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綜合報表制度是國家統計調查的一部分,是國家統計局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綜合要求。各地區、各部門應按照全國統一規定的計算方法、統計口徑、綜合范圍和填報目錄,認真組織實施,按時報送。
(三)運輸郵電業綜合統計報表制度包括由國務院各運輸郵電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安部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報送的報表。
(四)運輸郵電業綜合統計年報的范圍為全部鐵路、公路、水路、港口、民航、管道運輸企業、城市公交企業及郵電通信運營企業。
(五)本制度中有關鐵路、公路、水路、港口、民航及管道運輸業務報表及鐵路、民航、管道、城市公交能源消費報表,由各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報送;全國民用車輛擁有量年報,由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報送;公路、水路、港口能源消費報表由各省(區、市)統計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與報送,各省(區、市)交通廳(局、委)負責向同級統計局提供調查所需的營業性運輸車輛數和水路運輸企業名錄等有關數據。
(六)本制度中凡以“萬元”為計量單位的指標,均保留一位小數。
(七)本制度的統計報表中標有“-”者為免填項。
(八)本報表制度由國家統計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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