分行使調查核實權,依法進行監督,妥善解決爭議。

3.市司法局要充分發揮復議機關層級監督職能,加大行政爭議化解力度,力爭將矛盾化解在訴前,減少行政爭議成訟率;要切實發揮協調作用,協助有關法院全力化解涉訴行政爭議;要建立與市法院、市檢察院聯絡機制,做好行政爭議多元化解信息共享工作,積極開展行政爭議多元化解。

(三)行政爭議化解的受案范圍

1.已經起訴至人民法院的案件,按人民法院要求需要先行調處的;

2.人民法院在審查非訴執行案件過程中認為需要調處的;

3.市司法局在辦理行政復議案件過程中認為需要調處的;

4.市檢察院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認為需要調處的;

5.其他部門轉辦的需要調處的。

(四)開展行政爭議化解

市行政爭議化解中心受理的案件,各涉案單位應當服從市行政爭議化解中心辦公室工作安排,按照指定的期限提供證據材料,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調解。調解過程中,市法院、市檢察院應當派員參加。

(五)每半年召開一次聯席會議

會議由市行政爭議化解中心主任召集,必要時可邀請有關行政機關參會。會議應就前期化解工作進行分析研判,總結推廣先進典型和經驗,推動化解工作良好開展。

四、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成立行政爭議化解中心,由市司法局主要領導任主任;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檢察院分管領導任副主任;市法院行政審判庭、市檢察院第二檢察部、市行政復議中心負責人為成員。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分管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司法局各派一人為成員;市司法局指定一名工作人員為聯絡員。

(二)建立工作臺賬。建立化解中心工作臺賬是加強化解中心規范運行、檢視化解中心工作全程紀實和過程管理的重要內容。工作臺賬應包含自行決定化解和受委托化解案件情況、化解成效等。

(三)注重成果轉化。堅持問題導向,及時總結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的經驗做法、典型案例、意見建議等,利用微信、官網、報紙等媒介,多形式、多角度宣傳報道行政爭議多元化解工作,傳遞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正面效果。

附件:龍南市行政爭議多元化解實施辦法


附件

龍南市行政爭議多元化解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促進依法行政,推進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龍南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市法院)、龍南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市檢察院)、龍南市司法局(以下簡稱市司法局)三方協調配合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實現多方參與、多方協力,推進行政爭議的源頭化解、多元化解和實質化解,建立訴源治理和多元化解機制,提高龍南市域社會治理水平,促進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

第三條 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司法局在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協調配合中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

(二)堅持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

(三)堅持恪守審判權、檢察權、行政權的法定職責,支持各方當事人在法律許可范圍內達成和解;

(四)堅持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司法局對行政爭議化解機制、訴前調解機制的引領與指導;

(五)堅持個案辦理與訴源治理相統一;

(六)堅持雙贏多贏共贏,實現最佳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第四條 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司法局注重優化資源配置,成立行政爭議化解中心,設在市行政復議中心(市司法局),共同對行政爭議進行化解,減少當事人訴累,努力做到案結事了、息訴罷訪,提高人民群眾的滿意度。

第五條 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司法局協作配合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的案件范圍主要包括:

(一)行政復議案件;

(二)行政訴訟案件;

(三)行政執法案件。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司法局應當作為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工作的重點:

(一)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嚴重影響法律正確實施、需要附帶審查規范性文件的案件;

(三)嚴重損害公民、組織實體權益的案件;

(四)嚴重損害營商環境的案件;

(五)涉及多名行政相對人的群體性案件;

(六)其他嚴重影響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案件;

(七)其他認為需要實質性共同化解的案件。

第七條 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司法局應當根據行政爭議的實際情況,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推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

(一)組織聽證;

(二)促成和解;

(三)司法救助或協調其他救助;

(四)釋法說理和心理疏導;

(五)公開宣告;

(六)提出司法、檢察建議;

(七)其他促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措施。

第八條 對上級法院或行政訴訟集中管轄法院指派、請求協助協調的行政訴訟案件、行政執法案件,或符合本實施辦法由市法院自行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行政執法案件,組織各方當事人到行政爭議化解中心,由市法院邀請市檢察院、市司法局共同參與化解,綜合運用公開聽證、釋法說理等多種途徑,凝聚共識,縮小分歧,共同做好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

第九條 對符合本實施辦法的行政復議案件,經過評估有一定爭議化解可能的案件,由市司法局邀請市法院、市檢察院到行政爭議化解中心共同參與化解,充分運用三家的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和監督智慧,提高化解率,實現定分止爭、化解矛盾。

第十條 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司法局在爭議化解過程中可以組織公開聽證,就案件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案件處理等方面聽取各方和聽證員意見,也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律師等第三方參與,合力化解行政爭議。

第十一條 對涉及社會影響較大,損害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復雜案件以及案涉人數眾多、法律適用分歧較大等案件,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司法局應主動加強工作對接,會商研判案件存在的社會穩定風險點,找準行政爭議焦點,緊抓矛盾化解最佳時機,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也可以邀請行政機關共同參與會商,妥善解決糾紛,化解行政爭議。

第十二條 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司法局對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可以進行調解的案件,必要時邀請人民調解員、人民監督員、律師、專家學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社會第三方參與爭議化解,也可以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審判調解、律師調解等有效對接,促成當事人雙方和解,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第十三條 對行政審判和行政行為并無明顯不當,但當事人因多年訴訟確有生活困難的,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司法局對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應積極給予司法救助。司法救助后仍存在實際困難的,可商請有關部門通過民政救濟、社會救助等方式妥善幫助解決其個人、家庭的實際問題,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

第十四條 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過程中,發現社會治理工作存在問題的,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司法局可以向有關單位和部門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治理的司法建議、檢察建議,從源頭上促進依法行政、減少行政爭議,努力推動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

第十五條 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司法局每半年應召開一次聯席會議,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臨時決定召開,對行政復議、行政審判、行政檢察中存在需要共同研究解決的問題,通過商討及時解決。

第十六條 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司法局可根據辦案實際互相邀請對方參加本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等重大活動,以增進理解,密切協作,更加有效地維護司法權威,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

第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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