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東坡(江西聯茂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環保安全責任人):
身份證號碼:341281197901******
地址:江西省龍南市龍南經濟技術開發區贛州電子信息產業科技城
根據2024 年 1 月 26 日,我局收到江西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對2023年江西省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執法監督幫扶實戰比武競賽發現問題進行交辦的通知》(贛環執法字〔2024〕22號)。我局于 2024 年 1 月 30 日對江西聯茂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江西聯茂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自主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經調查核實,你本人擔任江西聯茂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環保安全責任人。
江西聯茂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和第十七條“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建設單位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過程中,應當如實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不得弄虛作假”的規定。以上事實有江西聯茂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環安衛科長潘大強和江西贛評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經理侯國榮簽字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圖片、影像資料)證據》等證據為憑。
我局于2024年4月13日召開環境行政處罰案件審理委員會會議,經集體審議,鑒于江西聯茂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接到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后積極配合及時整改,結合江西聯茂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2023年第三方檢測機構監測數據顯示均為達標,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決定對你不予行政處罰 。
你本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贛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聯系人:賴允彬、徐財春聯系電話:0797-3512073
地址:贛州市龍南市金水大道492號郵政編碼:341700
贛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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