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名稱:龍南福義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龍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727674978267J
地址:江西省贛州市龍南市龍南經濟技術開發區金塘工業園
中央第三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下沉組于2024年 5月17日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封膠車間未安裝VOCs污染防治設施。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龍南福義玻璃有限公司經理肖亦平簽字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圖片、影像資料)證據》。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
我局于2024年9 月29日以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贛龍環罰告〔2024〕10號)告知你公司擬作出罰款23000元的行政處罰,并告知你公司有陳述申辯權及聽證申請權。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及聽證申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的規定。參照《江西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規定(2023)》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細化為“違法行為:已密閉,但未按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處罰幅度(A)/萬:2≤A<6”。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23000元(貳萬叁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贛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贛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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