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名稱:江西志浩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志浩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727MA35LGHK7K
地址:江西省贛州市龍南市龍南經濟技術開發區新圳工業園
2024年3月8日,贛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江西志浩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年產500萬平方米高精密電路板項目進行現場檢查,并采取廢水總排口、鎳車間排口、雨水排口水樣委托江西省安康檢測科技有限公司檢測,檢測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編號:H&S0224075031010)結果顯示你公司雨水排口總鎳因子結果為9.13mg/L,超過了《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1第一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總鎳1.0mg/L),鎳超標8.13倍。我局于2024年3月10日對你公司進一步調查核實,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2024年3月7日,你公司維修車間員工使用高壓清洗機在機修車間門口沖洗沉鎳金線掛籃,殘留在沉鎳金線掛籃上含鎳廢水流入雨水溝,期間廠區雨水排口截止閥開放,導致雨水排口總鎳超標排放,超過國家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你公司黃文亮簽字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生態環境現場執法記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圖片、影像資料)證據》《廢水水質采樣記錄》和機修車間李本柱簽字的《調查詢問筆錄》。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規定。
我局于2024年4月26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贛龍環罰告字〔2024〕4號)告知你公司擬作出罰款60萬的行政處罰,并告知你公司有陳述申辯權及聽證申請權。你公司向我局提出聽證申請,并于2024年5月6日將聽證申請書遞交我局。2024年5月11日,我局下達《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贛龍環聽通〔2024〕1號)。經你公司領導重新研究決定,對此案不申請聽證,并于2024年5月16日遞交關于江西志浩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撤銷聽證申請報告,未提出陳述申辯。你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提交了《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公開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申請書》,《道歉承諾書》于2024年5月24日在《贛南日報》進行了刊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參照《江西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規定(2023)》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細化為“污染物類別:一類水污染物;日廢水排放量:不滿100噸;超標幅度:3倍以上;是否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是;處罰幅度(A)/萬:60≤A<80”的規定,同時,根據《江西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規定(2023)》通用規則第六條“實行公開道歉承諾從輕制度……違法行為人在指定媒體或平臺公開道歉、作出環保守法承諾后,生態環境部門可以按原定罰款的50%從輕處罰,但減少的罰款金額不得超過30萬元”。綜上,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叁拾萬元整(¥300000.00)。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贛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贛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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