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單位里哪些人員需要接受職業衛生培訓?
(一)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
(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三)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增強職業病防范意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勞動者不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其進行教育。
二、拒不參加職業衛生培訓或者組織勞動者開展職業健康培訓會被處罰嗎?
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健康管理人員拒不參加職業衛生培訓或未按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培訓的用人單位,將會被衛生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對于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未接受職業衛生培訓的,依據《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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