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森林法將為我國林業發展、生態文明建設帶來哪些影響?如何保障林業經營主體的合法權益,調動他們保護發展森林資源的積極性?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28日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王翔、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法案室副主任王觀芳、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二級巡視員李淑新等進行深入解讀。
從生產性森林向生態性森林轉變
當前我國林業發展已經由生產木材為主向生態建設為主轉變,由主要提供物質產品向主要為全社會提供優質生態產品、滿足經濟社會生態文化等多元需求轉變。“本次森林法的修改指導思想非常明確,就是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法治保障,促進森林滿足人民群眾對物質、文化、生態等多方面的美好生活需要。”王觀芳表示。
新森林法專門增加植樹節的規定,明確每年三月十二日為植樹節。王翔介紹說,在1979年2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植樹節的決議,將每年的3月12日確定為植樹節,以動員全國各族人民植樹造林,加速綠化祖國。40多年來,我國森林面積、森林覆蓋率、森林蓄積分別增長1倍左右,對全球植被增量的貢獻比例居世界首位。
“將植樹節的規定寫入法律,是為了進一步增強廣大人民群眾愛林護林意識,推動形成各行各業、全國上下共同參與植樹造林,建設美麗家園的良好氛圍。”他說,這次森林法修訂,進一步強化了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關企事業單位以及城鄉居民的造林綠化責任,明確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造林綠化,應當科學規劃、因地制宜,優化林種、樹種結構,鼓勵使用鄉土樹種和林木良種、營造混交林,提高造林綠化質量。
新森林法也充分體現出“生態優先、保護優先”的原則。在“森林保護”這一章節,加大了對天然林、公益林、珍貴樹木、古樹名木和林地的保護力度,完善了森林火災科學預防、撲救以及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制度。針對現實中一些企業、單位采挖移植林木破壞森林資源的情況比較突出,新森林法明確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
從計劃性管理向市場化管理轉變
實行森林分類經營管理,保護好各類林業經營主體的合法權益,實現林業建設可持續發展,是此次修訂森林法的重要亮點。
王觀芳說,實行森林分類經營管理制度,將森林分為公益林和商品林,公益林實行嚴格保護,商品林則由林業經營者依法自主經營。讓兩類林各自發揮其主導功能,利于在整體上實現和發揮好森林的多種功能。
“林業經營者既具有保護森林資源的義務,也有從森林資源的經營中獲得經濟收益的權利。必須把保護和發展的關系處理好,把公共利益和經營者的經濟利益處理好。”李淑新說。
此次森林法新增“森林權屬”章節,明確森林權屬,加強產權保護。她說,新修訂的森林法明確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森林資源的所有權主體、使用權或者承包經營權主體,理清了這些權利主體的權利邊界、權利實現方式和條件。
國家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加大公益林保護支持力度。在符合公益林生態區位保護要求和不影響公益林生態功能的前提下,經科學論證,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資源和森林景觀資源,適度開展林下經濟、森林旅游等。對于商品林,則明確在不破壞生態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集約化經營措施,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提高商品林經濟效益。
林木還讓不讓砍?怎么砍?
在生態優先、保護優先的基礎上修訂森林法,是否意味著全民進入“告別斧頭”時代?怎樣的條件下允許合理砍伐林木?新森林法取消了木材運輸許可制度,完善了林木采伐制度,既堅持森林資源的有效保護管理,又充分保護林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按照新森林法,國家嚴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公益林只能進行撫育、更新和低質低效林改造性質的采伐,商品林則應當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不同采伐方式,嚴格控制皆伐面積,伐育同步規劃實施。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應當申請采伐許可證,并按照采伐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采伐自然保護區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請采伐許可證,但應當符合林木采伐技術規程。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請采伐許可證。
此外,采伐林木的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積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積,更新造林應當達到相關技術規程規定的標準。
李淑新說,針對實踐中林業經營者反映的林木采伐申請“辦證繁、辦證慢、辦證難”“來回跑、不方便”等問題,國家林草局已經采取措施,積極予以解決。近期印發了《關于深入推進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為方便林農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提供高效便民的服務。如對于林農個人申請采伐人工林蓄積不超過15立方米的,精簡或取消伐前查驗等程序,實行林木采伐告知承諾制。
“這是一個重大變化,能夠切實提高辦證效率,創新林木采伐管理機制,強化便民服務舉措。”她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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