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出臺的《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是一份非常必要、意義重大的執法司法規范性文件。《意見》對2013年“兩高一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做了全面完善,體現了問題導向、系統思維和綜合治理的理念,貫徹了嚴格依法辦案、寬嚴相濟的執法司法政策理念,操作性強,有利于解決實踐中的主要難題和突出問題,能夠對未來一個時期醉駕案件辦理工作提供有效指導,對完善我國醉駕治理體系有重要意義。
一、規范統一執法司法標準。《意見》統一和規范了立案、起訴、緩刑、罰金刑、行政處罰等標準,有利于解決各地執法司法政策標準尺度不統一、案件處理不均衡的問題。《意見》按照“血液酒精含量+情節”的模式確定入罪標準,更加科學、合理。《意見》堅持了刑事一體化思路,堅持犯罪構成要件的觀念,進一步明確“道路”“機動車”等醉酒危險駕駛構成要件要素的認定,要與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保持一致。《意見》規定出于急救傷病人員等緊急情況迫不得已駕車構成緊急避險的,不負刑事責任;對雖不能阻卻違法,但期待可能性較低,或具有其他可寬恕情形的行為,在處罰上應依法從寬。《意見》強調對危險駕駛行為的抽象危險要實質化判斷,以與該罪危害公共安全的本質特征相一致,對于醉酒程度較高,或者具有從重處理情節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些規則更加符合刑法謙抑性原則,也體現了執法司法機關嚴格司法、為民司法的精神,這樣的執法司法理念應該得到人民群眾的高度認可。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2條第2款關于刑法溯及力的精神,為維護生效裁判的既判效力,《意見》確定的入罪標準僅適用于在辦未決和新發案件,已決案件應當維持不變。
二、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寬嚴相濟是我國的基本刑事政策,適用于包括醉駕案件在內的所有犯罪案件。危險駕駛罪是我國刑法中的輕罪,最高刑期為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意見》按照“酒后危險駕駛行為+醉酒程度+有無從重情節”的模式確定從寬和從嚴的具體標準,能夠做到寬嚴有序、寬嚴適度、罰當其罪,有助于持續推動全社會形成“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良好氛圍。如《意見》設置了十五種從重處理情節,表明司法機關對嚴重醉駕行為毫不手軟的態度;還規定了一般不適用緩刑的十種情形,突出對發生實際損害后果、醉駕行為危險性大以及行為人主觀惡性大等案件的從嚴處理,避免有的犯罪人心存僥幸。《意見》強調醉駕的刑罰治理不僅要關注危險駕駛罪,還要注重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更嚴重犯罪的適用,對醉駕同時構成其他更嚴重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從嚴追究刑事責任。《意見》規定醉駕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追訴,這是給予行為人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是對初犯、偶犯、人身危險性小的醉駕行為人的從寬處理,能有效減少社會對立面。《意見》同時規定了自首、坦白、認罪認罰、賠償諒解等從寬處理情節,明確綜合行為人駕駛的動機和目的、醉酒程度、行駛情況以及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認為屬于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
三、堅持綜合施策和體系化治理。《意見》突出嚴密醉駕治理的刑事、民事、行政法規和規則體系,強調公安機關依法從嚴查處醉駕,司法機關嚴格、平等適用法律,強化刑罰的一般預防效果。《意見》對從嚴追究情節嚴重的醉駕行為、從嚴從快把握辦案節奏、從嚴強化行刑銜接等方面予以明確,確保治理醉駕更嚴、更實,司法資源的投入更加有效,集中力量懲處對公共安全形成嚴重威脅的醉駕行為。《意見》明確對于不追究刑事責任的醉駕行為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給予吊銷駕照、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以避免形成處罰漏洞。《意見》新增對血液酒精含量鑒定過程錄音錄像的規定,對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案件,在30日內完成偵、訴、審工作,切實提高司法效率;醉駕案件偵查取證、起訴審判更加規范、更加嚴格。《意見》還從普法宣傳、協同治理、對服刑人員的教育改造等方面提出了綜合治理的舉措,有利于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酒后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發生,有利于推動形成和諧、良好的社會氛圍,全面提升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
來源: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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