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稱 | 龍南市金管源建材有限公司涉嫌以不合格環保排水管冒充合格環保排水管銷售案 | |
被處罰人姓名或者名稱 | 龍南市金管源建材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劉羅東 | |
決定書名稱及文號 | (龍)市監(產)罰決〔2022〕58號 | |
主要違法事實 | 經查,根據贛州市綜合檢驗檢測院出具的檢驗報告(No:W22QG0073),發現我局委托檢驗的商標“南源”、型號規格:75X2.3mm、生產日期:2022-03-23的PVC-U環保排水管系列,檢驗檢測結論:經檢驗,該樣品壁厚、拉伸屈服應力檢驗項目不符合GB/T5836.1-2018《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標準要求。該批次抽檢的環保排水管為當事人于2021年12月份從南雄市萸坑鎮鴻基塑料廠銷售人員上門推廣時購進的。該環保排水管生產單位為南雄市萸坑鎮鴻基塑料廠、廠址:南雄市萸坑鎮麻石地段、標稱商標為“南源”、生產日期:2022/03/23。共購進100條,進貨價為8元/條,銷售價12元/條,貨值金額1200元。至案發日止,該批次環保排水管已售40條,在銷售過程中損耗8條,違法所得480元。 | |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銷售不符合國家推薦性標準要求的環保排水管,并決定作如下處罰: 1.沒收不符合國家推薦性標準要求的環保排水管52條; 2.沒收違法所得480元,上繳國庫; 3.罰款人民幣2520元,上繳國庫。 以上共計人民幣3000元,上繳國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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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憑繳款碼(財政系統自動發送到當事人手機)通過農商、工商、農業、中國人民、建設、郵政及江西等銀行核繳。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到龍南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章貢區人民法院或者龍南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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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機關名稱 | 龍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
決定日期 | 2022/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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