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0號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23-12-26
為落實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規范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管理,根據《財政部商務部稅務總局關于研發機構采購設備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1號)規定,經商財政部,現修訂發布《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3年12月26日
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管理,根據現行研發機構采購設備增值稅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符合條件的研發機構(以下簡稱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按照本辦法全額退還增值稅(以下簡稱采購國產設備退稅)。
第三條本辦法第二條所稱研發機構、國產設備的具體條件和范圍,按照現行研發機構采購設備增值稅政策規定執行。
第四條主管研發機構退稅的稅務機關(以下簡稱主管稅務機關)負責辦理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的備案、審核及后續管理工作。
第五條研發機構享受采購國產設備退稅政策,應于首次申報退稅時,持以下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備案手續:
(一)符合現行規定的研發機構資質證明資料。
(二)內容填寫真實、完整的《出口退(免)稅備案表》。該備案表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16號)發布。其中,“企業類型”選擇“其他單位”;“出口退(免)稅管理類型”依據資質證明材料填寫“內資研發機構”或“外資研發中心”;其他欄次按填表說明填寫。
本辦法下發前,已辦理采購國產設備退稅備案的研發機構,無需再次辦理備案。
第六條研發機構備案資料齊全,《出口退(免)稅備案表》填寫內容符合要求,簽字、印章完整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備案。備案資料或填寫內容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一次性告知研發機構,待其補正后再予備案。
第七條已辦理備案的研發機構,《出口退(免)稅備案表》中內容發生變更的,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變更。
第八條研發機構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依法應終止采購國產設備退稅事項的,應持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撤回。主管稅務機關應按規定結清退稅款后,辦理備案撤回。
研發機構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應先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備案撤回。
第九條外資研發中心因自身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現行規定條件的,應自條件變化之日起30日內辦理退稅備案撤回,并自條件變化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購國產設備退稅政策。未按照規定辦理退稅備案撤回,并繼續申報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的,依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處理。
第十條研發機構新設、變更或者撤銷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核定研發機構的牽頭部門提供的名單及注明的相關資質起止時間,辦理有關退稅事項。
第十一條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的申報期限,為采購國產設備之日(以發票開具日期為準)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
研發機構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辦理退稅的,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號)第四條的規定,在收齊相關憑證及電子信息后,即可申報辦理退稅。
第十二條已備案的研發機構應在退稅申報期內,憑下列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采購國產設備退稅:
(一)《購進自用貨物退稅申報表》。該申報表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整合出口退稅信息系統更好服務納稅人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15號)發布。填寫該表時,應在備注欄填寫“科技開發、科學研究、教學設備”。
(二)采購國產設備合同。
(三)增值稅專用發票。
上述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已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稅務數字賬戶或者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確認用途為“用于出口退稅”。
第十三條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研發機構申報采購國產設備退稅,主管稅務機關經審核符合規定的,應按規定辦理退稅。
研發機構申報采購國產設備退稅,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應采取發函調查或其他方式調查,在確認增值稅專用發票真實、發票所列設備已按規定申報納稅后,方可辦理退稅:
(一)審核中發現疑點,經核實仍不能排除疑點的。
(二)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退稅的。
第十四條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的應退稅額,為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
第十五條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用于進項稅額抵扣的,不得申報退稅;已用于退稅的,不得用于進項稅額抵扣。
第十六條主管稅務機關應建立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情況臺賬,記錄國產設備的型號、發票開具時間、價格、已退稅額等情況。
第十七條已辦理增值稅退稅的國產設備,自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3年內,設備所有權轉移或移作他用的,研發機構須按照下列計算公式,向主管稅務機關補繳已退稅款。
應補繳稅款=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原值)
設備折余價值=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累計已提折舊
累計已提折舊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計算。
第十八條研發機構涉及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按照《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4號)被公布信息的,研發機構應自案件信息公布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購國產設備退稅政策,并在30日內辦理退稅備案撤回。研發機構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停止公布并從公告欄撤出的,自信息撤出之日起,研發機構可重新辦理采購國產設備退稅備案,其采購的國產設備可繼續享受退稅政策。未按照規定辦理退稅備案撤回,并繼續申報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的,依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研發機構采取假冒采購國產設備退稅資格、虛構采購國產設備業務、增值稅專用發票既申報抵扣又申報退稅、提供虛假退稅申報資料等手段,騙取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追回已退稅款,并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本辦法未明確的其他退稅管理事項,比照出口退稅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具體以增值稅發票開具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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