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稱 | 龍南縣云購商行涉嫌經營標簽標識不符的預包裝茶葉案 | |
被處罰人姓名或者名稱 | 龍南縣云購商行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張桂芳 | |
決定書名稱及文號 | (龍)市監(食)罰決〔2022〕30號 | |
主要違法事實 | 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4月14日從龍南縣劍平茶葉店購進狗牯腦茶,購進數量5包,進價:14元/包;于2022年1月份(未能提供進貨憑證,具體日期無法確定)從龍南縣劍平茶葉店購進正山小種4包,進價:14元/包;高山綠茶淡綠色包裝數量4包,進價:25元/包:高山綠茶綠色包裝數量4包,進價:8元/包,毛尖茶淡綠色包裝數量4包。進價:8元/包,;共計貨款290元,上述產品均未標有廠名、廠址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正山小種銷售價22元/包 ,狗牯腦茶銷售價25元/包,高山綠茶淡綠色包裝銷售價32元/包, 高山綠茶綠色包裝銷售價16元/包,毛尖茶淡綠色包裝銷售價12元/包,在當事人店內貨架上經營,違法貨值453元。 至案發日止,當事人正山小種銷售1包,狗牯腦茶未銷售,高山綠茶淡綠色包裝未銷售,高山綠茶綠色包裝銷售2包,毛尖茶淡綠色包裝銷售3包,違法所得45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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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落實好索證索票制度,并作如下處罰: 1.沒收15包未標有廠名、廠址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預包裝茶葉。 2.沒收違法所得453元,上繳國庫。 3.罰款人民幣5547元,上繳國庫。 以上共計人民幣6000元,上繳國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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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憑繳款碼(財政系統自動發送到當事人手機)通過農商、工商、農業、中國人民、建設、郵政及江西等銀行核繳。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到龍南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章貢區人民法院或者龍南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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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機關名稱 | 龍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
決定日期 | 2022/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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