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業局關于印發《江西省林地占用審核若干規定》的通知
各市、縣(區)林業局,贛江新區社會發展局:
現將《江西省林地占用審核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江西省林業局
2024年7月31日
(此件主動公開)
江西省林地占用審核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林地保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以下簡稱《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森林法實施條例》)、《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35號發布、第42號修改)、《關于加強協調聯動進一步做好建設項目用地審查和林地審核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1〕18號)、《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規范》(林資規〔2021〕5號)、《建設項目占用林地定額管理辦法(試行)》(林資發〔2024〕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我省林地審核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類工程建設以及礦藏勘查、開采,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確需占用林地的,應當經縣級及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占用林地總量控制制度。臨時使用林地以及在林地上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經營服務的工程設施占用林地,不納入占用林地定額管理。
第三條 林地定額的使用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保護。嚴格執行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和林地定額管理辦法;嚴格控制林地轉為非林地,探索建立補充林地儲備庫,確保林地保有量不減少。
(二)節約集約。提升林地資源利用效率,節約集約使用林地,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合理控制用于城鎮開發邊界內開發、工礦和商業性開發等建設項目。
(三)保障重點。加強分類管理,優先保障省級及以上重點項目、基礎設施、公共事業及民生項目建設使用林地。
(四)年度統籌。省林業局根據國家林草局安排的林地定額總數,統籌使用全省林地定額。下達至設區市、縣(市、區)的林地定額應于本年度內使用,不得結轉至下一年度。
第四條 全省林地定額實行逐級下達、分級保障、按需統籌的管理制度。省林業局應將擬下達年度林地定額和使用省級林地定額超過50公頃以上的項目安排納入“三重一大”集體決策事項。設區市、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根據自身實際參照執行。
(一)逐級下達。省林業局根據年度使用林地定額總數,綜合上一年度全省定額使用情況、各地補充林地和林地保護管理工作開展情況以及需求情況,提出初步安排意見,經省林業局黨組會議審定后,逐級下達林地定額。省林業局每年將不少于全省年度林地定額的50%下達至設區市、贛江新區;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自收到省級下達林地定額文件起30日內,根據縣(市、區)申報項目是否符合用地條件、工期安排的輕重緩急等情況,將定額分解下達至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分解下達情況抄送省林業局。定額分解下達后,由省林業局負責林地管理的部門將定額輸入江西省建設項目使用林地網上申報審核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林地審核系統”)。
(二)分級保障。省級林地定額主要用于保障省級及以上重點項目。非省級以上重點建設項目原則上使用設區市、縣(市、區)林地定額。設區市、縣(市、區)林地定額尚未用完的,不得申請使用省級林地定額。
(三)按需統籌。下達至設區市、縣(市、區)的林地定額使用未達到時序進度要求的,省林業局可對未使用的定額進行調劑使用,用于保障省委和省政府調度的急需開工的省重點和省重大等項目建設。
第五條 省級林地定額在優先保障省級及以上重點項目的前提下,可以統籌支持以下項目:
(一)省重大項目、“1269”行動計劃項目、國債項目、地方專項債項目、省委和省政府調度項目、軍事設施項目;
(二)設區市、縣(市、區)重大基礎設施、民生工程、公共事業建設項目;
(三)其他符合地方發展戰略、急需開工的經營性項目等。
第六條 符合第五條規定的項目需申請使用省級林地定額的,經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同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轉報省林業局。
申請需載明項目申報主體、項目名稱、擬使用林地面積、擬開工時間,并附建設項目有關批準文件等。
省林業局收到申請后,由負責林地管理的部門提出追加定額意見,按規定提交局長辦公會議或者局黨組會議研究確定。
第七條 省林業局同意使用省級林地定額后,出具省級林地定額卡,抄送至省政務服務中心林業窗口(以下簡稱“林業窗口”)和項目所在地設區市、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并錄入林地審核系統。
省級林地定額卡需載明項目申報主體、項目名稱、使用林地面積、定額卡有效期等信息。定額卡只能用于與所載明內容一致的項目,不得跨年度使用。對省級林地定額卡進行涂改、變更或者所申報項目與所提供定額卡要素不一致的,相應定額卡均視為無效。設區市、縣(市、區)定額卡參照執行。
第八條 林地定額實行彈性獎懲制度。根據林地保護管理、林地審核、林地占補平衡工作開展情況,巡視、審計、環保督察、國家林草局監督檢查等情況進行獎懲。獎勵、扣減均不超過本年度下達林地定額的30%。
