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以來,贛州市市場監管局聚焦民生關切,嚴格按照中央和省、市有關推進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工作要求,緊盯生產銷售環節,堅決落實整治責任,嚴厲打擊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擅自改裝鞍座蓄電池等違法行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寧都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電動摩托車銷售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5月28日,寧都縣市場監管局對某電動摩托車銷售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03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3月14日,寧都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某電動摩托車銷售店(以下簡稱:當事人)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店內銷售型號為TDR3128Z、TDR2981Z、TDR2997Z的中文商標為雅迪電動自行車,當事人為每輛電動自行車裝配了五個型號為6-DZF-12、規格為12V12Ah的超威牌電動自行車鉛酸蓄電池,總電壓為60V。上述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上均標明蓄電池額定電壓48V,非法改裝后均超過了《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標稱電壓要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寧都縣市場監管局遂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上猶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摩托車商行經營違法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10月29日,上猶縣市場監管局對某摩托車商行經營違法改裝的電動自行車違法行為,作出罰款5688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7月16日,上猶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上猶縣某摩托車商行(以下簡稱: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和監督抽檢。執法人員現場隨機抽取了型號為TDT23521-1Z的電動自行車,委托皖西南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進行檢驗。2024年8月8日,皖西南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出具《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該樣品依據標準GB17661-2018,整車質量、尺寸限值項目檢驗不合格。經查,當事人為迎合市場需求,擅自將上述型號的電動自行車鞍座加長、加裝后備箱并更換電池。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上猶縣市場監管局遂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贛州市市場監管執法稽查局贛縣分局查處某摩托車行銷售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3月26日,贛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摩托車行銷售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違法行為,作出罰沒款564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1月8日,贛州市市場監管執法稽查局贛縣分局執法人員對贛縣區某摩托車行(以下簡稱:當事人)進行執法檢查,現場送達《檢驗檢測報告》。該《檢驗檢測報告》顯示,經江西省檢驗檢測認證總院工業產品檢驗檢測院檢驗,當事人銷售的某型號電動自行車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標準,結構(腳蹬間隙(地面距離))項目不符合標準要求。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贛州市市場監管局遂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大余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車行銷售質量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8月29日,大余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車行銷售質量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4996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7月4日,大余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某車行(以下簡稱:當事人)經營場所擺放的“雅迪”電動自行車整車外觀與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中標識的產品外形圖不相符,且鞍座長度明顯超過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經查,當事人從某雅迪電動車經銷商處購進上述雅迪牌電動自行車,為迎合消費者,當事人自行采購了電動自行車鞍座和靠背,對上述電動自行車進行了違法改裝后,擺放在經營場所對外銷售。當事人銷售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規定要求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大余縣市場監管局遂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瑞金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電動車行銷售不符合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3月27日,瑞金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電動車行銷售不符合強制性產品認證電動自行車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9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2月29日,根據投訴舉報線索,瑞金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電動車行(以下簡稱:當事人)進行執法檢查,發現店內在售的某品牌電動自行車與對應的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不符,執法人員對非法改裝的電動自行車進行了查封扣押。經查,當事人為了提高售價,吸引消費者,擅自加長車身,加裝座位及后備箱,更換容量更大蓄電池(12安更換20安),導致加裝后的電動自行車與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參數不符,當事人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變更。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瑞金市市場監管局遂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龍南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摩托車行銷售違法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10月13日,龍南市市場監管局對某摩托車行銷售違法改裝電動自行車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38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6月28日,龍南市市場監管局在對某摩托車行(以下簡稱:當事人)進行監督檢查中,發現當事人正在銷售“新蕾”牌電動自行車(型號:TDR5982,整車編號:202822310194245),該自行車與《產品合格證》(NO.00431309)中標識的產品外形圖不相符,測量其鞍座長度近60cm,尺寸限值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標準要求。涉案電動自行車銷售價為1380元/輛,截止到案發,當事人未銷售該種電動自行車,無違法所得。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龍南市市場監管局遂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會昌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車行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電動自行車案2024年5月6日,會昌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車行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電動自行車違法行為,作出罰沒合計20392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3月20日,根據有關文件要求和相關線索,會昌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車行(以下簡稱: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3月27日通過詢問和移送視頻線索核對,當事人承認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電動自行車。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2月23日從雅迪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購進外標型號雅迪冠能DM30、雅迪M10電動自行車,當事人為增加電動自行車銷量,根據消費者喜好對其中部分電動自行車進行改裝,將鞍座尺寸由出廠的340mm改為540mm,電池由出廠的48V-20ah鋰電蓄電池更換為60V-23ah(5組×12V)石墨烯3代電池,整車質量由出廠的55kg,增重為90kg至95kg。上述改裝后的電動自行車與產品合格證的車輛總體信息、產品合格證參數不一致,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會昌縣市場監管局遂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贛州市市場監管執法稽查局查處某電動車行銷售未經強制性認證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7月26日,贛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電動車行銷售未經強制性認證電動自行車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5月9日,贛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電動車行(以下簡稱: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擅自改裝“雅迪”牌電動自行車(型號:TDR3054Z、TDR2981Z),對上述電動自行車加裝鞍座進行銷售使其與強制性產品認證不一致。經查實,當事人購進上述型號的電動自行車后,網上采購相應型號的電動自行車鞍座,并將上述“雅迪”牌電動自行車鞍座從1個坐位加裝為2個坐位,加裝后的電動自行車未進行強制性認證直接進行銷售。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依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贛州市市場監管局遂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產品質量無小事,責任信譽大如天。對電動自行車進行改裝將導致整車重量改變,加裝電池會導致電機的轉速提高,軸承等零部件超負荷運轉,從而影響電動自行車的操控性能、制動性能以及使用壽命和騎行安全,將大大增加行駛安全風險和車輛自燃爆燃概率,導致交通事故,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市場監管部門發揮專業技術優勢,通過對銷售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商家的處罰,能夠遏制商家為增加經營收入、擴大市場而銷售不合格、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的行為,促使經營者遵守質量標準,推動行業健康發展,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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