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9日,經省政府同意,省生態環境廳、省高級人民法院、省檢察院等14家成員單位聯合印發《關于貫徹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的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在全省范圍內實施。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
一、起草背景
2015年,中辦、國辦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在吉林等7個省市開展試點。經兩年試點探索后, 2017年,中辦、國辦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提出自 2018 年起,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到2020 年,力爭在全國范圍內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2018年5月,我省出臺了《江西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初步構建了我省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2022年4月,生態環境部等14個單位聯合印發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5月26日,陳小平副省長批示:“請生態環境廳認真做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的學習宣傳、貫徹執行工作,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報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情況。”目前,我省在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中,還存在責任落實不到位,程序規則有待規范等問題,因此有必要根據《關于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的通知》(環法規〔2022)31號)的精神,出臺我省的實施意見,指導全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二、起草過程
省生態環境廳高度重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廳主要領導召開專題會議進行研究部署,并成立了材料起草工作專班,起草過程中,我們認真學習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的精神,同時赴贛州、九江等地進行了調研,聽取基層意見。2022年8月,起草了《關于貫徹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的實施意見》的初稿。9月,向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征求意見,收到意見5條,已經全部采納;向各設區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征求意見,收到意見20條,其中,采納13條,7條未采納,未采納的理由主要是各設區市意見不一,需要綜合考慮全省情況。10月在省生態環境廳網站公開征求社會意見,未收到反饋意見。起草過程中,多次與生態環境部法規司有關同志匯報溝通,法規司有關同志對我省的實施意見給予了精心指導并予以肯定。
三、主要內容
《實施意見》共有四部分內容。第一部分為總體要求。明確了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第二部分為完善工作機制。包括管轄制度、工作報送制度、檔案管理制度、考核評估制度、獎勵制度和督辦制度。第三部分為明確任務分工。明確了各成員單位在辦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中的職責和責任范圍。第四部分為完善工作程序。明確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調查、鑒定評估、磋商、生態修復等程序。
四、三大特點
《實施意見》主要是對國家相關規定進行細化,便于操作,國家有明確規定的盡量不重復;另外還結合工作實踐經驗進行了提煉總結,盡量突出我省特色、可操作性。
(一)不重復。對《規定》制定的目的依據、工作原則、賠償范圍、保障機制等均不予重復。
(二)有特色。明確了縣級以上有關部門作為案件承辦單位,明確了磋商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0日,磋商次數原則上不超過3次,符合我省的工作實際。
(三)可操作。明確了對損害量化金額估算在10萬元以下或損害事實簡單、責任認定無爭議、損害較小的案件,可以采用委托3名以上專家評估的方式,出具專家意見;也可以根據與案件相關的法律文書、監測報告等資料,綜合作出認定。由案件承辦單位組織相關部門或機構綜合作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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