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促進革命老區振興發展條例》
(2023年5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基礎設施建設
第三章 產業發展
第四章 城鄉協調發展
第五章 綠色轉型發展
第六章 基本公共服務
第七章 紅色基因傳承
第八章 保障與監督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革命老區振興發展,弘揚偉大建黨精神和井岡山精神、蘇區精神、長征精神,傳承紅色基因,在加快革命老區高質量發展上作示范,讓革命老區人民過上更好生活,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促進革命老區振興發展的有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革命老區,是指土地革命戰爭和抗日戰爭時期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創建的革命根據地。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革命老區實行名錄制度。革命老區的具體名錄,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并公布。
第三條 促進革命老區振興發展工作應當堅持黨的全面領導,遵循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分類推進、各方支持的原則,構建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和自我發展相結合的機制,以中國式現代化引領革命老區振興發展。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革命老區振興發展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國土空間規劃,在先行先試、規劃布局、政策扶持、項目安排、資金配置、人才引進等方面給予傾斜支持,統籌解決革命老區振興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促進革命老區振興發展主體責任,利用振興發展扶持政策,制定本行政區域具體措施,提高自我發展能力,加快革命老區振興發展。
本條例規定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是指革命老區所在地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革命老區振興發展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革命老區振興發展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革命老區振興發展工作。
第六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資金、項目、人才、科技等方面支持革命老區振興發展。
鼓勵社會組織動員和協調社會力量參與支持革命老區振興發展;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投資開發、產業共建、人才培養、科技推廣、捐資捐助等途徑和方式,支持、參與革命老區振興發展。
第二章 基礎設施建設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水行政等有關部門應當統籌革命老區基礎設施建設,將革命老區符合條件的交通運輸、水利、能源、信息通信等基礎設施項目優先列入有關規劃和計劃。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和支持革命老區鐵路、水路、航空等交通運輸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完善綜合交通運輸網絡,推進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優先支持革命老區普通國省干線公路建設和養護,推進縣道升級、建制村通雙車道改造和公路通村入組工程,加強農村公路危橋改造和村道安全生命防護工程建設,優化高速公路出入口布局。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革命老區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完善防洪減災、水資源配置和河湖生態健康體系,推進大中型灌區建設與改造、中小河流治理、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和山洪、干旱、地質災害防治等工程建設,因地制宜實施源頭保護和水土流失治理,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革命老區加強支撐性清潔煤電項目、煤運通道、煤炭儲備基地建設;推動石油、天然氣管道和配套項目建設;因地制宜發展光伏、風電、生物質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加強輸配電網建設,完善抽水蓄能、新型儲能等儲能設施。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革命老區移動通信、工業互聯網、物聯網等基礎設施建設,實施數字政府、智慧城市等工程。
第三章 產業發展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革命老區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社會化服務,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優先支持革命老區建設現代農業產業園、食品工業加工園區、農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農產品冷鏈物流基地、農產品批發市場;鼓勵發展富硒功能農業、預制菜產業等特色農林產業;發展壯大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促進農產品精深加工;支持發展鄉村旅游、農村電商,打造森林康養基地,培育革命老區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推進農村產業融合發展。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革命老區提升傳統產業、培育新興產業、布局未來產業,建設有色金屬、電子信息、裝備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醫藥、現代家居、紡織服裝、綠色食品、航空、節能環保等特色優勢產業集群,發展壯大數字經濟。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革命老區開發區高質量發展,優先支持革命老區創建國家級開發區;支持革命老區采取聯合共建、委托管理等形式,與發達地區建設跨區域合作產業園區,設立科創產業園區,建立跨區域合作工作機制;支持符合條件的革命老區建設承接產業轉移基地、重大產業項目、特色商品交易中心,申報設立綜合保稅區。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革命老區發展現代金融、現代物流、研發設計、服務外包、人力資源等生產性服務業,發展現代商貿、旅游休閑、健康養老、家政服務、體育服務等生活性服務業,推進服務業標準化、品牌化建設。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加強與科研機構、高等學校、龍頭企業合作,共建具有區域特色的研發機構,開展協同創新;支持符合條件的革命老區創建創新型城市和創新型縣(市、區)。
第四章 城鄉協調發展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革命老區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加大以工代賑支持力度,加強就業技能培訓;支持開展消費幫扶,推進特色農產品產銷對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符合條件的革命老區創建鄉村振興示范鄉(鎮)。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革命老區糧食生產功能區、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特色農產品優勢區建設,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和管護,強化種質資源保護利用和種子庫建設,優先支持革命老區建設現代農作物良種繁育基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革命老區組織引導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參加農業保險,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給予保費補貼支持,提高農業生產抗風險能力。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革命老區村莊規劃的管理,提高農村村民住宅設計和建造水平,推進農村廁所改造、生活垃圾處理和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管護,因地制宜提高鄉村供水能力,確保飲用水安全,實施鄉村電氣化提升工程,建設宜居宜業和美鄉村。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革命老區新型城鎮化建設,因地制宜發展特色小鎮;推進革命老區縣城建設,推動有條件的縣城發展成為中小城市;實施革命老區城市更新行動,提升城市功能品質;推動革命老區精神文明建設,支持創建全國文明城市。
省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符合條件的革命老區重點城市建設區域性中心城市和革命老區高質量發展示范區。