(一)按照《江西省林業局 江西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實行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定額獎勵鼓勵開展礦山修復工作的通知》(贛林資字〔2020〕52號)和《江西省林業局關于印發〈江西省林地占補平衡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贛林規〔2022〕1號)規定的范圍、條件、標準,開展林地占補平衡工作的,對設區市、縣(市、區)實施定額獎勵。采礦權人或者社會投資歷史遺留廢棄礦山生態修復項目承擔單位,可以優先使用占補平衡定額。
(二)對上一年度設區市、贛江新區提交屬于本規定第九條所列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審核轉報材料,每1件扣減相應設區市、贛江新區本年度下達林地定額的1%。
(三)綜合考慮上一年度發生非法占用林地面積占轄區林地總面積比例、森林督查國家級和省級復核一致率、林地案件查處率、轉報材料補正率等情況,對設區市和贛江新區進行獎懲,獎勵和扣減均不超過上一年度定額的20%。
(四)設區市、贛江新區上一年度每發生1起被國家林草局等相關部門掛牌督辦、長江經濟帶警示片曝光、環保督察曝光、審計或者巡視發現、因林地產生訴訟或者復議并存在問題、媒體曝光等重大涉林案件的,扣減本年度下達林地定額的10%。
(五)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為規避定額管理制度,被發現存在對應當辦理長期占用林地審核手續的項目,以臨時使用林地或者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經營服務工程設施的名義辦理占用林地審批手續的,省林業局將調減其定額,并依法依規追究相應單位和人員責任。
對同一事件或者工作,獎勵或者扣減不得重復計算,但應當按最大項計。
第九條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收到使用林地申請后,依法進行初審,對材料齊全、符合用地條件的使用林地申請,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查驗、公示和轉報。對存在下列情形的項目,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不予受理:
(一)申請的核心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二)立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三)不符合法定用地條件的;
(四)已辦理抵(質)押登記的,但缺少抵(質)押權人同意占用林地意見的;
(五)租賃林地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的。
第十條 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并符合一戶一宅規定的農村宅基地建房確需使用林地的,由使用林地者向所在村(居)委會提出申請,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農村宅基地建房盡量不占公益林和天然林,確需占用且符合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的,備案后必須在年度變更中進行優化調整,并將占用公益林的矢量數據及申報調整材料于當年12月15日前報省林業局。
第十一條 對已提交使用林地申請的項目,所在地的設區市、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查驗和監督,嚴禁項目“未批先建”“邊批邊建”。禁止以災害治理名義違法使用林地,防災減災項目確需使用林地的,申報時需提供應急以及其他部門相關認定意見。
第十二條 采礦項目總體占地范圍確定,采取滾動方式開發的,在首次申報使用林地時,提供開發計劃,并按計劃分階段按照規定權限申請辦理使用林地手續。開發計劃發生變化的,應當說明原因并重新提交開發計劃。采礦項目在立項批復中有分期、分段的,一年內同一個項目只能辦理1次使用林地手續,原則上每次不超過20公頃。應當在前一批次復綠后,按照“修一補一”原則,申請辦理下一批次礦山項目使用林地手續。
第十三條 項目申報主體以及設區市、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設區市、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在審核轉報中,必須履行審核義務,提高轉報材料質量,不得出現申報材料弄虛作假、前后矛盾、數據不一、附圖信息錯誤、地類變化填寫錯誤、法規政策引用錯誤等情況。
第十四條 縣級及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不得指定第三方單位編制《可行性報告》《現狀調查表》等。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在林地現場查驗中弄虛作假的,發現1次(單個項目計1次),省林業局將不予采信其查驗結果,其轄區內項目使用林地現場查驗工作由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弄虛作假的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除涉密項目外,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實行全流程網上審核。縣級及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做好林地審核系統內轉報材料審核工作,按權限逐級轉報。林業窗口收到各地轉報材料后,應當對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并根據項目擬使用林地所涉業務范疇推送至省林業局相關處室(單位)會審,會審處室(單位)需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林業窗口要根據聯審意見作出相應辦理決定,對第九條所規定不符合轉報要求的項目,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及時退回轉報單位。對符合轉報要求但材料不齊全的項目,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材料并及時退回轉報單位(補正時間不計入辦理時限),補正齊全后重新轉報。對符合轉報條件、材料齊全的項目,依法予以受理并按流程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對國家森林督查變化圖斑、其他來源變化及問題線索圖斑,省林業局相關處室(單位)應當與林業窗口共同配合做好林地圖斑比對、審核把關工作。
