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南市萬晟建材有限責任公司:
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727MA398382XJ
地址:龍南市汶龍鎮里陂村井丘村小組上陂坑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陳寧
2023年9月13日,我局執法人員對龍南市萬晟建材有限責任公司建材加工、分選及倉儲項目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你公司委托李海泉駕駛贛BQ7761陜汽德龍牌重型自卸貨車、鐘義鑫駕駛贛BB3366解放牌重型自卸貨車、謝智良駕駛贛BA4136解放牌重型自卸貨車裝載洗沙污泥運輸至龍南市東江鄉S327料足段至足洞方向路口處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
以上事實有貨車司機李海泉、鐘義鑫、謝智良以及龍南市萬晟建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謝中華簽字的《環境監察現場記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圖片、影像資料)證據》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的規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13日召開環境行政處罰案審會,2023年10月17日下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贛龍環罰告字〔2023〕6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理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陳述申辯和提出聽證申請的權利。你公司于2023年10月18日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聽證申請。2023年11月16日,我局根據你公司提出的陳述申辯再次召開環境行政處罰案審會,參會人員對你公司陳述申辯不予采納,一致同意處罰10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七)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或者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項行為,處所需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參照《江西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規定(2023)》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七項細化為“涉及處置量(a)/噸:a<200;裁量標準(萬元):所需處置費用1倍的罰款;備注:所需處置費用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我局決定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元整(¥100000.00)。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持江西省非稅收入電子繳款書,憑繳款編碼到工行、農行、中行、建行、郵儲銀行足額繳款。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贛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贛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1月20日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