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據《檢驗報告》顯示2022年5月26日該當事人徐**門店內在售的“長豆角”,經抽樣檢驗,甲氨基阿維菌素苯甲酸鹽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2年6月27日,我局執法人員前往當事人經營現場進行核查,并于2022年7月2日對當事人予以立案。
經調查:1、龍南市徐**商行是龍南縣**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廣場店的聯營商,經營場所為龍南市**超市廣場店一樓;
2、當事人該批次“長豆角”,系宏昌超市2022年5月25日從贛州華東城蔬菜市場B2棟51號“章貢區鑫匯蔬菜批發部”采購的,共購進了20千克,每千克4.4元,共計購貨款88元;2022年5月26日以內部調撥的方式,配送到當事人處售賣,至案發止,已全部售完,銷售單價為每千克9.98元,銷售金額199.6元。
3、當事人經營的2022年5月26日批次的“長豆角”,經抽樣檢驗,甲氨基阿維菌素苯甲酸鹽項目不符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4、當事人采購該批次“長豆角”時,查驗了宏昌超市的經營資質和產品合格證明,能提供宏昌超市廣場店《營業執照》照片打印件一份,內部調撥單一份,宏昌超市對該批次“長豆角”進行了農藥殘留自檢報告一份;同時還通過宏昌超市提供了上一級該批次長豆角供貨商“章貢區鑫匯蔬菜批發部”《營業執照》照片打印件一份、進貨票據一份、檢驗結果報告單一份、《購銷協議》一份。
5、本局執法人員在收到《檢驗報告》后,于2022年6月27日將《檢驗報告》(NO:LC-ZFFS220064-XC0271)和《檢驗結果告知書》(龍市監檢鑒結[2022]1-2-10號)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在收到本局送達的檢驗報告和檢驗結果告知書后,在規定期限內對檢驗結果未提出異議,也未申請復檢。
6、本局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四條,已于2022年9月8日已向贛州市章貢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購進的同批次不合格長豆角的線索進行了移交。
根據調查事實,本局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的規定,構成經營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超過標準限量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
【案例解析】
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銷售者履行了本辦法規定的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之規定,鑒于當事人自經營以來首次違法,符合龍南市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第一批271項)第19項,經綜合考慮案情,決定對當事人的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啟示思考】
本案中,當事人不僅索取了**超市經營資質和產品合格證明,還通過**超市索取了上一級該批次涉案產品供貨商的經營資質和產品合格證明,這充分說明當事人不知道所采購的長豆角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故應當認定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免予處罰情形,符合龍南市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第一批271項)第19項情形,本局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探索實施包容審慎監管,進一步優化我市法治營商環境,在行政執法中大力推行包容審慎監管,旨在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指導為先,剛性手段與柔性手段并用,做到寬嚴相濟、法理相融,對當事人免于處罰,并予以教育,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促進市場活力更加迸發。
龍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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