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電發〔2021〕37號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中國地震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廣播電視局、應急管理廳(局),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
現將《應急廣播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
應急管理部
2021年6月7日
應急廣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應急廣播管理,提高應急信息發布的時效性和覆蓋面,預防和減輕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提升廣播電視公共服務質量和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應急廣播規劃、建設、運行、管理及其他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應急廣播是指利用廣播電視、網絡視聽等信息傳送方式,向公眾或特定區域、特定人群發布應急信息的傳送播出系統。
第三條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負責制定和調整全國應急廣播體系建設規劃,統籌全國應急廣播體系建設、運行和管理,建立國家級應急廣播調度控制平臺和效果監測評估體系,監督管理全國應急廣播播出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根據全國應急廣播體系建設規劃,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環境條件和公共文化發展需求,制定和調整本地應急廣播體系建設規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廣播建設、運行和管理,建立本地應急廣播調度控制平臺和效果監測評估體系,建設應急廣播傳輸覆蓋網和應急廣播終端,監督管理本地應急廣播播出情況。
第四條 應急廣播堅持服務政策宣傳、服務應急管理、服務社會治理、服務基層群眾的宗旨,遵循統籌規劃、統一標準、分級負責、上下貫通、綜合覆蓋、安全可靠、因地制宜、精準高效的原則,加快應急廣播體系建設,提高應急廣播服務效能。
第五條 應急廣播按照國家基本公共服務標準和地方實施標準,建立健全長效系統建設和運行保障機制,有效發揮應急廣播“最后一公里”傳播優勢,提升應急廣播發布的科學性、精準性、有效性,推動構建現代化的應急廣播公共服務體系,面向廣大人民群眾提供應急廣播公共服務。
第六條 嚴格禁止一切單位、組織和個人利用應急廣播從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穩定和民族團結、侵犯公共利益和公民權益,以及與該設施用途不相適應的活動。
第二章 播出管理
第七條 應急廣播播出的信息包括:
(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批準設立的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制作的節目;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應急信息發布部門發布的應急信息,如事故災害風險預警預報、氣象預警預報、突發事件、防災減災救災、人員轉移安置、應急科普等應急信息;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的政策信息、社會公告等;
(四)鄉(鎮、街道)、村(社區)、旅游景區、企業園區等基層管理部門或基層社會治安管理部門發布的所轄區域的社會治理信息;
(五)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應向公眾發布的其他信息。
第八條 應急廣播播出的信息類別、內容和發布范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應急信息發布部門確定。
第九條 應急信息在廣播電視、網絡視聽等領域的呈現方式,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會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應急信息發布部門確定。
第十條 應急廣播播出的信息按照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危害程度等分為緊急類和非緊急類。應急廣播應當優先播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應急信息發布部門發布的緊急類應急信息。
第十一條 應急廣播播出的信息應當使用文明用語,遵守社會主義道德規范和公序良俗,積極營造文明健康的社會風尚。
第三章 系統構成
第十二條 應急廣播由應急廣播調度控制平臺、傳輸覆蓋網、快速傳送通道、應急廣播終端和效果監測評估系統等組成。
第十三條 應急廣播調度控制平臺承擔以下任務:
(一)接收本級政府、應急信息發布部門或廣播電視播出機構發布的應急信息,適配處理為應急廣播消息后,根據發布要求,調度傳輸覆蓋網或快速傳送通道,傳送至應急廣播終端,播出應急廣播信息。
(二)處理上級、下級應急廣播調度控制平臺發送的應急廣播消息;
(三)保障傳輸覆蓋網和應急廣播終端的安全運行;
(四)監測、匯總上報應急信息播發和系統運行等情況;
(五)少數民族地區的應急廣播調度控制平臺可具備少數民族語言播發功能。
第十四條 傳輸覆蓋網負責將應急廣播消息傳送到應急廣播終端。傳輸覆蓋網包括:
(一)中波覆蓋網;
(二)短波覆蓋網;
(三)調頻覆蓋網;
(四)地面數字電視覆蓋網;
(五)有線數字電視傳輸覆蓋網;
(六)衛星傳輸覆蓋網;
(七)IPTV系統;
(八)互聯網電視系統;
(九)其他。
第十五條 快速傳送通道是基于衛星、無線、有線等方式建立的應急信息快速接入處理和高效傳輸覆蓋系統,承擔緊急類應急信息的快速傳送任務。
國家級和省級應急廣播調度控制平臺,應當建立基于衛星方式的快速傳送通道。
第十六條 應急廣播終端負責接收應急廣播消息,主要包括大喇叭類、收音機類、電視機類、顯示屏類、機頂盒類、視聽載體類、移動接收類等通用終端或專用終端。應急廣播專用終端優先播發緊急類應急信息。
第十七條 效果監測評估系統負責統計匯總應急廣播系統響應情況、發布情況等,綜合評估應急廣播工作狀態和發布效果。
第四章 技術要求
第十八條 應急廣播技術系統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符合國家、行業相關技術規范。
(二)使用廣播電視頻率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和使用規定,并按照相關規定向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申請核發頻率指配證明,依照頻率指配證明載明的技術參數進行發射。
(三)使用依法取得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的設備、器材和軟件等,提高設備運行的可靠性。
(四)針對應急廣播系統特點,采取相應的防范干擾、插播等惡意破壞的技術措施。
(五)采取錄音、錄像或保存技術監測信息等方式對應急廣播播出的質量和效果進行記錄,異態信息應當保存1年以上。
第十九條 應急廣播應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建立應急廣播安全保障體系,確保應急廣播安全播出、網絡安全、設施安全、信息安全。
第二十條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應急廣播調度控制平臺應當進行系統對接,做到互聯互通,確保應急廣播信息完整、準確、快速傳送到指定區域范圍的應急廣播終端。
第二十一條 應急廣播調度控制平臺應具備多種格式應急信息并行處理的能力,具備精準發布、分區域響應和多區域響應的能力,避免對非相關的地區和人員發布應急信息。
第二十二條 應急廣播調度控制平臺應具備綜合調度多種傳輸覆蓋網絡資源的能力,本級資源不夠或能力不足的情況下,可向上級應急廣播調度控制平臺申請支持。
第二十三條 應急廣播終端部署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滿足耐高低溫、耐腐蝕、耐磨損、耐潮濕等要求,安裝地點和高度應綜合考慮自然災害、地理環境等因素的影響。重要安裝點位應當配置備用電源。
應急廣播終端應當支持基于衛星方式快速傳送通道的信息接收。
第二十四條 關鍵應急廣播設備應有備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哄搶、私分、截留或以其他方式破壞應急廣播設施。
第五章 運行維護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明確本級應急廣播的運行維護機構,合理配備工作崗位和人員,落實應急廣播運行維護機制,保證應急廣播順利開展。
第二十六條 應急廣播運行維護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技術維護、運行管理、例行檢修等制度,保障技術系統運行維護、更新改造和安全防護等所需經費。
第二十七條 應急廣播運行維護機構應當加強值班值守,定期對應急廣播技術系統進行測試,制定應急預案,加強應急演練,做好應急準備,確保應急廣播正常運行。
第二十八條 鼓勵各地因地制宜,采取專兼職相結合方式,指定人員負責管理各鄉(鎮、街道)、村(社區)應急廣播終端設施,并加強對上崗人員管理,確保應急廣播終端安全高效運行。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組織協調本地區的應急廣播統計信息和數據上報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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