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9號第十七條 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林地(以下簡稱集體林地)實行承包經營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權,合同另有約定地從其約定。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轉包)、入股、轉讓等方式流轉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
各種流轉方式的區別:轉包是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農戶之間林地的租賃;出租是農戶將林地租賃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轉讓是將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農戶;互換是指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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