第五章 綠色轉型發展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革命老區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優先支持革命老區實施國土綠化、水土保持、森林質量提升、礦山生態修復、生物多樣性保護等重點生態工程,在符合條件的革命老區建設國家綠色發展示范區、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優先支持符合條件的革命老區申報創建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革命老區推進產業綠色化改造,發展循環經濟,推動能源清潔低碳安全高效利用,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全面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促進綠色低碳發展。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展生態保護補償,優先將符合條件的革命老區納入生態綜合補償試點,逐步加大對革命老區重點生態功能區的生態補償力度。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有條件的革命老區建立健全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推進綠色采購,推廣綠色產品標識認證,促進排污權、碳排放權等環境權益交易;支持金融機構創新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模式,推動革命老區經濟社會發展綠色轉型。
第六章 基本公共服務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規定,強化對革命老區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的支持,推動優質公共資源向革命老區轉移,提升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水平。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公共服務項目建設運營,采用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提升革命老區基本公共服務供給質量和效率。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革命老區的教育投入,優化教育資源配置,推進教育信息化、現代化;優先支持革命老區發展各類教育,改善辦學條件,完善覆蓋全學段學生的資助體系;推動縣域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
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省屬高等學校通過地方專項計劃對革命老區高考招生予以傾斜。
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與革命老區開展合作共建。鼓勵單位和個人在革命老區捐資助學。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促進革命老區優質醫療資源擴容和區域均衡布局,加強公共衛生體系和優質高效整合型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持續提升縣級醫院綜合能力,推進實現縣級以上公立中醫院全覆蓋,分類推進鄉鎮衛生院建設,加強城市社區醫療衛生機構和村衛生室標準化建設;加強慢性病綜合防控,推進農村地區健康教育和精神衛生、職業病、重大傳染病防治,以及熱敏灸小鎮等中醫藥服務能力建設;推進醫養結合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革命老區基本醫療衛生設施和鄉村醫務隊伍建設,支持革命老區建立健全衛生人才培養引進機制,推進遠程醫療服務向基層衛生醫療機構延伸,支持人工智能輔助診療在基層衛生醫療機構的應用。
鼓勵和支持一流醫院與革命老區重點醫院開展對口幫扶,合作共建區域醫療中心、醫療聯合體。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統籌推進革命老區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美術館、體育場館以及廣播電視播出傳輸覆蓋設施等公共設施的建設與維護,加強鄉村公共文化服務保障,開展群眾文化活動和全民健身活動。
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體育等部門應當優先支持有條件的革命老區發展特色文化產業、體育產業。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革命老區社會保障體系,發展養老、托育事業,健全分層分類社會救助體系。鼓勵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提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健全繳費激勵機制,推動提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革命老區優撫對象的幫扶援助機制,落實符合條件的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烈士老年子女、年滿六十周歲農村籍退役士兵等的優撫待遇。
鼓勵社會資本在革命老區投資建設養老、托育基礎設施,提供養老、托育服務。
第七章 紅色基因傳承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革命歷史類紀念設施、遺址的保護修繕力度;推進長征國家文化公園(江西段)建設;實施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工程,因地制宜建設革命文物保護利用片區,創建革命文物保護利用示范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優先支持革命老區所在地符合條件的革命歷史類紀念設施、遺址申報全國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全省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國家級或者省級烈士紀念設施。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和保障對紅色文化的研究、教育和宣傳,創設紅色教育品牌,將紅色經典、革命故事納入中小學教育活動和干部培訓內容。
黨史研究、社會科學及有關研究機構應當加強對紅色文化的研究,促進紅色基因的傳承。
鼓勵革命后代、家屬和各界人士開展紅色故事宣講、紅色文化傳播等活動。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革命老區加強紅色資源整合與開發利用,完善紅色旅游配套設施,開發紅色旅游精品線路,宣傳推廣紅色旅游產品。
第八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促進革命老區振興發展財政穩定投入機制,統籌運用財政補助資金、地方政府債券資金加強對革命老區的支持。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統籌,逐步加大對革命老區振興發展的財政支持力度。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營造有序的金融環境,吸引金融機構加大對革命老區的信貸投放和在革命老區設立分支機構,優先支持革命老區符合條件的企業上市融資。
政府性投資基金以及有關子基金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革命老區符合條件的項目。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革命老區符合條件的重大基礎設施、重大產業項目和重點民生項目在用地、用能、排污指標等要素方面給予傾斜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革命老區投資興辦的企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規費減免等優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革命老區創業培訓、創業擔保貸款、創業孵化、創業輔導等創業扶持體系,支持大學生、農民、返鄉入鄉人員在革命老區就業創業。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革命老區人才引進、培養、使用和激勵機制,對長期在革命老區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在職稱評定、業務培訓、醫療服務、人才計劃和人才項目申報等方面實行傾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有計劃組織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到革命老區進行掛職或者開展人才培訓、技術指導等服務。
省有關單位、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通過對口支援、技術研發、成果轉化、人才服務、文化旅游指導等方式,幫扶革命老區發展。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健全革命老區區域合作機制,支持贛南等原中央蘇區、湘贛邊區域、閩浙贛蘇區等對接融入粵港澳大灣區、長三角、海西經濟區、長株潭都市圈建設。
革命老區所在地的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結對城市的對接協調,建立健全對口合作工作機制。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革命老區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促進革命老區振興發展工作評估機制,定期評估本省促進革命老區振興發展政策的實施情況,并將評估結果作為有關政策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支持革命老區振興發展的財政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四十條 對促進革命老區振興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促進革命老區振興發展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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