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防雷裝置質量檢測檢驗工作的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江西省氣象管理規定》和中國氣象局3號令《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江西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裝置質量檢測檢驗工作的單位。
第三條 防雷裝置質量檢測檢驗包括對外部防雷裝置(指接閃器、引下線和接地裝置)和內部防雷裝置(指除外部防雷裝置以外,所有的附加設施如等電位連接、屏蔽、防閃絡措施、電涌保護器及連接導體等)的檢測檢驗。
第四條 防雷裝置質量檢測檢驗須執行國家防雷技術規范,或依照IEC標準開展工作。
第五條 防雷裝置質量檢測檢驗資質認證管理工作由省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第二章 資質分類和范圍
第六條 資質認證分為防雷裝置質量檢測檢驗資質和防雷裝置質量自檢資質兩類。
第七條 具有防雷裝置質量檢測檢驗資質的單位可從事在用和新建的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防雷建筑物外部防雷裝置和內部防雷裝置的檢測和驗收工作(包括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施工質量監督、竣工驗收)。
第八條 具有防雷裝置質量自檢資質的單位可從事本單位內,在用第三類防雷建筑物外部防雷裝置和內部防雷裝置檢測工作。
第九條 具有防雷裝置質量檢測檢驗資質的單位負責對本地具有防雷裝置質量自檢資質單位檢測結果的抽樣復查。省雷電防護管理局負責對具有防雷裝置質量檢測檢驗資質單位檢測結果的抽樣復查。
第三章 資質認證
第十條 申請防雷裝置質量檢測檢驗資質的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經當地設區市氣象主管機構初審同意,且具有事業法人資格的專門機構;
(二)具有當地物價部門頒發的防雷裝置質量檢測檢驗收費許可證;
(三)已取得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防雷裝置質量檢測檢驗計量認證合格證;
(四)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五)具有規定數量和技術職稱專業的技術人員,具體要求:
1、檢測單位負責人應熟悉檢測技術和管理業務,有任命證書,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2、必須具有氣象、電氣或相關專業的高級技術職稱人員2名以上,中級技術職稱人員4名以上和相關的輔助技術人員,持《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高空作業)》證人員2名。
3、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總人數的90%,其中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者不低于40%。
4、檢測人員應經過專門培訓,持有省雷電防護管理局頒發的《江西省防雷檢測人員上崗證》等有效證件,并持有當地物價部門頒發的《收費員證》。
5、技術負責人、質量保證人應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檢測工作5年以上。
(六)具有與檢測檢驗資質相適應的儀器設備(至少配備以下儀器設備):
1、接地電阻測試儀6臺;
2、防雷元件測試儀2臺;
3、數字萬用表3臺;
4、計算機2臺;
5、剩磁測試儀1臺;
6、經緯儀2臺;
7、望遠鏡3架;
8、其它輔助工具。
(七)須具有的規章制度:
1、各級人員的崗位職責、行政與法律責任制度;
2、檢測儀器設備的驗收、使用、保管、降級及報廢制度;
3、內部工作文件的制訂、頒發、修改制度;
4、檢測事故分析報告制度;
5、技術文件的管理及保密制度;
6、檢測現場的安全管理制度;
7、儀器資料室管理制度;
8、對用戶關于檢測工作質量申訴的收集和處理制度;
9、質量管理手冊執行情況的檢查制度;
10、防雷裝置質量檢測檢驗統計、用戶檔案建立制度;
11、雷電災害的收集、調查、統計、報告制度。
第十一條 申請防雷裝置質量檢測檢驗資質的單位必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單位書面申請報告;
(二)單位基本情況;
(三)事業單位法人的有效證件復印件;
(四)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防雷裝置質量檢測檢驗計量認證合格證復印件;
(五)防雷裝置質量檢測檢驗資質認證申請表;
(六)質量管理手冊;
(七)物價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復印件;
(八)中級技術職稱以上人員資格證書的復印件;
(九)特種作業(高空作業)人員操作證復印件;
(十)防雷裝置質量檢測檢驗原始記錄、檢測報告單各一份。
第十二條 申請防雷裝置質量自檢資質的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經當地設區市氣象主管機構初審同意;大型企業內部具有二級企業法人資格的專門機構;
(二)已獲得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防雷裝置質量檢測檢驗計量認證合格證;
(三)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四)具有規定數量和技術職稱專業的技術人員,具體要求:
1、檢測單位負責人應熟悉檢測技術和管理業務,有任命證書,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2、必須具有中級技術職稱人員2名以上和相關的輔助技術人員,持《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高空作業)》證人員1名。
3、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總人數的70%,其中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者不低于30%。
4、檢測人員應經過專門培訓,持有省雷電防護管理局頒發的《江西省防雷檢測人員上崗證》等有效證件。
5、技術負責人、質量保證人應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從事檢測工作4年以上。
(五)具有與防雷裝置質量自檢資質相適應的儀器設備(至少配備以下儀器設備):
1、接地電阻測試儀2臺;
2、防雷元件測試儀1臺;
3、數字萬用表1臺;
4、計算機1臺;
5、經緯儀1臺;
6、望遠鏡1架;
7、其它輔助工具。
(六)須具有的規章制度:
1、各級人員的崗位職責、行政與法律責任制;
2、檢測儀器設備的驗收、使用、保管、降級及報廢制度;
3、內部工作文件的制訂、頒發、修改制度;
4、檢測事故分析報告制度;
5、技術文件的管理及保密制度;
6、檢測現場的安全管理制度;
7、儀器資料室管理制度;
8、質量管理手冊執行情況的檢查制度;
9、防雷裝置質量檢測檢驗統計、檔案建立制度;
10、雷電災害的收集、調查、統計、報告制度。
第十三條 申請防雷裝置質量自檢資質的單位必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單位書面申請報告;
(二)單位基本情況;
(三)二級法人的有效證件復印件;
(四)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防雷裝置質量檢測檢驗計量認證合格證復印件;
(五)防雷裝置質量自檢資質認證申請表;
(六)質量管理手冊;
(七)中級技術職稱以上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
(八)特種作業(高空作業)人員操作證復印件;
(九)防雷裝置質量檢測檢驗原始記錄、檢測報告單各一份。
第十四條 省級氣象主管機構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其申請。對不具備基本條件的申請單位的申報材料予以返回;對材料不完整的應通知申報單位予以補正。
第十五條 對評審認證合格的單位,從省級氣象主管機構簽署審批意見之日起,三十日內頒發《防雷裝置質量檢測檢驗資質認證證書》或《防雷裝置質量自檢資質認證證書》,并向社會公告。對評審不合格的,于十日內將申報材料退回原申請單位。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資質認證證書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內由頒證機構負責年審。無年審合格章的,資質認證證書自動作廢。
第十七條 從事防雷裝置質量檢測檢驗或自檢的單位應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檢查,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級氣象主管機構根據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監督、檢查的具體情況和意見,可視情節輕重對其警告、責令停止檢測直至取消檢測資格。
(一)不符合原申請和審批條件的;
(二)不能保證檢測質量的,不按管理規定上報工作總結、檢測資料的,不接受抽樣復查的;
(三)因重大過失而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自檢單位超范圍承接防雷裝置質量檢測的;
(五)轉借、轉讓或擅自涂改資質認證證書的。
第十八條 負責受理、審批、辦理資質認證證書的工作人員,必須依法辦事,不得以權謀私。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在本辦法公布之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相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