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稱 | 龍南縣新奇玩具店涉嫌未經許可將奧林匹克標志“冰墩墩”用于商業活動案 | |
被處罰人姓名或者名稱 | 龍南縣新奇玩具店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吳玉梅 | |
決定書名稱及文號 | (龍)市監(其)罰決〔2022〕38號 | |
主要違法事實 | 現已查明,當事人于2022年5月16日從微信名為“銘盛玩具優選1392969XXXX”微信號:LH1392969XXXX里下單購進180個。購進價格5.5元/個,后通過微信朋友圈發布“龍翔廣場新奇特玩具城慶六一集贊免費領禮品啦!轉發此條朋友圈集滿28個贊可在六月一號到店領取冰墩墩皮卡丘鋼甲小龍俠(三選一)活動截止…”等宣傳內容,針對6.1兒童節,為了吸引顧客來店里購買玩具贈送禮品專門制作的廣告宣傳,也是通過微信朋友圈點贊28個送冰墩墩皮卡丘鋼甲小龍俠(三選一)活動提高當事人店人氣以及提高知名度送出含有冬奧會標志的“冰墩墩”鑰匙扣66個。且未能提供冬奧會標志“冰墩墩”專有人的許可使用證明。并在現場檢查發現含有冬奧會標志的“冰墩墩”鑰匙扣114個。 至案發日止,當事人未銷售冬奧會標志“冰墩墩”鑰匙扣,無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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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 根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十二條:“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為商業目的擅自使用奧林匹克標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誤認的近似標志,即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請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或者為商業目的擅自制造奧林匹克標志的工具。違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并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如下處罰: 1、沒收含有冬奧會標志的“冰墩墩”鑰匙扣114個。 2、罰款人民幣5000元,上繳國庫。 以上共計人民幣5000元,上繳國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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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憑繳款碼(財政系統自動發送到當事人手機)通過農商、工商、農業、中國人民、建設、郵政及江西等銀行核繳。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到龍南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章貢區人民法院或者龍南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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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機關名稱 | 龍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
決定日期 | 2022/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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