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名稱/姓名:江西松展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李廣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件號碼:91360727MA397R520Y
地址/住址:江西省贛州市龍南市龍南經濟技術開發區贛州電子信息產業科技城比邦產業園15棟、16棟
我局于2024年9月26日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導致外排廢水超標,經對廢水總排口采樣檢測,根據贛州市生態環境技術服務中心龍南技術服務站2024年9月26日出具的《監測報告》(編號:龍環監字〔2024〕第W0915號)顯示廢水總排口pH值10.7。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有江西松展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主管袁軍峰簽字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和《現場照片證據》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企業事業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采取隔離等應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進入水體,并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抄送有關部門”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 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水污染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的”的規定,現責令你公司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并于2024年10月31日前將改正情況書面報告我局。
我局將在三十日內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違法排污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你公司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贛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向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贛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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