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南領德實業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7275918278263
地址:江西省贛州市龍南市龍南經濟技術開發區新圳工業園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葉文波
2023年7月18日夜間,我局執法人員對龍南領德實業有限公司堿性蝕刻液提銅工序進行現場檢查。經查,你公司堿性蝕刻液提銅工序在生產,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惡臭氣體(氨氣)經收集后通過酸液噴淋塔中和處理后外排。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公司堿性蝕刻液提銅工序酸液噴淋塔在運行,但未及時向噴淋循環水箱內加硫酸對外排惡臭氣體(氨氣)進行中和處理,執法人員使用PH試紙對酸液噴淋循環水進行檢測在8左右,呈中性,周邊存在明顯的惡臭氣體(氨氣)異味。你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未按要求規范采取措施排放惡臭氣體(氨氣)。
以上事實有你公司行政經理張健簽字的《調查詢問筆錄》,污水處理站化驗員葉育峰簽字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生態環境現場執法記錄》《現場照片證據》及《調查詢問筆錄》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惡臭氣體的,應當科學選址,設置合理的防護距離,并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的規定。
我局于2023年9月4日召開環境行政處罰案審會,2023年9月11日下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贛龍環罰告字〔2023〕5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理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陳述申辯和提出聽證申請的權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未提出聽證申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八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的”。參照《江西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規定(2023)》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八項細化為“違法行為:未按要求規范采取措施,處罰幅度(A)/萬:1≤A<5”。我局決定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罰款人民幣叁萬元整(¥30000.00)。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持江西省非稅收入電子繳款書,憑繳款編碼到工行、農行、中行、建行、郵儲銀行足額繳款。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贛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贛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9月21日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