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名稱:龍南市永聚緣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宇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727MACT4YX50T
地址:江西省贛州市龍南市龍南經濟技術開發區電子信息產業科技城(區建投控股科技園區五區B3棟廠房)
2024年5月30日,我局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擅自開工建設并投入生產。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龍南市永聚緣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宇簽字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圖片、影像資料)證據》。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的規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1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贛龍環罰告〔2024〕7號)告知你公司擬作出罰款11842.43元的行政處罰,并告知你公司有陳述申辯權及聽證申請權。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聽證申請,未提出陳述申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規定,參照《江西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規定(2023)》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細化為“環評文件類別:報告表;建設情況:已投入使用;處罰幅度(A)/%:3≤A≤4”。根據2024年6月25日江西智宸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結論,你公司總投資額為338355.00元。綜上,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按照總投資額338355.00元的3.5%作出處罰,罰款人民幣11842.43元(壹萬壹仟捌佰肆拾貳元肆角叁分)。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贛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贛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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