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為加快推進調整賦予鄉鎮縣級審批服務執法權限工作,確保賦權事項領得到、接得住、管得好、有監督,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賦予鄉鎮(街道)縣級審批服務執法權限和經濟發達鎮縣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指導目錄的通知》(贛府發〔2021〕23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起草本實施方案。
二、政策依據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賦予鄉鎮(街道)縣級審批服務執法權限和經濟發達鎮縣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指導目錄的通知》(贛府發〔2021〕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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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為加快推進調整賦予鄉鎮縣級審批服務執法權限工作,確保賦權事項領得到、接得住、管得好、有監督,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賦予鄉鎮(街道)縣級審批服務執法權限和經濟發達鎮縣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指導目錄的通知》(贛府發〔2021〕23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起草本實施方案。
二、政策依據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賦予鄉鎮(街道)縣級審批服務執法權限和經濟發達鎮縣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指導目錄的通知》(贛府發〔2021〕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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