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5號
成文日期:2023-09-25
為支持農村金融發展,現將延續實施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二、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三、本公告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于農戶為準。
本公告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本公告所稱保費收入,是指原保險保費收入加上分保費收入減去分出保費后的余額。
四、金融機構應對符合條件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進行單獨核算,不能單獨核算的不得適用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五、本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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