占用林地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預交森林植被恢復費。項目取得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后,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報送(或者郵寄)有林地審核系統水印的紙質申報材料至林業窗口存檔。
第十六條 縣級及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發現項目申報主體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提出申請的,或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執行。
縣級及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對于弄虛作假的項目申報主體、提供中介服務的機構(個人),應當依法依規開展信用監管,并可以依法會同本級社會信用主管部門,建立信用聯合懲戒制度。
第十七條 因占用林地審核超過行政許可有效期但未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書的,按以下情況辦理。
(一)對未開工的項目,在符合當前使用林地政策的條件下,由項目申報主體提出重新辦理的申請,項目不占林地定額,森林植被恢復費可抵扣,使用林地原審核機關依法依規辦理。過期重辦項目應與原申報內容保持一致,不得拆分項目、改變建設主體或者改變建設內容。
(二)對已開工未完工的項目,在符合當前使用林地政策的條件下,提供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到位的情況說明及佐證材料后,可參照前款要求辦理。
(三)對已完工的項目,省林業局不再補辦相關手續或者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縣級及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辦理臨時使用林地審批手續,原則上不得使用喬木林地,項目確需建設且難以避讓的應當做好論證分析,并根據項目申報主體的類型,要求項目申報主體以銀行保函、工程質保金、第三方監管或者承諾函等方式保障恢復森林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的費用。
已辦理臨時使用林地的項目確需長期使用林地的,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在現場查驗表中說明以下內容:
(一)項目申報主體是否存在在臨時使用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二)項目申報主體是否按照臨時使用林地審批同意書規定的建設內容使用林地;
(三)臨時使用林地期滿一年后,是否已依法恢復森林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
(四)臨時使用林地期滿后,是否已依法停止臨時使用林地;
(五)臨時使用林地期限內,且臨時使用林地申報主體與長期使用林地申報主體不一致的,是否保障林地權屬及相關合法權益。
臨時使用林地范圍內存在相關違法行為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執行。
對前期未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的臨時用地,按照臨時使用林地之前的地類收取森林植被恢復費;對前期已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的臨時用地轉長期占用,按現狀收取森林植被恢復費。
第十九條 縣級及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占用或者臨時占用林地項目的管理,嚴禁項目不按行政許可決定實施,嚴禁“少批多占”或者擅自改變審批地點及范圍,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可以采取“雙隨機、一公開”檢查方式,并將檢查結果納入年度綜合考核和林長制考核。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含單獨選址項目、批次用地項目)在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前,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應當依法進行查處;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在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對未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案件以及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銷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案件、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或者免于刑事處罰而轉為行政處罰的案件依法處罰到位后,確需繼續使用林地的,要在當地政府或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保留項目并符合使用林地政策的前提下,按照本規定辦理。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在申請占用林地材料的初步審查意見中,對辦理及查處情況進行說明,并對真實性負責。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要對所轄縣級林業主管部門違法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適用處罰依據是否適當、項目是否應當保留等出具審核意見。
第二十一條 規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由省林業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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