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名稱:贛州市美強金屬表面處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帥國慶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727MAD8CYFT9J
地址:江西省贛州市龍南市龍南經濟技術開發區電子信息產業科技城K3-05、K3-12地塊
我局于2024年5月7日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帥國慶簽字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圖片、影像資料)證據》。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一款“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稱排污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規定。
我局于2024年5月31日以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贛龍環罰告〔2024〕6號) 告知你公司擬作出罰款31萬元的行政處罰,并告知你公司有陳述申辯權及聽證申請權,同時告知你公司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公開道歉承諾從輕處罰制度。你公司在2024年6月3日遞交了陳述報告,陳述你公司不存在故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且面臨困境,懇請我局減免行政處罰,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聽證申請。你公司于2024年6月4日提交了《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公開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申請書》,《道歉承諾書》于2024年7月17日在《贛南日報》進行了刊登。
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一)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規定,參照《江西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規定(2023)》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細化為“管理類別:簡化管理;違法行為持續時間(a)/月:3≤a<6;處罰幅度(A) 單位:萬 30≤A<40”規定。同時,根據贛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贛州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公開道歉承諾從輕處罰工作指引》的通知第六條“當事人適用公開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的,可以按擬罰款金額的50%從輕處罰,但減少的罰款金額不得超過30萬元,降低后的罰款額低于法定最低罰款額的,按法定最低罰款額處罰”。綜上,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貳拾萬元整(¥200000.00)。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贛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贛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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